C.C.S. 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9 期

◎ 訂閱網址:http://ccs.cyc.edu.tw ◎ 發報時間:2014-03-03

《最新消息》修正「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主旨:轉送修正「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並自 103 年 2 月 21 日起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2 月 21 日公評字第 103226008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掃描檔(含附件)1 份。


《最新消息》公務福利 e 化平台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功能調整及首頁改版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 e 化平台(以下簡稱e化平台)功能調整及首頁版型改版,自本( 103 )年 3 月 1 日起上線,轉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26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4428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 化平台(https://eserver.dgpa.gov.tw)


《最新消息》103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請於 3 月 5 日將表件送府彙辦

主旨:為辦理本(103)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分配及調訓等事宜,前請於本年3 月 5 日免備文將相關表件送府彙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年 2 月 24 日公訓字第 103216016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本年度調訓比例經該會計算後為 38%,是本縣本年度遴選作業將依符合參訓資格之人數按前揭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辦理,先予敘明。
三、請依式填列「103 年度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名冊」,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電子檔亦請電郵至本府本案承辦人信箱)。
四、又請轉知符合參訓資格者檢齊下列表件並經人事單位檢視無訛後裝訂成冊,依限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一)本府 103 年度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作業報送資料一覽表 1 份。
(二)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參訓資格檢核表 1 份:請參訓者依所具資格逐項勾選檢核。
(三)103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資績評分表內各項績分僅採計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上開報送資料一覽表內所列各項證明文件 1 份,請依序備齊並標明附件序號,俾利複審作業。
(五)上開報送資料一覽表及評分表,另請電郵至本府本案承辦人信箱。
五、有關資績評分表內之綜合考評分數評定標準部分,如受遴選人員獲全國性評比前五名獎項者,服務機關首長評定本項分數級距為 9.5 分至 9.9 分;如係縣級評比優異及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分數級距為 9 分至 9.4 分。復依同年度第 2 次升官等訓練人員甄審會議決議略以,綜合考評分數經甄審會審議,未有具體優良事蹟並退回服務機關依規定標準重新評定分數後,倘該機關未依審議結果重新評分者,該受遴選人員如排序為正取者,將不予遴薦參訓。
六、相關表件已放置於本府人事處網頁檔案下載區,請自行下載運用。
 

 


《最新消息》103 年度終身學習工作項目表及終身學習獎懲標準表

主旨:檢送本府本(103)年度「終身學習工作項目表」及「終身學習獎懲標準表」各 1 份,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方案辦理。
二、本年度數位學習&終身學習工作項目說明如次:
(一)數位學習:於本年 8 月 29 日前至「e 學中心」網站將本府組裝課程選讀完成,課程時數共計 30 小時。
(二)公共論壇發表篇數:本年度每人應於「e 學中心」-菁英社群網-公共論壇中,針對討論主題發表意見至少 3 篇以上。
三、本年度各單位平均學習時數須達 60 小時以上,另個人學習時數須達下列標準:
(一)單位(機關)平均學習時數 60 小時,所屬人員個人學習時數得低於 60 小時,惟仍不得低於 40 小時。
(二)單位(機關)平均學習時數未達 60 小時,所屬人員個人學習時數不得低於 60 小時。
四、為鼓勵並加強高階人員終身學習,本年度簡任以上人員學習時數須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之基本標準(終身學習時數 40 小時,其中數位學習時數須達 5 小時)。
五、為利業務推動及時效掌握,嗣後業務聯繫多採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請本府各單位依式填列種子人員名單並於文到後 7 日內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最新消息》103 年度嘉義縣政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評審作業相關事宜

主旨:為辦理本(103)年度本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評審作業,請於本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下班前提報 102 年 1 月至 12 月間經採行確具效益之建議案至本府人事處(免備文),俾利辦理初審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年 2 月 19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23477 號函辦理。
二、為獎勵公務人員積極參與,對機關業務主動提出興革建議,並配合行政院重大施政項目研提具有革新效益之建議案,本案先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所提出之建議案辦理初審評選,經評選優良者,除核予適當獎勵外,提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參加複審。
三、 103 年度推薦建議案之類組區分為「創新經濟與科技發展」、「廉能政府與優質文教」、「永續環境與和諧社會」及「地方治理與區域均衡」4 類組,請各單位、機關及學校依所附評審表格式,填註建議案類組、主要內容、具體措施及成效並附有關證明文件 1 式 7 份(證明文件請統一採 A4 直式橫書格式,並裝訂成冊),於旨揭期限前送至本府人事處彙辦(並將評審表電子檔傳送至承辦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至少須提報一案以上,其餘單位(學校)請踴躍提報(無則免復)。另 102 年度本府「創新嘉園-加減乘除創意點子王」之獲獎提案並已於 102 年度執行且具成效者,務請提報。
四、為鼓勵公務人員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機關業務主動提出改進措施,旨揭建議案獎勵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第 9 點,建議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評審,其結果之獎勵區分如次:
1、特優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特等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3、優等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4、榮譽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次依「嘉義縣政府推動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要點」第 5 點,建議案若經全部採行,單位主管、提案人核予嘉獎二次;建議案若經部分採行,單位主管、提案人核予嘉獎一次。
(三)建議案之單位主管及提案人依據「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敘嘉獎一次。
(四)上開行政獎勵,同一提案以不重複敘獎為原則。
五、檢附上開原函及評審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財團法人中嶺山內心教育基金會辦理二日覓心公益課程

主旨:本基金會為促進職場人士,學習與內心情緒湧動和平共處的能力,提升職場幸福指數,辦理二日的「覓心」公益課程案。詳如說明,惠請轉知所屬幹部參加。
說明:
一、本基金會乃以公益為目的之非宗教、非營利團體(二天課程僅收食宿場地費 2000 元);亦是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員終身學習的民間學習機構(二天課程可計入終生學習 23 時數)。
二、人們的腦袋不想苦,但事實「內心」卻常很苦!可見內心的湧動比腦袋「正向思惟」的力量要大得多!本課程將引導您尋覓內心情緒湧動發生的地方,認清它與思惟截然不同,然後在與那湧動和平共處中,拾回本有的自在安寧。這真是一項比正向思惟重要百倍的幸福關鍵!
三、課程採用輕鬆有趣的活動體驗,沒有任何宗教儀軌的束縛,自然達成學習的效果。冀能提升職場幸福新方向。
四、課程簡介、報名辦法如附件。課程介紹網址 : http://www.innerzen.org.tw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適用原則

主旨:有關本(103)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適用原則 1 案,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2 月 21 日公訓字第 1032160166 號函函轉辦理,並檢附考選部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地研中心師傅在上學徒有禮行銷活動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辦理「師傅在上學徒有禮」行銷活動,請鼓勵同仁踴躍參與,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103 年 2 月 24 日研數字第 1034050115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掃描檔(含附件)1 份。
 

《最新消息》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同仁兼具雙重國籍人員專案清查

主旨: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同仁兼具雙重國籍人員專案清查」,請各局處、學校及鄉鎮市公所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請貴機關(單位)暨所屬機關(單位)同仁填寫「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附件 1 )留存,俾本府不定期抽查之用;另彙整製作「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同仁國籍調查一覽表」(附件 2 ),於本( 103 )年 5 月 1 日前,逕送本府政風處彙辦。
二、本次清查人員範圍如下:
(一)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國中小學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人事任用法令相關規定人員。
(二)約僱及聘僱人員。(指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編列預算員額,以契約定期聘用或僱用之人員。)
(三)技工及工友。
三、一覽表如不敷使用,請自動增加欄位。
四、相關表格電子檔,請至本府政風處網站首頁下載。


《最新消息》本縣衛生局訂於 3 月 14 日假創新學院 2 樓 202 教室辦理「心靈樂章,樂活精神」系列影展

主旨:本縣衛生局訂於本(103)年 3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7 時假本縣創新學院 2 樓 202 教室辦理「心靈樂章,樂活精神」系列影展,請依分配名額足額派員參加,並於本年 3 月 5 日前完成報名,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 102 年 12 月 11 日嘉衛醫字第 1020037386 號函辦理。
二、旨揭研習相關事項說明下:
(一)研習時間: 103 年 3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7 時。
(二)研習地點:創新學院 2 樓 202 教室。
(三)電影片名:金馬獎導演楊力州動人力作-「被遺忘的時光」。
(四)主題講師:邀請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精神部黎世宏行政主任介紹失智症。
三、報名相關事宜:
(一)本府各處:請填具附件報名表後,逕送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統一辦理薦送報名。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請由各人事單位至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後台辦理薦送報名(學習機關:嘉義縣政府;課程類別:人文素養/心理;課程名稱:「被遺忘的時光」-失智症介紹)。
四、檢附名額分配表、報名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珍愛生命數位學習操作說明

 

《最新消息》修正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辦法部分條文

主旨:教育部函略以,「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7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05413B 號令修正發布,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05413E 號函及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05413F 號書函辦理。
二、檢送上開函、發布令影本、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一次退休給與申請書、停止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恢復月退休給與申請書及暫停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回復月退休給與申請書各 1 份。
 

《最新消息》請提供 102 年地方特考考試錄取人員電腦設備辦理網路選填志願相關作業

主旨:為辦理 10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網路選填志願相關作業,請提供本項考試錄取人員免費使用具上網功能之電腦設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19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235591 號函辦理。
二、旨揭錄取人員須於本( 103 )年 3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本年 3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6 時止,使用網路線上填列個人職缺志願與基本資料。是以,為協助未具上網電腦設備之錄取人員順利進行相關作業,請於前揭日期之辦公時間內提供具上網功能之電腦設備予錄取人員使用,並予協助相關事宜。
 

《最新消息》102 年地方特考及 103 年初考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暨人事人員講習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訂於本(103)年 3 月 21 日假本縣人力發展所創新學院(南部場次 1)舉辦「10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 10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暨人事人員講習」,請薦送相關「輔導員」及「人事人員」參加,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2 月 19 日公訓字第 10321601252 號函辦理。
二、旨揭輔導員講習相關規定如下:
(一)對象:
1、擔任 10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 10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工作之輔導員及人事人員為應參加對象。
2、 102 年高普考增額錄取人員之輔導員及人事人員亦得參加。
3、曾取得該會所頒講習結訓證書者,得免參加。
(二)報名期限:自本年2 月 25 日(星期二)起至額滿為止(報名成功者,請勿更換人選或取消參加)。
(三)時間地點:本縣同仁請填報南部場次 1(人力發展所創新學院 1 樓)
(四)實施方式:
1、「輔導技巧─輔導達人 Passion 坊」: 3 小時(含專題演講單元 2 小時及經驗分享單元 1 小時)。
2、「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法規講習(輔導員部分)」(含意見交流與分享): 2 小時。 
3、「實務訓練法規測驗」: 40 分鐘。 
(五)輔導員認證:全程參加講習,並經「實務訓練法規測驗」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以電子化方式發給講習結訓證書。
(六) 報名方式:
1、請各實務訓練單位、機關(學校)薦送符合資格人員參加,並請參加人員逕以「個人報名」方式,自行至保訓會網站( http://www.csptc.gov.tw/)右方「線上報名系統」,選擇報名「梯次」、個人報名「我要報名」、輸入「報名資訊」及「圖形識別碼」、「確定報名」、「完成報名」,即為報名成功。 
2、報名資訊應填具正確「姓名」(中文全名)、「服務機關全銜」(請填機關發文全銜,勿簡寫)、「Email」(寄送結訓證書用,有內網限制請提供私人信箱),始為報名成功。 
(七)報名注意事項:
1、報名成功即不得更改,另因名額有限,各場次報名額滿即不再受理,該會保留刪除重覆報名者權限。
2、為利本講習前置作業進行,及考量講習場地座位有限,一律不接受現場報名。 
(八)調訓方式:將於保訓會網站首頁( http://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公布名冊(自 103 年 3 月 4 日起,陸續公布各場次參加人員名冊),俾辦理後續差假事宜,敬請密切注意。
三、倘因報名額滿致未能報名參加講習或未通過認證者,建議改參加保訓會所開設之線上課程(「文官 e 學苑」之實務訓練講習專區,網址: http://ecollege.nacs.gov.tw ,文官 e 學苑客服專線: 02-26531653 )。
四、檢送 10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 10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暨人事人員講習實施計畫及相關資料各 1 份。
 

 


《最新消息》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年資,如何認定職務等級相當疑義案

主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年資,如何認定職務等級相當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2 月 5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30106104 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 月 2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30006550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年資如符合得以提敘薪級之條件,其重新改敘生效日之認定疑義案

主旨:新竹市政府函轉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年資如符合得以提敘薪級之條件,其重新改敘生效日之認定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 103 年 2 月 5 日府人任字第 10300584201 號書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 月 2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30007399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教師 102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須依實際在職月數扣除 101 學年度之事病假及延長病假疑義

主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以,有關教師 102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須依實際在職月數扣除 101 學年度之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後,按比例計算發給,倘 101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已扣除該日數,得否不再重複扣除疑義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2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30014052 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臺灣鐵路管理局推出「2 天 1 夜郵輪式列車 103 年新春再加碼」特色觀光行程

主旨:為推廣鐵路觀光旅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 103 年 3 月再加碼推出「2 天 1 夜郵輪式列車 103 年新春再加碼」特色觀光行程,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103 年 2 月 18 日鐵餐業字第 1030005007 號函辦理。
二、旨揭觀光行程訂票及詳細行程資訊,請參閱該局官網(網址:http://www.railway.gov.tw)「06.郵輪式列車」專區或協力廠商易遊網旅行社(客服專線: 02-25014047 );有關旅遊行程正式停靠景點及各車站到站、開車時刻等資訊,以該局官網公告資訊為準。
三、檢附原函及行程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修正「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十點

主旨:修正「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十點,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草案總說明暨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函轉教育部有關運動教練兼、授課疑義

主旨:函轉教育部回復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關運動教練兼、授課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7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30002555 號函辦理。
二、有關專任運動教練得兼授之課程乙節,專任運動教練依相關規定經奉准至公私立學校兼課,其得授課之課程應依各該兼課學校所屬教育階段與課程之授課師資有關規定辦理。例如中小學若欲聘請專任運動教練擔任一般體育課程師資,該專任運動教練應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所定資格。
三、關於專任運動教練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乙節,請依兼課學校所屬各該教育階段與課程之鐘點費支給相關規定辦理(例如:「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四、有關體育班專項術科課程授課師資: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前段規定:「學校體育班之師資,依其實施之課程區分如下:(一、二略)三、專項術科課程:由學校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擔任。」係指體育班專項術科課程應以由合格體育教師或該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編制員額內專任運動教練擔任為原則。
(二)同條款後段規定:「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兼任。」
1、所稱「合格體育教師」,指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所定資格。
2、所稱「專任運動教練」,係指非學校編制內,符合相關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包括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進用,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通過審定持有證書者。
五、至於專項術科課程倘已排定運動教練授課訓練,得否免再安排合格體育教師協同教學乙節: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辦理,考量學校條件、教師專長及學生需求等,規劃包括教學方式之課程計畫,並依授課節數等相關規定編配人員實施教學。


《最新消息》有關國中小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得否採計提敘薪級疑義

主旨:教育部函復新竹縣政府有關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3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30013218 號函辦理。
二、檢附來函 1 份。


《最新消息》修正意見調查表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主旨:為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更臻完備,檢附修正意見調查表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請惠予提供修正意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15237 號函辦理。
二、請依所附修正意見調查表填列意見,於本(103)年2 月 24 日(星期一)前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yyl@mail.cyhg.gov.tw信箱回復。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自 103 年 4 月起,性別主流化課程項目調整為基礎及進階課程 2 類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自本(103)年 4 月起,課程項目「性別主流化(專業訓練)」調整為「性別主流化基礎課程(專業訓練)」及「性別主流化進階課程(專業訓練)」等 2 類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年 2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233852 號函辦理。
二、請確依上開調整及各機關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附表有關基礎課程及專業課程之分類,詳實登錄終身學習時數課程項目。
三、檢附前開來函掃描檔(含附件)及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含附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短期密集英語訓練及線上英語營活動結訓學員名冊

主旨:檢送本縣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短期密集英語訓練及線上英語營活動結訓學員名冊1份,為善用人才,辦理與英語或涉外事務有關之業務時請參考運用,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103 年 2 月 14 日研輔第字 1033050097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掃描檔(含附件)1 份。
 

《最新消息》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公教員工運用托育服務人數調查表,請於 2 月 24 日中午前回覆

主旨:為了解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運用托育服務情形,茲檢送「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公教員工運用托育服務人數調查表」(如附表) 1 份,請於本( 103 )年2 月 24 日(星期一)中午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填復(免備文)回傳至 dmatthew0306@mail.cyhg.gov.tw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14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3014 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係調查截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運用本府特約托育機構之情形;旨揭調查表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檔案下載區─退休福利科下載填復,如無亦請回復。
三、嘉義縣政府優惠托育機構名稱一覽表: http://www1.cyhg.gov.tw/personnel/chinese/CP.aspx?s=584
 

《最新消息》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育人員再任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做法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育人員再(轉)任,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做法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18619 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前開函(含附件)影本1份。

《最新消息》103 年度人事法規數位學習部分課程名稱修正對照表

主旨:檢送「103 年度人事法規數位學習部分課程名稱修正對照表」1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14 日總處綜字第 10300229921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請至本處網站/檔案下載專區/組織任免科下載。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部分修正草案

主旨:轉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部分修正草案業刊登公告於考試院 103 年 2 月 14 日公報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2 月 14 日公訓字第 1032160148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掃描檔(含影本)1 份。
二、對旨揭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 103 年2 月 21 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該會(培訓發展處第二科、電話 02-82367123 、電子郵件:training@csptc.gov.tw)。
 

《最新消息》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占缺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書函略以,有關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因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03 年 2 月 18 日台管業一字第 1031077722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不應再由兼課之學校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主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以,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不應再由兼課之學校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18536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本縣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任用計畫彙整表

主旨:檢送本縣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任用計畫彙整表各 1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23252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經列為考試分發職缺,在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其所遺業務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自行列管。  

《最新消息》103 年 3 月 13 日辦理創新服務-內控管理與消費者保護研習,請薦派人員參訓

主旨:本府訂於本(103)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辦理「創新服務-內控管理與消費者保護研習」,請依分配名額足額薦派人員參訓,並轉知參訓人員依限完成線上報名,請 查照。
說明:
一、為推展熱誠服務精神與永續經營理念,厚植行政創新與內部控制能力,爰辦理旨揭研習。
二、研習事宜說明如次:
(一)研習時間:本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9 時至 16 時 30 分。
(二)研習地點:本縣創新學院 2 樓大禮堂。
(三)研習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公務人員,並為強化本縣創新行政管理力,請優先薦派主管人員。
(四)研習講師及課程內容詳如計畫。
三、報名事宜說明如次:
(一)報名期限:本年2 月 25 日(星期二)
四、檢附旨揭研習計畫、名額分配表及報名說明手冊各 1 份。
 

《人事常見業務 Q&A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 71~80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 71~80

Q71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 年,若在中間又生第二胎,是否仍可再申請留職停薪 2 年,抑或,只能跟第一胎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A71 、依據銓敘部 88.10.19.八八臺甄五字第 1812177 號書函規定,關於公務人員在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內分娩,得否於該留職停薪屆滿當日毋須先回職復薪,即復申請第二胎育嬰留萻停薪一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第二項第五款最長為一年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揆其立法意旨,公務人員須子女在三足歲以下者,始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僅得至子女滿三足歲為止,如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行生育子女,得在原留職停薪三年期限內申請延長留職停薪。惟基於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有關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屆滿,如仍有育嬰留職停薪之需要,且符合子女在三足歲以下之規定者,同意毋須先回職復薪即得再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Q72 、年資已有 4 年,特休為 14 天,如果從 101 年 7 月 1 日起請育嬰留職停薪至 102 年 1 月 30 日, 102 年 1 月 31 日復職,想請問(1)101 年的年終獎金計算方式為?(2)101 年除了年終獎金之外,是否有另予考績?(3)102 年的年終獎金為 1.5 個月嗎?(4)102 年的休假是否為 14*11/12?
A72 、一、留職停薪人員年終獎金,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故 101 年年終獎金依 101 年 6 月份待遇按 6/12 發給。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規定,同一考績年度內,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故 101 年可辦理另予考績。三、若 102 年 1 月 31 日回職復薪, 102 年年終獎金發放比例為 12/12 。四、(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 1 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三)育嬰留職停薪視同年資中斷,除於年度中尚未請畢之休假,准予於保留年度內繼續實施外,翌年之休假日數,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後核給。(四)依上開規定,台端於 102 年無休假,若 102 年 1 月 31 日回職復薪,則 103 年休假 14 天。

 

Q73 、延長病假 1 年跨年度休畢(101 年 5 月至 102 年 4 月),欲銷假上班如無法提出病癒證明,是否即不能復職,應予留職停薪?又如果無法復職,當年度(102 年)是否亦不能再請休假,請領休假補助費?
A73 、一、銓敘部 68 台楷典三字第 38733 號函,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跨至次年時,如依照規定尚有休假時,自應依照考試院 60 年 1 月 20 日 60 考臺秘一字第 0152 號函所附之「考試院解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疑義修正文字研議意見表」第 2 項說明前段之規定辦理。又上述研議意見表第 2 項說明前段規定:「公務員請病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人員,在延長病假之前,依通例應將年度之休假假期先予扣除,亦即合於休假者,仍准其休假。」依上述函釋,申請延長病假前,援例應將年度之休假先休畢。二、銓敘部 88 年 10 月 30 日 88 台法二字第 1822446 號函釋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 28 日。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本部 87 年 10 月 9 日 87 台中法四字第 1200084 號函釋規定,公務人員因患重病,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者,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三、本案 101 年請延長病假,應先准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102 年依上開規定先請病假、事假、休假後,再接續請延長病假。請休假期間可刷國旅卡申請休假補助。

 

Q74 、教師或公務人員於產假 42 天期間可否參加文康活動並支付費用?
A74 、銓敘部 83 年 5 月 23 日( 83 )臺華法一字第0九九九0九七號函釋略以,一、查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 」是以,對於公務人員分娩假得否分段或延後申請,及是否得以發給加班費鼓勵其於分娩後自願提前銷假上班等節,本部均以基於維護母體健康考量,不准所請,並經本部於 79 年 10 月 11 日以七九臺華法一第0九四五三六號函、 80 年 1 月 24 日以八十臺華法一字第0五一一九二四號函及 81 年 2 月 24 日以八十一臺華法一字第0六七三九七二號函先後函釋有案。二、本案所詢公務人員請分娩假期間,可否自行提前上班疑義一節,參照上開本部三項函釋之精神,應仍以避免為宜;惟為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在其自認身體狀況確實業已完全恢復之情形下,服務機關應可自行酌定其可否提前銷假上班,但當事人不可據以請領加班費,服務機關亦不可據以予以敘獎,俾免有違分娩給假,以維護母體之本意,併予敘明。是以,娩假之核給,係基於女性公務人員因產後身體虛弱,確需持續療養之事宜訂定;且女性公務人員發生流產之事實,以其亦有持續療養之需要,故娩假期間不宜參加機關辦理之文康活動,以維護母體健康之本意。

 

Q75 、初任公務員,高考需要綁一年四個月,若在這段期間需要休安胎假,那綁約的時間會延長嗎?
A75 、一、實務訓練期間,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二、各種考試規則所定服務未滿○年,○年內不得轉調之限制規定,均以實際服務滿○年始得轉調。考試限制轉調期間,如辦理留職停薪,於復職後需扣除該段留職停薪期間,重新計算限制轉調時間,以實際服務滿○年計算。

 

Q76 、請問區公所舉辦之里鄰長自強活動,里幹事有無選擇參加或不參加之權利?若可選擇不參加,是否需辦請假手續?
A76 、一、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二、機關辦理活動,有權指派員工為工作人員,若台端有無法參加之理由,得向長官陳述。

 

Q77 、曾在現直轄市改制前之市公所擔任臨時人員一職.年資計有兩年.中途離職後.於今(101)年 3 月轉任公務人員.上述之年資得否併計往後公務人員之休假年資?
A77 、壹、銓敘部 79 年 8 月 28 日 79 台華法一字第 0442675 號函釋,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年資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併計休假。基於權益平衡及同為政府機關貢獻心力,本部同意自 79 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按:現為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且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2 條不予休假之情事時得併計休假。(按:現均於轉任當年年終併計年資後,依第 7 條第 1 項所定日數,乘以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自次年 1 月起核給;另本案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2 條不予休假之規定,業於 87 年 12 月 31 日刪除。)貳、銓敘部 80 年 1 月 25 日 80 台華法一字第 0513673 號函釋,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之意涵。一、本部 79 年 8 月 28 日 79 台華法一字第 0442675 號函釋所稱之「按月支薪臨時人員」,係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本於職權所僱用,且在各該機關(構)、學校經費項下支薪者。本案上述三例,如符合「本於職權所僱用,且在各該機關(構)、學校經費項下支薪者。」即可併計休假年資。可併計之休假年資,自當事人符合休假之日起即可併計,這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條文「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修正後之規定,勿再須任公職滿一年後才併計。

 

Q78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修正條文規定,已通過經醫師診斷需要因安胎為由請假,請問教師如經醫生診斷後,有此必要安胎休養,那請問(1)有無日數之限制?有無 28 日之期限? (2)請假期間之相關代課費用或薪資如何處理?
A78 、一、教師每學年給病假 28 天、事假 7 天,安胎假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再不足可請延長病假。二、教育部 100 年 4 月 28 日臺人(二)字第 1000051942B 號函略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 99 )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考核辦法第 4 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 14 日或 28 日者不適用。即安胎假不列入教師成績考核之事病假計算。三、法定給假仍支薪,代課費用依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人事常見業務 Q&A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 61~70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 61~70

Q61 、中小學教師於校內加班,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校方依醫院開立之診斷書給予公傷假,其可否請領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如可以申請,診斷證明書可否一間醫院開立一張,並於其內註明就醫原因及日期?
A61 、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 或死亡者: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二、公差遇險。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前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指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 第二款所稱公差遇險,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第三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殘廢或死亡與第一項各款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依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非前述情事之一,尚無法據以請領因公受傷慰問金。

 

Q62 、留職停薪期間是否可以申請結婚補助?
A62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原則上不發給生活津貼之補助(例外: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依公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惟依據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258 號函:「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故依上函規定,如為育嬰事由之留職停薪,則得申請結婚補助。

 

Q63 、離婚後再婚為同一配偶,但之前結婚未請領過結婚補助,請問可否申請結婚補助?
A63 、不得申請結婚補助。基於通案考量,不因離婚事實係發生於未任公職前或第一次結婚未合規定請領而有例外。

 

Q64 、教師因在校照顧學生發生意外受傷開刀住院五天,學校也給予公傷假在家休養,向人事主任反映可否核給受傷慰問金一萬元?人事主任回應:因會計主任說學校未編此項預算所以無錢可給,又安撫說學校會找保險公司提供慰問金所以就算有預算也不可發公傷殘死亡慰問金.請問這是處理此案的正確流程嗎?
A64 、一、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10 條規定教育人員係下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合先敘明。二、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3 條「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 或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前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指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第二款所稱公差遇險,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第三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 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 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殘廢或死亡與第一項各款因公情事 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另第 4 條第 1 項 1 款第 6 目「受傷慰問金: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第 8 條 1 項 1 款 1 目規定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一)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者,應檢具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 一式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核定後發給。但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 目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及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公務人員,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第 8 條第 3 項:「請領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第 9 條 1 項 1 款「慰問金之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 一、受傷慰問金: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編列預算支」。以上係節錄部份條文,其他相關規定可參閱完整之「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三、依本縣作業,如發生符合「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之受傷慰問金申請案件,依規定由學校自行核定後發給。至於經費部份,係由縣政府統一編列預算支應,學校於自行核定後,依會計程序向縣政府提出申請支給。

 

Q65 、配偶於國外生育,沒有再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可申請生育補助?現在是留職停薪狀態可以申請嗎?
A65 、一、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有關生育補助請領規定「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故必需於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始得申請生育補助。惟如配偶於國外生育,該子女未入我國國籍,僅辦理居留,無法辦理戶籍登記或欲入外國籍,未具我國國籍,如取得當地政府所開具之出生證明書,且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得以替代戶籍資料,申請補助。二、原則上留職停薪期間不發給各項補助。但例外情行如下:請參考。(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 年 5 月 6 日 67 局肆字第 07869 號函規定,在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二)「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原服務機關申請補助。(三)嗣基於人倫之常,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5.2 局給字第 0940061903 號函及 96.10.12 局給字第 0960063856 號函規定略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指育嬰、侍親、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其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上開留職停薪期間放寬生活津貼請領之規定,僅及於眷屬喪葬補助。(四)另查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258 號函示,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Q66 、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是否可報名參加縣內介聘或縣外介聘?須先辦理復職嗎?如請育嬰留職停薪到 6 月 15 日? 4-5 月期間可先報名參加縣內介聘或縣外介聘而不需等待先辦理復職嗎?
A66 、一、參照「100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五、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稚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二) 服務條件: 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 月 1 日)回職復薪者。另參照「嘉義縣國民中學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六、教師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二)服務條件:1.現職教師在目前任職學校實際教學服務滿四學期,計算服務期間得包含現職教師借調本府教育行政單位或公立教育(含社會教育、科學教育、體育教育)機構、場館之服務期間。但不含服役期間。2.留職停薪教師符合前款之規定,並本府核准於當年八月一日(含)以前復職者,應於申請介聘時提出復職相關證明。二、綜上,留職停薪教師可申請介聘,惟必需提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 月 1 日) (含)以前回職復薪之相關證明。

 

Q67 、現職國小正式教師,想請問生育津貼的申請其中有限制「未滿六個月不得申請」,是以天數計或週數計呢?滿 24 周的早產可以申請嗎?
A67 、一、依據公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二、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懷孕達一定期間以上流產分別核給不同日數之流產假,該懷孕期間 1 個月之計算標準係為 30 日。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11 條第 2 項銓敘部 88 年 7 月 19 日 88 台法二字第 1784487 號函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懷孕 3 個月以上未滿 5 個月」、「懷孕未滿 3 個月」,所指妊娠週數分別為何,經函准行政院衛生署 88 年 7 月 3 日衛署人字第 88030973 號函略以,一、懷孕期間之計算,現代婦產科學皆以週數為計算,採「月經年齡」( menstrual age ),並不以月為計算,如為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而以月為計算,實屬勉強;二、目前懷孕之計算是以最後月經算起之月經年齡,即距離最後月經足 5 個月為懷孕 5 個月,餘類推;其中所稱足 5 個月,係指每 1 個月均以 30 日計而言。

 

Q68 、請問公務員請育嬰假的期間可算入休假年資或退休年資嗎?
A68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能併計退休年資和休假年資。

 

A69 、請留職育嬰,請問可否有資格參加當年度的文康活動(即申請活動經費)?
A69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留職停薪人員也是機關員工亦得邀請參加。

 

Q70 、請問本人於 2 年前具 4 年又 11 個月約僱年資,於今年 2011 又應徵回同單位但不同科之約僱職代職務,是否可銜接年資與刷國旅卡?
A70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規定:「(第 1 項)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第 2 項)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其計算方式,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第 3 項)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第 4 項)聘僱人員符合第一項慰勞假規定者,其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但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三、事涉個案事實認定,請逕洽貴機關人事單位詢問。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人事常見業務 Q&A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 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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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 51~60

Q51 、育嬰假期間是否可請領生育補助、喪葬補助?
A51 、依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補助;其親屬死亡亦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Q52 、懷孕 23 週流產,可否申請生育及喪葬補助?
A52 、 1.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公教人員懷孕未滿 5 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費。前項 5 個月係以妊娠 5 個月( 28×5 )計算。故如懷孕已滿 140 ( 28×5 )天流產,可申請生育補助。 2. 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5 年 1 月3日 75 局肆字第 00508 號書函釋:「喪葬補助之申請依規定應以有無喪葬事實與喪葬費用之支付為要件,公教員工子女出生 4 小時後死亡,如確有支出喪葬費用之事實,得依行政院臺 40 統字第 1979 號函規定,核給喪葬補助費。」本案流產不符上開情形,不可申請喪葬補助。另死產或引產,亦不得申請喪葬補助。

 

Q53 、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8 款,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而請留職停薪人員,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請領生活津貼眷屬喪葬補助費?
A53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 年 5 月 6 日 67 局肆字第 07869 號函規定,在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2、但依該局 94 年 5 月 2 日局給字第 0940061903 號函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復依該局 96 年 10 月 12 日局給字第 0960063856 號函規定,基於倫常及公平一致處理之考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亦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並追溯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3. 綜上:除因育嬰、侍親、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依親而留職停薪者(不含進修),其親屬(依生活津貼之規定)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服兵役留職停薪者仍得核予各項補助外,其餘於留職停薪期間,尚不發給喪葬補助費。

 

Q54 、父親過逝 兄弟分別為公務人員及職業軍人 是否可循各系統請領喪葬補助費?
A54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指下列各類人員:(一)…..(二)各機關公務人員、雇員及技工、工友。(三)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四)國軍官兵。」規定,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二、另依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喪葬補助、限制二規定,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二、綜上,軍職人員申請各項生活津貼亦比照前開支給要點辦理,所以公教員工兄弟姐妹如軍人,對同一死亡事實,仍以報領一份為限。

 

Q55 、侍親假可以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嗎?
A55 、依現行規定,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期間,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Q56 、進修留職停薪的狀況下可否請領結婚及生育補助?另外,可否請育嬰留職停薪完成學業?
A56 、一、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尚不能申請結婚、生育補助。(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258 號函,只規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補助)。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法令依據教育部 98 年 6 月 6 日台人(二)字第 0980086244 號函、銓敘部 97 年 12 月 8 日部銓四字第 0973001827 號函、銓敘部 95 年 11 月 24 日部銓四字第 0952726567 號書函)

 

Q57 、公教退休人員是否可請領喪葬補助?母親為學校退休人員,母親本人過世,其家人是否可請領喪葬補助?版主回覆:另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表」有關請領喪葬補助之限制規定略以:「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故如母親為學校退休人員,母親本人過世,家人得依前述規定請領喪葬補助。 先前有請問上面的問題,想再請問版主,學校退休人員的喪葬補助申請管道及需準備的資料為何?是以公保的喪葬補助申請(退休好像就無法加保公保,若以此提申請應不合規定吧)或是以生活津貼申請?
A57 、一、退休人員本人不可請領生活津貼之眷屬喪葬補助。如退休人員死亡,而其眷屬是公教人員則可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繳驗死亡證明書向服務機關辦理。惟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二、退休人員非公教人員保險法之加保對象,不能申請公保之眷屬喪葬給付。惟如退休人員死亡,其眷屬係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則得依規定申請眷屬喪葬津貼。三、上述請領實務請洽服務機關辦理。

 

Q58 、一、本人配偶已過世,公公與本人同住並奉養,公公死亡本人辦理喪葬事宜,本人是否可申請公務人員眷喪補助費?二、公公另育有其他子女 5 人,皆已在外成家並無同住事實。三、如可申請需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A58 、如為寡居之女性公教人員,具有扶養公公之事實,且公公之其他子女非公教人員,則得請領生活津貼之眷屬喪藏補助(法令依據:行政院臺 59 人政肆字第 04339 號)。檢附之證件:扶養事實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確認親屬關係之證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有關請領實務或事實之認定,仍請洽服務機關辦理。

 

Q59 、請問岳父過世是否有喪葬補助?
A59 、原則不可發給。例外:入贅公教員工與其岳父母確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且其岳父母非擔任公職,已年滿 60 歲或殘廢不能自謀生活,而必須仰賴入贅之公教員工扶養者,其岳父母死亡時,同意從寬在不兼領重領之原則下,請領其眷屬喪葬補助。

 

Q60 、我有 21 日的休假,近日同事說若是年終時,扣除強制的 14 日休假,剩下的 7 日休假可申請不休假獎金,但我有請過幾日病假,請問是否會影響到年終不休假獎金的申請?
A60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台端現有申請幾日病假,休假有 21 日,如扣除 14 日強制休假日數,剩餘 7 日如符合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仍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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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 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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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 41~50

Q41 、請問今年公立幼兒園已改為雙導師制,請問代理教師是否可請領導師費?是否是兩位教師平分導師費,或是各自可請領 3000 元的導師費?產假期間導師費還可以請領嗎?
A41 、一、導師費之發給係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人員為限,故如已請產假,則不能發給導師費。二、導師費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調高為 3000 元。三、自 101 年 1 月 1 日開始,公私立國中小及幼稚園教職員工均須課稅,另配合軍教課稅已修正幼稚教育法確立雙導師制度,於 100 年 4 月 13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67801 號令修正第 8 條規定:「(第 1 項)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 30 人。(第 2 項)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 2 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 15 人以下者,僅其中 1 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故幼兒園已實施雙導師制,均可發給導師費,但如班級人數 15 人以下者,僅其中 1 人為導師。另幼兒園代理教師如未具合格教師證得否請領 3000 元導師費,事涉實務仍請台端向服務機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詢。

 

Q42 、已受訓及格,但未收到及格證書及派令,可否申請留職停薪?
A42 、依據銓敘部 89.06.12.( 89 )銓五字第 1907193 號函:「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因此,以某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尚未訓練期滿分發派代任用,並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適用對象。」台端所詢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Q43 、國民小學特殊班教師請假或奉調受訓在一星期以上,其課務另請他人代理者,其特殊教育津貼應改發其代理人具領。」所謂「一星期」係指應加計例假日。請問請假 5 天(如請星期一至星期五)就算?或是要連續請 7 天(如星期二請到次星期一),包括星期六、日才算?
A43 、查教育部 101 年 8 月 16 日臺人三字第 1010147685 號函規定:「…. 二、查特殊教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次查本部 101 年 5 月 23 日臺人(三)字第 1010075392B 號函規定,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在 1 星期以上,應停發特殊教育津貼。三、所詢疑義分復如次:(一)本部 101 年 5 月 23 日臺人(三)字第 1010075392B 號函是否只規範國小階段,國中階段是否適用:上開函所稱「特殊教育班教師」係指中小學各類別特殊教育班教師。(二)「請假 1 星期以上」係指連續或累計 1 星期以上:所稱「請假 1 星期以上」之意涵,係指「連續請假 1 星期以上」,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停止辦公前後之請假視為連續。(三)若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期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是否加計星期六、日:現行公立中小學教師係週休二日,教師請假期間如為星期一至星期五,自應認定為請假 1 星期以上,其特教津貼之停發依說明三、(四)規定辦理。(四)「請假 1 星期以上停發特教津貼」係停發當月或請假期間之津貼,未請假期間是否依比例核發特教津貼:特殊教育班教師連續請假在 1 星期以上,自請假日起按日扣除特殊教育津貼,至恢復上班之前 1 日止,其每日扣除金額,以當月全月特殊教育津貼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台端所詢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Q44 、有關中央機關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檢查,可以申請補助款,任職於地方民意機關公務人員,是否可以比照申請補助款。
A44 、為鼓勵公務人員落實自主性健康管理,各縣市政府就健康檢查之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可能視經費有其不同之規範。故台端所詢建請逕向服務機關查詢年度內是否有訂定健康檢查之相關計畫或是否編列健檢之相關補助經費。

 

Q45 、子女在美國念國小至大學,是否可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A45 、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如未符合前述規定,則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Q46 、若於恃親留職停薪期間懷孕並生產,可以請領生產補助嗎?還是必須要先復職後才可請領?若需先復職後才可請領補助費,其復職之時間點必須是生產前還是生產後多久之內亦可?
A46 、一、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 年 5 月 6 日 67 局肆字第 07869 號函規定略以,在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二、惟另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258 號函規定,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補助…。以上開放寬規定,並未及於其他原因留職停薪人員。所詢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Q47 、國內進修留職停薪的老師(講師),可以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嗎?
A47 、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尚不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Q48 、因公傷病住院治療,出院後需繼續門診醫療,請問是否有相關補助?如何申請?申請期限?
A48 、一、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 或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前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指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第二款所稱公差遇險,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第三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 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殘廢或死亡與第一項各款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如果台端因公受傷之原因及要件與前述規定符合,則視住院日數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金額不等之慰問金。二、申請程序:應檢具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核定後發給。三、請領期限:請領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四、事涉實務認定,仍請台端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洽詢。

 

Q49 、如果已任公務人員 6 年多,今年 3 月剛商調至新機關服務,現僅約 4 個多月(未滿半年),如果請育嬰假,那還可以領 6 成薪嗎?
A49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符合前項規定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Q50 、國小代理教師,聘期是 100 年 8 月底起聘至 100 年 7 月初。於 100 年 2 月懷孕,但因聘約的關係 7.8 月沒有勞保。 8 月底又再度考到代理教師預產期是 11 月中左右,想請問可否申請生育補助嗎? 那代理教師有結婚補助嗎?
A50 、一、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規定,勞工保險給付項目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另依第 31 條規定:「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 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故.依照勞工保險條第 31 條及第 32 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或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30 日。另外,為增進勞工請領生育給付權益,勞工保險條例於 98 年 1 月修正增訂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前開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亦得請領生育給付。如欲申請生育補助宜向服務機關辦理勞保業務之承辦人員查詢。二、另代理教師目前尚無法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申請結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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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 31~40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 31~40

Q31 、如果小朋友在 99 年 12 月出生, 102 年 12 月滿三歲,是不是要在 102 年的 6 月份之前請育嬰假,才可以完整領取 6 個月的津貼,如果我是在 102 年 9 月份請育嬰假,津貼是否只有 3 個月,還是一樣可以領 6 個月呢?
A31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所詢請參看上開規定。

 

Q32 、男性公務員於任職前未婚生子(尚未取得公務員身分),於取得公務員身分後,與生母結婚並辦理認領手續,可否申請生育補助費。
A32 、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 8「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表」有關生育補助之限制規定:「..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所詢請參看上開規定。

 

Q33 、因為配偶在國外,所以我第一胎生完之後請育嬰假到國外與先生團聚,育嬰期間懷了第二胎,不知道我是否能夠在沒有回臺的情況下提前復職申請產假並請領生育津貼,然後再續請第二胎的育嬰假?還是我只能選擇接著請第二胎的育嬰假,但無法復職請產假?生育津貼的部份,如果小孩沒有入台灣籍,戶籍謄本上沒有小孩的資料,是否可用駐外單位認證過的出生證明請領?
A33 、一、依據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258 號函,「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 8「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表」規定「..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另公教員工如於國外生育或公教員工配偶於國外生育,該子女未入我國國籍,僅辦理居留,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得否申請補助?如於國外生產,並取得當地政府所開具之出生證明書,且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得以替代戶籍資料,申請補助。三、所詢請參閱上開規定,惟相關申請事涉實務,仍請向服務機關洽詢。

 

Q34 、學校老師請產前假,該週約 12 節課,該師找我代理其 12 節課務,是否可行?
A34 、壹: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處理,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據「嘉義縣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補充規定」第五點「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職務(課務),由教務處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並依「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辦理」。二、依據「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第一點、「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點、「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第五點「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資或代課鐘點費。」三、依據「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實施要點」第八點「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節數係含日校及補校課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每週不超過六節,代課每週以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每週以不超過十節為原則(按:現為不超過九節)。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校內外之兼任、代課節數應併計。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適用本項之規定。」。貳:另教師應授足本身應授最高授課節數,方得支領代課鐘點費。所詢請參酌上開規定。

 

Q35 、今(101)年度之眷屬實物代金,其中"20 歲以上仍就讀大專院校(含)以下學校無職業之子女得申請",是否有放寬為 20 歲以上仍就讀無職業之子女? 例如:研究所是否可申請?
A35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 年 12 月 18 日局肆字第 24254 號及 79 年 2 月 14 日局肆字第 02845 號函釋略以,公教人員之子女為大學研究生,每月領有研究補助費者(或教育部研究生獎助金及國科會之研究助理費),仍應准其以親屬身分請領實物配給。惟該等子女均必須以出生時未逾當年度口數上限,且曾核准申報有案者為限。(另如子女在校享有公費待遇者,不應再配發實物。)所詢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

 

Q36 、現職公務人員的配偶是國營事業人員,國營事業人員可否請領喪葬補助費?
A36 、實施用人費率待遇事業機構人員(如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等)、未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機構待遇型態之機關(構)人員(如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總局、國道高速公路局等)及適用單一薪酬之約聘(僱)人員,因非支領一般公教人員待遇,故不合發給各項生活津貼補助(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Q37 、請問若有新進人員(初任公務員)在訓練期尚未期滿之前結婚,可以如正式公務人員請領生活津貼的結婚補助嗎? 另外他是否可以比照正式公務人員請婚假?
A37 、一、依據「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十二、受訓人員權益:「(一)分配機關(構)學校訓練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1.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時,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十六、請假規定:「(一)基礎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二)實務訓練期間: 1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 2 、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3.前款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二、台端所詢,請參看上開規定,或向服務機關洽詢。

 

Q38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否申請喪葬補助費?
A38 、依現行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如發生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情形,尚不得請領生活津貼之喪葬補助。

 

Q39 、請問請延長病假中是否可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未婚)五專畢業後及插班考四技的三年級讀完上學期後即無繼續升學,當兵回來後上班幾年深覺學歷不夠又去考二技在職進修專班,考上並準備就讀且註冊前 6 個月薪資平均沒超過最低基本工資。這學期是否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A39 、一、延長病假期間,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二、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表」之說明四、規定「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說明六、規定:「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三、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2 月 4 日局給字第 09800606802 號函,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之相同學制及同一學制如何認定一案,規定:說明二「復查目前教育學制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及「國民教育法」規定,區分為大學、二年制技術學院、四年制技術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茲以前開修正規定之意旨,係考量公教員工子女之轉學、轉系、重考就讀,性質上與重讀情形類似且屬個人因素,為使本項補助更為公平合理,爰對公教員工子女重複就讀同一學制或年級,均不再予以補助。是以,為符上閉規定意旨及依現行教育學制相關規定,前開附表九說明六、規定所稱「同一學制及相同學制」規範如下:(一)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專前三年屬相同學制。(二)大學及獨立學院、四年制技術學院屬相同學制。(三)二年制專科學校相當於大學一二年級,二年制技術學院相當於大學三、四年級,五專後二年相當於大學一、二年級。」四、綜上,依台端所述情形,如子女如符合上開附表九「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表」之說明四規定,惟二技 1 、 2 年級相當四技之 3 、 4 年級,基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之規定,第 1 學期尚無法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Q40 、有關教師之生活津貼,寒暑假發生得否申請補助?
A40 、如果台端為現職公教人員,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有關生活津貼結婚、生育、喪葬等各項補助,其補助基準係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教師於寒、暑假期間發生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之事實,可依規定申請補助。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人事常見業務 Q&A 》「待遇」相關問題 51~60

 

 

 

 

 

 
「待遇」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待遇」相關問題 51~60

Q51 、前業經海巡(技術)特考及格任用,後轉敘海巡行政,如擬日後轉調鄉鎮公所一般行政職系,薪俸、專業加級有否變動;另海巡技術、海巡行政或一般行政等職系薦任官升官等考試科目是否一樣?
A51 、台端所詢涉及層面甚廣,建請台端撥冗至考選部網站查詢海巡技術、海巡行政或一般行政等職系薦任官升官等考試科目比對,另至 http://www1.cyhg.gov.tw/personnel/chinese/download.aspx?u=L30 下載「公教人員給與簡明表」參考,以上請酌參。

 


「待遇」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人事常見業務 Q&A 》「待遇」相關問題 41~50

 

 

 

 
「待遇」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待遇」相關問題 41~50

Q41 、如果現在 9 等 4 級自願降 8 等職務,薪水怎麼算?如果於 50 歲滿 25 年自願退休, 55 歲起領 8 成薪可領多少薪水?
A41 、一、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務加給係指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可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其職務加給,係指主管職務之加給。二、有關本案 9 等 4 級自願降 8 等職務薪水疑義,其專業加給基於保障法,可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即如銓敘審定八職等應可照支八職等專業加給,佔八職等主管缺可領八職等之主管加給。另 50 歲滿 25 年自願退休 55 歲起領 8 成薪一節,建請台端逕連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項下之「試算區」,已建置「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 101 年修正版)」 https://iocs.mocs.gov.tw/precal/ADA1060000/ADA1060000_frm.aspx 試算或逕洽貴服務單位人事詢問,以上敬請參考!

 

Q42 、請問如果在離島或高山偏遠地區服務,年資加給如何計算?可已有機會提早退休嗎?
A42 、有關台端所詢年資加給計算一案,經查地域加給中「年資加成」之訂定,旨在鼓勵山僻、離島地區之公教員工能久任其職,且以實際服務山僻、離島地區者方得計支。次查行政院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台七十九人政肆字第二四○○○號函訂頒「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支給標準表」備考五規定:「本表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算,每服務當地時間滿一年,按本俸加百分之二計給,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六年六月三日七十六局肆字第一四八三○號函規定:「公教員工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整個月者,其薪津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調至「各機關學校公務員工地域加給支給標準表」所列山僻、離島地區服務之公教員工,應自其服務當地時間滿一年之翌日起,按本俸加百分之二計給年資加成,最高以上述地域加給支給標準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至於是否有機會提早退休一節,茲因年資加成係鼓勵山僻、離島地區之公教員工能久任其職而訂定,退休則採實際任職服務年資是否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而定,與年資加成無涉。

 

Q43 、請問薦六代理單列薦七之主管,其主管及專業加給應如何給?
A43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三、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如有家屬在臺,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之期間,其所給與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請事假已逾規定期限之期間或曠職之期間,其按日扣除之俸給,包含各種加給。停職人員經依法復職,其停職期間應補給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表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二、失蹤或停職之職務。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第一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綜上,薦六代理單列薦七之主管,其主管及專業加給支領薦七主管及專業加給。

 

Q44 、薦七課員(我)代理薦八主任病假 28 天(7/9-8/15):請假的薦八主任之主管加給是否正常核發照領不誤?是否因薦七代理人領了主管加給而薦八主任不能領(重領)? 代理的薦七課員如自願放棄領主管加給是否可以?
A44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一、死亡當月之加給,按全月支給。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三、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如有家屬在臺,原支領之加給照常支給。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之期間,其所給與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請事假已逾規定期限之期間或曠職之期間,其按日扣除之俸給,包含各種加給。停職人員經依法復職,其停職期間應補給之俸給,不包含各種加給。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表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二、失蹤或停職之職務。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第一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綜上,薦八主任主管加給依上開規定應正常核發,薦七代理人依規定可支領主管加給。

 

Q45 、請問組織規程編制內主管職務人員,因機關業務需要由 A 單位支援 B 單位並實際擔負領導職務,可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A45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因此,支領主管加給必須符合二要件,一為組織法規規定,二為實際負領導責任,本案宜由服務機關視實際情況依上開規定核實認定.

 

Q46 、 86 年以薦六職等擔任藥師職務,90 年轉換醫院且中間工作年資無間斷,以師級給薪,薪資減少約 3000 元,與同樣薦六轉師級但無換工作場所相比是否有稍欠公平
A46 、查行政院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臺八十九人政給字第二一一一一六號函核覆事項四略以,茲以制度之改變,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保障當事人之既有權益,同意現職醫事人員於辦理改任換敘後,其改支俸給項目或數額標準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仍予維持或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新俸給規定支給。是以,應以改任換敘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為基準日,而非指生效日期(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惟改任換敘後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前述新規定支給。」在案。請酌參.

 

Q47 、請問學校老師公差已請領差旅費,其所遺之課務排代,學校是否要須支付代課鐘點費?抑或由出差老師自行支付代課鐘點費?
A47 、台端所詢公差一案,依據銓敘部 81 年 6 月 1 日(81)台華法一字第 0715107 號函以,公差係公務人員奉長官指派,離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公務。因此公差為處於執行職務狀態,僅其執行職務之地點須離開其固定辦公場所而已。另銓敘部 74 年 12 月 27 日(74)台華典三字第 60304 號函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有關公假定義之第一項: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學校安排代課及核支代課費。(如係代表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仍以「公差」登記。)綜上,公差係由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者,亦即上班地點改公差地點,例如: 1 帶學生參加比賽。 2 代表學校出席各項會議者。另各項研習須請公假:採列舉式,惟 1 研習會 2 座談會 3 研討會 4 檢討會 5 觀摩會 6 說明會須請公假,可支領往返交通費,學校安排代課及核支代課費。有關奉派與奉准之區別: 1 、奉派:學校安排代課及核支代課費 並支交通費。( 1 )嘉義縣政府來文敘明公假且案內 名冊載明由何人參加。( 2 )嘉義縣政府來文敘明公假且案內指名各處室承辦人員參加。( 3 )嘉義縣政府來文敘明公假且規定務必指派 1 人或若干人(未特定人)參加,須經單位主管指定何人參加並經校長核准或校長依職權指派參加。 2 、奉准:課務自理並且不支交通費。( 1 )自行報名參加並經校長核准。( 2 )獲邀參與評審並經校長核准。( 3 )擔任非本校主辦活動比賽工作 人員或裁判。相關資訊請連結 ccs.cyc.edu.tw

 

Q48 、請問委任第 5 職等助理員代理職務列等薦任第 7 職等主任(期間為 3 個月),是否可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支領薦任第 7 職等主管加給、薦任第 7 職等專業加給(扣除已發委任第五職等補差額)?
A48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表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二、失蹤或停職之職務。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第一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綜上,委任第 5 職等助理員代理職務列等薦任第 7 職等主任(期間為 3 個月),依上開規定支領薦任第 6 職等主管加給。

 

Q49 、請問代理教師於學期中請產假 2 個月,是否還有薪資可領?
A49 、台端所詢代理教師於學期中請產假 2 個月是否還有薪資可領一案,依規定娩假 42 日並可領薪資,惟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生出具之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娩假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教師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 6 日,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 21 日為限,請參酌。

 

Q50 、幼稚教育法以確立雙導師制度,但班級人數 15 人以下者,僅其中 1 人為導師 想詢問編制一班的幼稚園 教師搭班組合是正式老師兼任園長和長期代課老師 以前規定兼任行政加給 不能同時領取導師費但日前有來份公文 有關公立幼稚園(幼兒園)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係依幼稚教育法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辦理,爰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 年 10 月 5 日局給字第 0930029537 號函規定同意公立幼稚園(幼兒園)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得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且因公立幼稚園(幼兒園)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係依法辦理,爰有關公立幼稚園(幼兒園)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免再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 請想問一下 導師費是由誰領取?
A50 、查行政院民國七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台七十三人政肆字第○一九四一號函規定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惟事涉實務認定問題,仍請洽服務機關辦理或向縣政府承辦人員洽詢。

 


「待遇」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人事常見業務 Q&A 》「待遇」相關問題 31~40

 

 

 

 
「待遇」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待遇」相關問題 31~40

Q31 、幹事兼辦 2 所學校人事業務是否有加給?
A31 、一、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六) 3 規定,經權責機關核准代理其他機關(構)學校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得就所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擇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二個兼職費;擇領兼職費者,如另有兼職,得依本支給規定再支領一個兼職費。二、主管加給金額依本身所銓審有案之職等給予。如:五職等幹事,則只能支領五職等主管加給。

 

Q32 、科任教師請 3 天以上的假,如娩假、病假、延長病假或喪假...等,要請鐘點代課教師以鐘點計支或以日薪計支請短期代理教師?每位科任教師排課不同,有的還有減課,例如某位教師一週中 2 天各有 3 堂課, 2 天各有 6 堂課, 1 天?課,如果以日薪計支要付 4 天,且可計入年終獎金,如果以鐘點計支是較省錢,是否有規範學校一定要如何請短代教師?
A32 、依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第三點規定:教師受派公假或公差期間,所遺課務優先以調補課方式處理;若執行確有困難,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資或代課鐘點費。教師兼任導師者以聘請代理教師,未兼任導師者以聘請代課教師為原則。聘請代理或代課教師,應視請假教師之課務,以最低經費為優先考量。外縣市也許另有規定,請洽詢當地教育處。

 

Q33 、 1. 預計 101/11/1~102/02/28 育嬰假,目前為警察人員, 101 年本俸為 180,102 年復職後本俸也會往上調整為 190 嗎? 2. 101,102 年是否皆為另予考績了? 3. 101 年休假天數 21 天, 102 年復職後的休假天數是否為 21*10/12=17.多天 ? 4. 101 年在職 10 個月跟 102 年在職 10 個月年資可否併計納入退休年資及休假年資?
A33 、一、留職停薪無年終考績,無晉俸點。二、是的。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第二項--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第八條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年資中斷後,要接續之前的年資,須滿一年後的隔年。四、可以。

 

Q34 、一、護理師經銓敘部銓審 21710 元,於 93 年調職專業加給是否改支最新師三級 21220 元。二、在當事人不知情情況下如有溢領情形是否依行政程序法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以不必收回。三、如需收回繳庫依何法令有無收回追溯 5 年之期限規定。
A34 、一、請確認當事人是否符合「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改任換敘資格條件。二、公務人員俸給之支給本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前提,如不依法令規定支給時,支付機關並無裁量彈性,所超過法令規定之給付,因實質不合法,且形式上亦有瑕疵,自屬公法上因無法律原因之給付為不當得利,受領人應予返還。三、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並就具體個案判斷之,實務上大多全部追回。

 

Q35 、國中導師請事病假期間,以專任教師代理,則其導師費應按日扣發,其應按當月日數核計嗎?(例七月份 3000/31 日),另代理導師鐘點費是否應由學校核支?(教師請事病假1日者,課務自理),若是由行政人員代理,其代理鐘點費是否亦應支付?以上,若導師請假,其代理人是否可支領導師費及代理導師鐘點費二項?
A35 、查教育部 93 年 8 月 31 日台人(三)字第 0930107430 號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即由實際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次查「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略以,四、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調(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代課),其應支給代理(代課)人員之薪資或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五日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資或代課鐘點費。五、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資或代課鐘點費。六、教師係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除遴聘合格人員接替外,在不重複支領之原則下,其兼課或代課鐘點費由代課人員支領。以上規定敬請參考。

 

Q36 、請問兼職行政和導師的現職教師,在產假期間,薪水可以領行政津貼和導師費嗎?
A36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俸給照常支給:一、依規定日期給假。….」 次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復查查教育部 92 年 3 月 27 日台人三字第 0920041854 號書函略以:「各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派兼任主管職務有案人員,於依規定日期給假、因公出差、奉調受訓及奉派進修考察期間,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因仍為該兼任主管,並實際擔負該主管職之職責,其本人及職務代理人得依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及加給給與辦法第 10 條、第 12 條之規定,支給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再查教育部 90 年 6 月 27 日臺人三字第 90089084 號函規定:「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支領主管加給,比照辦理。」另查教育部 93 年 8 月 31 日台人(三)字第 0930107430 號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即由實際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以上敬請參考。

 

Q37 、請問特教班雙導師的其中一位請假,另一位可以代理他並請領導師嗎?
A37 、查教育部 93.08.31 台人(三)字第 0930107430 號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即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據此,學校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由另一位教師代理其導師職務,倘該代理人本身即已領有導師費時,依上開規定自不可重複請領另一份導師費;若該代理人未領有導師費,則仍得支領導師費。至是否可代理該位請假導師 1 節,因涉及各校課務安排等實務運作考量,仍應由服務之單位審酌實際情形及前開函釋判准,而非由本平台反客為主、逕予決定可否代理,且本平台的服務係任職於府外各機關學校同仁利用公餘時間義務協助搜尋相關法令提供發問者參考而已,尚祈見諒。

 

Q38 、特教學校老師的特教津貼,如因其本人於學期中請長期病假之後,又接著請生產假之後,又接著請育嬰假其中含括學期中及暑假,那麼特教津貼是要依她請什麼假別給?或一律於請假時就不給?
A38 、台端所詢特教津貼疑義,依據教育部 101 年 5 月 23 日臺人(三)字第 1010075392B 號函以,查本部 74 年 3 月 6 日台( 74 )人字第 08147 號函略以,國民小學特殊班教師請假或奉調受訓在 l 星期以上,其課務另請人代理者,其特殊教育津貼應改發其代理人具領。次查本部 94 年 7 月 1 日台人(三)字第 0950146867 號書函規定,本部 74 年 3 月 6 日函所稱「l 星期」之意涵,係指應加計例假日。又查本部 94 年 4 月 11 日台人(三)字第 0940045799 號書函略以,代理人雖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不得重複支領特殊教育津貼,惟以被代理職務教師既無執行該職務之事實,自不合照常發給特殊教育津貼。是以,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在 1 星期以上,應停發特殊教育津貼。復經徵詢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意見,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喪假在 1 星期以上,仍應依上開規定停發特殊教育津貼。以上敬請參考。

 

Q39 、導師請假時請專任老師代理,其導師費按日算給專任老師。但是是否因其比導師每周多上 4 節課,所以還要另外以四小時為基準算四小時的鐘點費給專任老師(因導師每周上 14 節專任老師上 18 節)。 例如代二日則 2000/30*2 ,另外的 4 小時基準該如何算?
A39 、台端所詢導師請假時請專任老師代理導師費疑義,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2 月 2 日臺人(三)字第 1000216872 號函以,查本部 89 年 9 月 15 日台( 89 )人(三)字第 89087811 號書函略以,有關公立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同意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 1 星期 4 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不及 l 小時者,不計。次查本部 97 年 8 月 14 日台人(三)字第 0970149631A 號函略以,本部 94 年 9 月 13 日台人(三)字第 0940112052 號書函及 89 年 9 月 15 日台( 89 )人(三)字第 89087811 號書函略以,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一星期 4 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案經行政院 97 年 7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16004 號函准予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是以,本部上開 94 年 9 月 13 日及 89 年 9 月 15 日書函有關國民中小學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基準,均併予停止適用。以上開行政院 97 年 7 月 30 日函於「實際代理天數」部分,已無「含星期例假日」之文字,亦未規定「代理時間經折算不及 l 小時者,不計」,爰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並請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以上敬請參考或逕洽貴機關人事洽詢。

 

Q40 、薦任 6 二級降委五本俸俸額多少,專業加給是以委五或薦任給付?
A40 、一、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務加給係指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可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其職務加給,係指主管職務之加給。二、有關本案所詢薦任 6 二級降委五本俸俸額多少,專業加給是以委五或薦任給付疑義,可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專業加給以委五給付或逕洽貴服務單位人事詢問,以上敬請參考!

 


「待遇」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人事常見業務 Q&A 》「待遇」相關問題 21~30

 

 

 

 

 

 

 

 
「待遇」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待遇」相關問題 21~30

Q21 、於 100 年 10 月服務於某政府機關約僱人員,於 101 年 6 月約滿離職。 有領過 101 年的年終獎金那我是否還有資格領 102 年的年終獎金?
A21 、本案應視您 102 年是否再任機關之約僱人員而定,若 102 年未再任職,則 102 年並無年終工作獎金請求之要件。以上供參。

 

Q22 、原任職於交通部所屬單位並享有公保,但於 101 年 10 月轉換跑道至經濟部所屬單位,公保及國旅卡福利皆喪失並轉為勞保。試問年終發給單位該由原單位發給?還是現職單位發給?
A22 、依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人員,以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以上供參。

 

Q23 、某甲於 101 年 1 月至 6 月有兼課教師之證明,又 101 年 8 月為代理教師, 如果以 100 年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為計算基礎的話, 其 1~6 月的資歷可算入嗎? 計算方式是?
A23 、依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按日計酬臨時人員依其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發給;上開在職月數比例係依其當年度實際在職日數合併計算後,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至十二月份所支薪酬數額均以日薪乘以三十一計算(例如日薪九八二元,一月至十二月間計在職一八九日;其一百零一年應發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二六、六三七元。計算方式如下:日薪×31×1.5 個月×7/12 )。

 

Q24 、如果我於 102 年 1 月底(過年前)調動至新單位,那 101 年考績和年終獎金是由舊單位還是新單位給?
A24 、一、依考績法施細規定,由 1 月 1 日之在職機關發給考績獎金。二、依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年終獎金之發給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Q25 、本人於 100.8.27~101.07.02 在新北市公立國小擔任代理教師,今年考上台中市國小正式教師,聘期從 101.08.01 開始,請問今年的年終獎金計算方式?是否有合併計算 101 年 1~7 月?
A25 、依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 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者,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並均以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以上供參。

 

Q26 、請問上半年在私立教書,下半年轉任公立,這樣可以將私立的服務證明合併到公立,請領年終嗎?
A26 、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對象: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是以,私立學校教職員年資與上開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不符,無法併計私校年資計發年終獎金,仍請按實際到職月數比例計發年終獎金。

 

Q27 、本人為薦任第 7 職等年功俸,已佔單列薦任 8 職等職缺,但尚未到達可升 8 職等的資格( 2 甲或 1 甲 2 乙),請問薪資-專業加給是否以 8 職等支給?有無法令依據?
A27 、一、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二、所以,薪俸以銓敘審定之職等(七等)支給。

 

Q28 、在署立醫院約用護士上班六年,今年考取公職護士(仍在同一間醫院任職),是否可以買公務人員年資(約用六年)?
A28 、約用護士大多為以契約進用之臨時人員,未具公務員身分,不得併計公職服務年資。但是否有個案不同?仍應以是否送銓敘部備查並洽詢退撫基金為妥。

 

Q29 、目前本人為委任五職等年供俸三級,如自願降職等(書記委任一至三職等),則薪資方面是如何計算?
A29 、自願降調最高 3 職等職務者,其專業加給基於保障法,可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即應可照支 5 職等專業加給及原支俸級,以上供參!

 

Q30 、欲收回誤發給同仁的薪資,可否讓同仁以分期方式繳回?有何法規或先例嗎?
A30 、目前並無法令規定,但分期繳回之情形為因應當事人一次繳還實際有困難時之處理方式,如果溢發之薪津金額尚不造成上述情況者,應以一次繳還為宜。當事人如果一次繳還真有困難時,建議請其自個簽請首長同意後會出納及會計人員據以辦理,以明責任,以上供參。

 


 

「待遇」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人事常見業務 Q&A 》「待遇」相關問題 11~20

 

 

 

 
「待遇」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待遇」相關問題 11~20

Q11 、本人目前所擔任職等為薦任七職等年公 2 俸點為 505 ,若降調至薦任六職等之職缺,請問如何敘薪?
A11 、有關本(年功)俸支給部分: 1 、 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 2 、 原敘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有關加給部分:按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不變就是了,以上供參。

 

Q12 、薦任 7 職等年功一的人若自願降調去列等委任 3-5 的缺,請問本俸及專業加給應各為多少?
A12 、有關本(年功)俸支給部分: 1 、 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 2 、 原敘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有關加給部分:按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以上供參。

 

Q13 、銓?七等非主管人員代理五至七等組長缺,該被代理組長當時銓?六職等,請問代理人主管加給是否應發給七等主管加給?
A13 、應發七等主管加給,與被代理人之當時審定無涉。以上供參。

 

Q14 、公務員依照薪資去換算每位都有每小時固定加班費金額如果為了要控管加班費預算,可否直接將當事人每小時固定金額調降或可經當事人同意就可調降,這樣適法嗎?
A14 、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第九點規定: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其所需經費應在原有預算科目內支應,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預算:(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二)約聘僱人員(含臨時約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前項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核算其每小時支給費額。實務上,大多數機關根本沒編加班預算,只能用補休。以上供參。

 

Q15 、目前已是八職等年功六(630)公務人員,倘重新應具法定資格高等考試類科錄取,有關薪資部分承蒙提供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2 條二之薪資支給規定參考。惟受訓期間雖領取 630 俸級,但卻領 7 職等專業加給,訓練及格後是否可領取 8 職等專業加給,另是否需試用。
A15 、一、如果日後佔到八等的缺才能支領八等的加給。二、不用試用。

 

Q16 、請問委任第 4 職等職員,權理委 5 或薦 6-7 幹事,又兼任委 5-薦 7 總務處組長,是否可支領委 5 的主管加給?
A16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予辦法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本案應可支領五等的主管加給。以上供參。

 

Q17 、我薦任升等通過於 101 年 1 月 10 生效,當時為五等功一升為六等二,請教當時 100 年度考績應以五等功二計算還是六等二計算考績獎金。
A17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條文即已明文規定以「以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故本案當事人之考績獎金仍應以委任核定結果發給,雖次年 1 月 2 日改派薦任,但仍無法補發薦任專業加給之考績獎金。

 

Q18 、本人為大學學校聘僱人員.自 101 年 8 月至 101 年 12 月請育嬰假,經詢問本校人事室,表示當年度 12 月底未在職就無年終獎金,是否為真?若是,是否造成相對不公平?(即:一樣請育嬰假,因時機點不同,而造成年終獎金有無之差別。)亦或者符合「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條第 2 項規定可按比例發給?相關問題請問要反應給什麼單位作修正處理?另外請問留職停薪等於未在職(我們請了留職停薪基本上也不可能在同時去找其他工作.而這是保有原有工作的同時要付出的代價,所以所謂留職停薪應不等同未在職?)?
A18 、一、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是必須 12 月在職才能支領。二、主管機關為人事行政總處。三、留職停薪是保留職缺,當事人並未上班的狀況,與離職並不相同。

 

Q19 、 1.我打算從今年 6 月 3 號開始至 12 月 31 日請育嬰假,請問今年會有考績嗎?是否有考積獎金 2.在職期間是否有年終獎金?如何計算?
A19 、一、考績法施細第六條規定---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機關應於您 6 月時辦理另予考績並給予考績獎金。二、 依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 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者,依前二款所定標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須 12 月在職始有年終獎金哦。以上供參。

 

Q20 、人員於 1 月 20 日調職至新機關,2 月份考績公文下來,薪資晉級差額該由新機關從一月一日起給付或新舊機關各自分攤在職時間之薪資晉級差額?
A20 、考績晉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又,當事人於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 月 19 日止服務於甲機關,該段期間薪資本由甲機關發給,所以考績晉級後之差額自由甲機關補發; 1 月 20 日起服務於乙機關,乙機關自應於當事人考績晉級後辦理復審,並自 1 月 20 日到職之日起補發俸級差額。

 


「待遇」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人事常見業務 Q&A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81~90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09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81~90

Q81:若年資滿 21 年而且年齡滿五十四歲可否退休?
A81: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台端若服務年資未滿 25 年,尚不符申請自願退休條件。

 

Q82:曾服務於私立幼稚園 8 年多,後考上公幼至今,年紀已到退休年齡,而當初服務園所也是立案園所,請問我要退休的話私幼年資可以併入退休年資嗎?
A82:壹、依據教育部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台(88)人(三)字第八八○八七二九五號書函主 旨:關於公、私立學校教師辦理退休時,建請採計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以維當事人權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復本(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高市教人字第二二九九二號函。二、查教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本法各相關條文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又查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一項,「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其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領之給與,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私立學校,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未參加私校退撫基金之私立學校,由原服務學校自籌經費支付。」是以,私立幼稚園如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已建立員額編制、敘薪、成績考核及退休撫卹資遣法制,並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加入私校退撫基金者,其教師合於採認併計之年資,始得依上開規定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本部為期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得準用研擬之「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於「發展與改進幼兒教育中程計畫」中規劃輔導私立幼稚園建制與公立幼稚園教師相同之教師員額編制、敘薪、考核、退休制度以為因應。

 

Q83:本人 79 年至 85 年高考及格於榮總服務擔任公職護理師,85 年至 88 年進入私校單代理代課專任教師是勞保,88 年又銜接公立教師至今,請問我的私校年資可以銜接採計於退休年資嗎?
A83: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 1 條規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其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領之給與,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私立學校,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未參加私校退撫基金之私立學校,由原服務學校自籌經費支付。」二、依上開規定,須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始可併計。

 

Q84:本人於 84 年 8 月~86 年 7 月間育嬰假二年,請問我可以以買年資〈補繳退輔基金方式〉取得退休年資嗎?
A84:育嬰留職停薪:自留職停薪之日起辦理退離,不得辦理補繳,亦不能併計退休年資。

 

Q85:私立大學的年資,是否能算在公家機關的月退?
A85: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 1 條規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其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領之給與,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私立學校,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未參加私校退撫基金之私立學校,由原服務學校自籌經費支付。」只有以「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身分辦理退休、撫卹、資遣者,始能採計私校年資。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09
 

《人事常見業務 Q&A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71~80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71~80

Q71:請問任國立學校之教師十一年,如果申請離職,有關退休撫卹基金是不是可以在離職 5 年內辦理--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不用離職時一起辦理(因為也許在未來的 5 年內若任公職時年資可再接續,若 5 年內沒有再任公職時再回原來的學校辦理--發還原繳付的退撫基金)
A71: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8 條:「…….. 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公務人員部份己修法為:「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尚在修法程序中。二、公務人員保險法第 15-1 條:「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 (伍) 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 (薪) 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

 

Q72:請教版主請育嬰假會影響退休年資嗎
A72: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併計退休年資。

 

Q73:志願役年資 8 年且已領退伍金,再任公務人員時,是否還必需再做滿 25 年(不含前述 8 年)(未 60 滿歲)才可自願退休
A73:一、是,軍職年資已領退伍金不得再採計為退休年資,再任退休年資須重行起算。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服務年資滿 25 年即可申請自願退休並擇領一次退休金。若符合服務年資滿 15 年並年滿 60 歲或服務年資滿 30 年並年滿 55 歲,可申請自願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

 

Q74:私立 10 年+公立 15 年欲退休只能領一次退嗎? 還是可領月退,但以 15 年為基礎計算月退金
A74:壹、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其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領之給與,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私立學校,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未參加私校退撫基金之私立學校,由原服務學校自籌經費支付。貳、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任職滿二十五年。上開條例第 4 條規定,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參、依目前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須任職滿 25 年(含私校年資)並年滿 50 歲,且公職年資須滿 15 年始得請領月退休金。

 

Q75:民國 80-87 年曾任編制內勞保的技工 7 年,後參加高等考試及格而轉任公職,年資沒間斷,技工部份已領退職金,請問何時可以申請月退俸退休及退休金額如何計算?
A75:壹、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第 11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貳、依上開規定,任職年資滿 15 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或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得申請月退。(技工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Q76:曾在 75.8.1 至 78.7.31 任教私立代用國中,但因無教育學分故校方未呈報為試用教師。於 78.8.1 教師甄試合格分發公立國中任教至今。且於 80 年休畢教育學分。請問這三年代用國中專任教師〈大學畢業〉能否計算退休年資?
A76: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其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領之給與,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私立學校,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未參加私校退撫基金之私立學校,由原服務學校自籌經費支付。二、依上開規定,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始得併計。

 

Q77:於 76 年至 78 年間服二年兵役,81 年開始任公職.服役這二年理應有算退休年資.請問我服役這二年應算退休新制還是舊制,如果是舊制可享有公保 18%的年資嗎?
A77:若義務役年資未領取退伍金,可併計為舊制退休年資,公保年資為參加公保並有繳納保費年資,服役期間未加入公保,不計入公保年資。

 

Q78:曾服務於已立案但未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退休時年資可否採計
A78:壹、依據教育部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台(88)人(三)字第八八○八七二九五號書函關於公、私立學校教師辦理退休時,建請採計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年資,以維當事人權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復本(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高市教人字第二二九九二號函。二、查教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本法各相關條文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之。」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又查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一項,「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其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領之給與,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私立學校,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未參加私校退撫基金之私立學校,由原服務學校自籌經費支付。」是以,【私立幼稚園如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已建立員額編制、敘薪、成績考核及退休撫卹資遣法制,並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加入私校退撫基金者,其教師合於採認併計之年資,始得依上開規定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本部為期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得準用研擬之「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於「發展與改進幼兒教育中程計畫」中規劃輔導私立幼稚園建制與公立幼稚園教師相同之教師員額編制、敘薪、考核、退休制度以為因應。

 

Q79:請問 53 歲考上公職,到 65 歲屆齡退休,可以請領月退俸嗎?
A79: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任職滿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可申請退休並請領月退休金。(申請月退至少要服務滿十五年)

 

Q80:本校校長擬於 101 年 8 月 1 日辦理退休經於 100 年 5 月填報退休意願予縣府且經縣府同意編列 101 年度退休預算今當事人於於 101 年 4 月中擬具備退休應備文件報送縣府申請月退休其具公保養老給付舊制優存資格請問 1.是否應俟縣府核定後再辦理臺銀優存戶開戶 2.還是現在可以備具學校服務證明書及旨揭聲明書向臺灣銀行辦理優存專戶開戶
A80:請俟縣府核准其退休後,再持擬退休(職)人員一次退休(職)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證明單及聲明書至臺灣銀行開立優存帳戶後,將存摺影本連同退休事實表及相關資料,一併送縣府核定其退休案。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人事常見業務 Q&A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61~70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61~70

Q61:民國 100-109 為過渡期, 倘民國 110 年時正逢 51 歲,年資滿 25 年,雖小於緩衝指標數 85 ,但依人事行政局範例,是否得以「任職滿 25 年( 50 歲時)即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 55 歲時開始領取 80%」減額退休金方式先辦理退休, 55 歲時領 8 成減額月退休金。
A61:一、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25 年→60 歲、 30 年→55 歲),年資滿 25 年且年滿 60 歲或年資滿 30 年且年滿 55 歲,始得擇月退休金。二、減額月退休金:先行辦理退休並提前於起支年齡前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自起支年齡往前逆算,每提前 1 年→減發 4%,最多只能提前 5 年→減發 20%;最早適用年齡如下:◎任職滿 25 年→55 歲。◎任職 30 年→50 歲。◎危勞自願→50 歲。三、展期月退休金:先行辦理退休至年滿起支年齡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任職滿 25 年→60 歲。◎任職 30 年→55 歲。◎危勞自願→55 歲。四、若台端 110 年服務滿 25 年得自願退休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擇領展期月退休金,先行辦理退休至年滿 60 歲起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服務滿 25 年之減額退休金須至 55 歲始得辦理,或於 56 歲時辦理自願退休支領全額月退休金(年資滿 30 年且年滿 55 歲)。

 

Q62:請問:購賣退輔年資的收據遺失會影響退輔權益嗎?
A62:若已購買年資繳交該退撫基金費用,退撫基金會應會有資料,可直接洽詢退撫基金會。

 

Q63:育嬰假年資如何計算
A63: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併計退休年資。

 

Q64: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幼稚園園長主管職務加給比照組長 1.5 點或主任 2 點。
A64:有關台端所詢幼稚園園長主管職務加給比照組長 1.5 點或主任 2 點疑義一案,經查教育部 95 年 6 月 16 日台人(三)字第 0950055425 號函有關「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適用疑義補充說明」略以,中小學教師曾(兼)任職務得比照「導師、組長、主任」之標準計點者,以所(兼)任職務為編制內且有實際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為限,惟為期公平合理,並使方案順利推動,中小學教師曾兼任支領工作補助費或工作津貼之職務,其職責程度與組長或主任相當者,亦得比照「組長、主任」之標準計列主管職務加給。舉例說明表內並無幼稚園園長比照「組長、主任」之標準計點,故個案特殊情形,如無法認定者,請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報教育部個案認定。

 

Q65:端午節慰問金漏發一人,請問還可以補發嗎?
A65:壹、依行政院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89 )台人政給字第 211191 號函規定略以,「(一)退職之政務人員納入退休照護之對象。(二)退休(職)人員退休時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者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職)人員始予以照護。上述所稱「未具工作能力」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情事。」貳、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而言: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精神耗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貳、教育部 95 年 6 月 27 日台人(三)字第 0950093499 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6 月 22 日局給字第 0950015641 號書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有關貴縣大村國中自民國 88 年至 95 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一案略以,查法務部民國 84 年 7 月 3 日法 84 律決字第 15377 號書函略以,按請求權不論係屬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性質,其消滅時效期間,法律如未特別規定,仍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有關年終工作獎金申領期限,如法律無特別規定,似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茲以行政程序法於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經轉准法務部民國 95 年 4 月 19 日法律字第 0950012857 號書函復略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即縱使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本案參照上開法務部書函意見,其民國 88 年及 89 年短給部分之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至民國 90 年至 95 年短給部分之請求權時效則為 5 年。參、若符合上開規定,即可請領三節慰金,可否補發部份,事涉相關事實個案認定

 

Q66:懸缺代理(課)教師年資:得予採計(銓敘部 64 年 10 月 8 日 64 台為特三字第 31421 號函)。 2.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曾於 9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擔任兵缺代理(課)教師,嗣後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等各種試(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之教育人員職務,再轉認為公務人員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惟如係屬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者,必須依規定繳納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後,再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銓敘部 96 年 12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0962839616 號令)。 惟如係屬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者,必須依規定繳納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後,再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 本人 87 年由代課轉任正式老師.當年對法令並不清楚.學校人事也無轉知此公文.請問目前是否仍可購買代課年資?
A66:一、依據退撫基金作業規定,補繳曾任年資之基金,俾於併計退休年資,如逾五年視同放棄補繳之權利,不得再提出申請。二、依目前規定,逾五年是無法再購買的。

 

Q67:假若辭職後一段時間後是否可找缺復職,復職年資是否連貫,且有何權益上的影響?
A67:一、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相關金額須由退撫基金會試算。若台端已於離職時申請領回所繳之退撫基金者,則無法於再任退休時併計年資;如離職時未申請領回者,則於再任後可併計退休年資計算。二、依據公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其復行任職再投保者,新服務機關辦理加保時,應填送異動名冊一式二份;其未曾領取原公務人員保險、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及本保險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全部有效。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Q68:本人於 81 年 11 月 16 日入伍, 85 年 6 月 12 日退伍,擔任志願役士官(中士二級退伍),服役年資滿三年,退伍時有領取退休俸。而後於民國 86 年考取師院公費生, 90 年畢業在小學服務。請問我當時當兵的服役年資得否合併,記入小學教師退休年資?謝謝!
A68:依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8 條之一第 3 項規定: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按敘定之薪級,比照第三項規定期限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

 

Q69:75-77 年服義務役, 81 年私校教師,87 進入公立學校教師,請問退休時年資合併(義務役年資),是否有算入舊制年資,若有的話,有加計退休金及補償金嗎?謝謝
A69:75-77 年義務役年資屬舊制年資,採計為舊制退休年資核定退休金及補償金。

 

Q70:請問目前退休制度已改為實施 85 制了嗎? 2.如果是實施 85 制,那麼所謂 85 制是年齡加年資為 85 就可領月退,還是服務一定要年滿多少年才能領月退? 3.本人於民國七十三年入伍服役三年,這三年的年資可採計為服務年資嗎? 4.任職期間曾留職停薪進修,那麼是否只是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不探計,還是年資要從復職後重新計算?
A70:壹、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第 11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貳、義務役若未領取退伍金可併計為退休年資,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年資,另 85 制尚有 10 年過渡期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人事常見業務 Q&A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51~60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51~60

Q51:我在 79 年-87 年曾擔任公家機關護理人員為薦任 7 職等,後來離職在 5 年內並未任職公家機關, 7 年多的資歷,算短也不短,未領取離職金,如果我確定以後不可能任職公務人員,我現在想領離職金是否可以,現在如不行,是否就喪失領取資格,大概損失多少錢
A51:一、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8 條(修法前)規定:「(第 4 項)公務人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第 5 項)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公務人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同法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退休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申請退還所繳基金之請求權時效為 5 年,若 5 年內未申請退還,若嗣後再任公職者,仍可併計退休年資。

 

Q52: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1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請問任職年資包含義務役年資嗎?(有購買年資情形下) 亦即是否於 55 歲時在公務機關任職 28 年+義務役 2 年即符合領月退之規定,或是仍需在公務機關任職 30 年方可擇領月退?
A52:服務年資加上可併計為退休年資之義務役年資滿 30 年,即可於 55 歲申請月退休,台端之兵役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尚須依個案事實認定,建請檢附相關證件逕洽貴機關人事單位詢問。

 

Q53:如果我 50 歲退休,51 歲再到公所任機要後屆齡退休那退休金第二次可以計算嗎
A53:壹、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第 17 條第 1 、 2 項規定,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標準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其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取捨。貳、台端若退休後再任,嗣後須再符合上開第 4 條規定始得辦理退休,再退休年資須依上開第 17 條及 29 條規定辦理。

 

Q54:公務人員依規可領十年年撫卹金,其無配偶.子女.在公務人員死亡後父母領了 3 年撫卹金後死亡,則公務人員第三順位祖父母或第四順位的兄弟姐妹可續領至十年滿嗎?又兄弟姐妹領年撫卹金有無條件限制?如果公務人員有兄弟姐妹也有祖父母剩下的撫卹金如何處理?
A54:一、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8 條規定,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遺族辦理撫卹者,公務人員之繼承人得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公務人員原繳付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以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退撫基金。二、撫卹金應由撫卹核定函核定之遺族領取。

 

Q55:請問公傷假 2 年是否併算於休假年資? 公傷假 2 年是否併算於退休年資中?
A55:公傷假可併計休假和退休年資。

 

Q56:請問,我在今年考上正式教師,但在 97 年前有在彰化代理月薪的 2688 專案教師,請問可以補購買退輔基金,併計退休年資嗎?
A56:2688 代理教師年資不得併計退休年資。僅有長期代理懸缺,實缺,兵缺性質者得並計退休年資

 

Q57:本人於 95 年 08 月 29 日至 96 年 07 月 01 日止曾任國小代理實缺教師,之後通過警察特考,成為正是警察人員,想請問先前的代理實缺教師年資是否能併入警察退休及休假年資?
A57: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以後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理教師之年資得否申請購買併計退休年資?-----依據銓?部 87 年 6 月 10 日 87 台特三字第 1632217 號書函規定:「以某甲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理教師,非屬有給專任公務人員之職務,而係屬 85 年 2 月 1 日公立學校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依規定某甲應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擔任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依規定完成購買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理教師之年資,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時,始得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俟其日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始得採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Q58:請問,有名同仁已於 86 年於公賣局領取資遣費,年資共計 23 年多,如今他在現在本單位已屆齡退休,年資為 13 年 1 個月(新制),加上兵役年資(2 年),請問其申請月退休金得申請年資為幾年?
A58: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7 條規定: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9 條規定: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規定標準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其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取捨。

 

Q59:請問原本符合領取三節慰問金資格的退休公務人員,因案入獄但沒被褫奪公權,其可否持續領取三節慰問金??
A59: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二、教育部 96 年 1 月 12 日台人(三)字第 0960003706 號書函釋略以:「…查行政院 60 年 6 月 2 日台 60 人政肆字第 6378 號函令頒修正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1 之( 2 )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卷。」目前各機關於執行上,多以發給慰問金之方式辦理,上開慰問金之發給,係在感念退休公務人員在職期間對國家貢獻,爰於三節時表達聯繫與慰問之意。茲考量退休公務人員受褫奪公權期間,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2 條規定停止領受其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為其處理一致,退休人員受褫奪公權期間,亦應停止其三節慰問,並俟其復權時再予辦理…。」

 

Q60:除了超額及不適任教師外,未屆退休年資者如何申請提前退休或資遣?
A60: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師法第 15 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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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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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41~50

Q41:本人生日 49 年 5 月,78 年普考及格(於 78 年 11 月 26 日至 12 月 23 日接受基礎訓練),79 年 12 月 2 日實務訓練期滿(即銓敘部審定生效日期),請問本人退休年資滿 25 年之退休生效日期?
A41:一、銓敘部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第 140139 號函以,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 75 年高普考試筆試錄取分發人員,如係佔編制內職缺並支相當俸給者,經實務訓練期滿,試用合格,奉准補實者,其實務訓練期間及試用期間年資,嗣後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可併計退休年資。二、因涉個案相關事實認定,請檢附相關證件逕洽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詢問。

 

Q42:本人 76 年 1 月至 79 年 6 月在台北市政府以約聘人員受聘,後經考試及格銓審任用至今,請問要如何確認退休年資得否併計事宜?
A42:一、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後(61 年 12 月 27 日)之約僱人員年資均不得採計。(中央機關採計至六十一年十二月,地方機關採計 至六十二年一月。)二、銓敘部 73 年 12 月 5 日 73 台華甄一字第 966 號函規定:「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規定約聘之聘用人員,於聘用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3 條規定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者,其服務年資始予採計,未經送本部登記備查者,不予採計。」是以,聘用人員年資之採計,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另自 84 年 7 月 1 日起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上開聘用年資已不得採計。三、事涉台端權益及退休生涯規劃,建請檢附相關資料逕洽貴機關或主管機關人事單位詢問。

 

Q43:我是 83 年高普考進入公家單位的護理人員,對某些特殊行業之退休年制並非 85 制,請問護理人員是 85 制或 75 制,謝謝!
A43:您的身分為公務人員, 惟依據銓敘部(53)臺為特三字第 14860 號函規定略以, 省各縣市衛生局暨鄉鎮衛生所護理人員擔任危險及勞力職務者減低退休年齡, 參照各縣市(局)醫療機構及鄉鎮衛生所護理人員擔任危險及勞力職務,請減低退休年齡,核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尚合,同意照辦。(銓敘部(53)臺為特三字第一四八六0號)臺灣省各縣市衛生局暨鄉鎮衛生所護理人員減低退休年齡表,請直接參考此連結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89043&Numb=14860&Conj1=AND&Conj2=AND

 

Q44: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請問軍職服務十年(已領退伍金),再任公務人員是否再服務滿十五年就可退休?
A44:依目前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再任公務人員,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再任公務人員重行退休時須符合當時之退休條件,無法併計之前已退年資。

 

Q45:本人 76~80 服務公家機關正式工友,並於 80 年銜接服務正式公職至今,問當時工友年資(尚未結算職退職金)是否可併計退休年資計算?
A45:工友年資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工友年資須另依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請台端於申請依法退休, 收到退休審定函後, 持審定函向工友年資之服務機關申請.

 

Q46:新制(84 年)以前服義務役,並於 85 年考公務員,其服兵役年資需補繳購買嗎?
A46:公務人員舊制年資(84 年 6 月 30 日)以前尚無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會, 如於舊制時期服兵役之年資無須辦理購買年資即能計入退休年資,新制開始後始需辦理購買年資。

 

Q47:職擔任教職數年後,考取碩士班,經向縣府申請帶職帶薪進修獲得核可。就學期間,因故休學數次,之後取得碩士學位,再向縣府申請提敘。提敘公文提及帶職帶薪期間年資不予採計,休學期間無法合併提敘。請問:帶職帶薪期間年資不予採計,是不是只是有關提敘,會不會影響退休之服務總年資?
A47:依台端所述資料,應是以在職進修方式進修碩士,若進修期間仍有服務事實並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不會影響退休年資.

 

Q48:民國 80~89 年間任職公務員,之後離職,102 年再任公務員,現年 45 歲,請問未來退休時,之前九年年資可否併入計算
A48:壹、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第 17 條規定: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第 27 條規定: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四條第六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貳、不符合退休條件即無法領取退休金,若離職後再任公職,未請領離職退費年資可依法規併計退休年資,若未再任公職可依第 14 條及第 27 條規定申請退費。

 

Q49:當替代役 2 年 2 個月 100 年地特上榜 101 年 3 月 30 到機關報到,何時可購買年資?買年資有無什麼應注意事項
A49:依據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權益通知書第二點規定,具有前述年資者,依規定得於轉任或回職復薪或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或依主管權責機關函示准予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日起 3 個月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銓敘部審定函或現職敘薪通知書於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日起 3 個月內無法核發者,可先向基金管理會提出申請,俟核發後再行補件),經由服務機關學校函送基金管理會申請補繳,俾於退休時併計年資。如逾 3 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者,另加計自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前 1 日止之遲延利息,如已提出申請惟逾基金管理會繳費通知函所附繳款單右上方之繳費截止期限繳費或未繳費者,應重新申請,逾 5 年者視同放棄補繳之.權利,不得再提出申請

 

Q50:擔任公職約 10 年,若要離職,是否只能領回自繳的退撫金,政府提撥的都無法領?
A50:一、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二、依據公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公務人員保險法第 15-1 條:「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 (伍) 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 (薪) 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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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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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31~40

Q31:在 80-86 年曾任職私校正式教師, 86 年轉任公立教師,請問在退休金方面,可以購買私校年資嗎?
A31:公立學校教師退休時具有曾任私校服務之年資, 得採計為成立退休條件之年資,但不得採計為計算退休金給予之年資.意即私校年資可以並入教師至少服務 25 年得申請退休之要件計算, 但私校服務之退休金給與, 將於您的退休核定函內敘明私校服務年資以及核定給予基數, 由私立學校退撫基金會支給是項一次退休給與.

 

Q32:義務役退伍(上兵),退伍後沒有領退伍金。如果考上公務人員,要購買公務人員的年資,仍要補繳退撫金嗎?
A32:依據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年資權益通知書規定略以, 軍、公、教、政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公務人員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教育人員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軍職人員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政務人員追溯自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具有職前服義務役(替代役)年資、得折抵義務役(替代役)役期之大專學生集訓年資及軍訓課程年資,依規定得於轉任或回職復薪或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或依主管機關函示准予補繳之日起三個月,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經由服務機關學校函送基金管理會申請補繳,俾於退休時併計年資。如逾三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者,另加計自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止之遲延利息,如已提出申請惟逾基金管理會繳費通知函所附繳款單右上方之繳費截止期限繳費或未繳費者,應重新申請,逾五年者視同放棄補繳之權利,不得再提出申請。是以, 台端如擬補繳前述年資,請儘速洽承辦人員提出申請,以維護本身權益。本通知書並請於簽閱人處簽名及蓋章後退還承辦人員留存備查,以資確認。

 

Q33:併計退休年資之職前服役年資及大專集訓年資是否可併計為請領服務獎章之年資例:併計退休年資之職前服役年資及大專集訓年資後,退休核定函核定年資為 30 年,但扣除職前服役年資及大專集訓年資後,則不足 30 年請問服務獎章該申請 30 年或 20 年?
A33:退休時申請之服務獎章,係以您的退休核定函所核定之服務年資作為請頒服務獎章依據.而服務獎章年資採計須以"實際於機關服務之年資"做為採計之依據, 故兵役年資及大專集訓不予採計於服務獎章之範圍.例如某甲服務年資 31 年, 其中 2 年為兵役年資, 實際服務於機關之年資為 29 年,即請頒服務滿 20 年之二等服務獎章.

 

Q34:男性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可計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購買年資權益,請問基於兩性平等,女性是否也可以學校軍訓時數計入可購買年資?
A34:依據國防部人力司 89.01.06.鍊銪字第 8900000367 號書函規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課程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辦理,其課程內容僅為一般軍訓基本常識,非屬義務役範疇,無法取代部隊軍事訓練,自無併計退休年資之問題. 另銓敘部核復略以,女性公務人員並未服義務役,其在學校所修習之軍訓課程,尚無法依兵役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折抵義務役之役期,自無從補繳退撫基金本息併計公務人員退撫年資。

 

Q35:擔任代課老師 6 個月(原老師服役),之後在 85 年一直在公立學校擔任公務人員,那代課期間可以計入公務人員的退休年資嗎?
A35:依據銓敘部 87.06.10.八七臺特三字第 1632217 號函規定, 曾任公立學校代理教師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尚不得購購買該項年資.參照上開教育部八十五四月二十五日臺( 85 )人(三)字第八五0二六0三三號函釋規定,○員應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擔任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依規定完成購買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理教師之年資,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時,始得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俟其日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始得採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尚不得逕依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轉任公務人員時,購買其曾任上開公立學校懸缺代理教師年資。

 

Q36:58 年次,83 年初任公職,目前職稱為衛生所護理師,目前罹重大傷病,依現行規定,請問何時可退休(領月退)?有因上開原因可提前退休之相關規定嗎?謝謝
A36:依您的年資(19 年)及年齡(44 歲)而言...似僅能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所定之命令退休申請. 公務人員第 6 條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

 

Q37:在 80-86 年曾任職私校正式教師, 86 年轉任公立教師,請問在退休金方面,可以購買私校年資嗎?
A37:公立學校教師退休時具有曾任私校服務之有給專任教師, 且為領取離職給予之年資, 得採計為成立退休條件之年資,但不得採計為計算退休金給予之年資.意即私校年資可以並入教師至少服務 25 年得申請退休之要件計算, 但私校服務之退休金給與, 將於您的退休核定函內敘明私校服務年資以及核定給予基數, 由私立學校退撫基金會支給是項一次退休給與.

 

Q38:本人曾任私校年資(70.08.01~77.7.31)且每年皆有考績 77 年 8 月 1 日初任公立學校教師與私校年資銜接未中斷,於 102 年 8 月 1 日辦理退休,請問私校年資可否併入請領服務獎章年資? 本人可請幾年的服務獎章? 謝謝
A38:退休時申請之服務獎章,係以您的退休核定函所核定之服務年資作為請頒服務獎章依據.惟本縣退休年資及核定退休基數之計算並未將私校服務年資併計, 僅採計公立學校服務之年資作為核定退休年資. 另台端所詢請領幾年的服務獎章, 應依獎章條例第 5 條之規定辦理(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Q39:74 年有擔任代課老師 6 個月(原老師服役),之後在 85 年一直在公立學校擔任公務人員,那代課期間可以計入公務人員的退休年資嗎?
A39:依據銓敘部 87.06.10.八七臺特三字第 1632217 號函規定, 曾任公立學校代理教師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尚不得購購買該項年資(函示網址)擷取部分內容:參照上開教育部八十五四月二十五日臺( 85 )人(三)字第八五0二六0三三號函釋規定,○員應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擔任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依規定完成購買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理教師之年資,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時,始得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俟其日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始得採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尚不得逕依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轉任公務人員時.購買其曾任上開公立學校懸缺代理教師年資。

 

Q40:96 年 1 月擔任 A 公職,迄至 97 年 2 月辭職(任職 1 年多) 後於 98 年 1 月考上 B 公職工作迄今想請問 A 公職 1 年的年資,可否併入 B 公職退休年資中? 需要提出證明資料嗎?
A40: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依本法退休、資遣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如 A 段年資符合前述法條之規定, 即得計為退休年資中但仍須於往後提出退休申請時一併檢附相關證件,或由您未來的最後服務機關一併為您至銓敘部系統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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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差勤」相關問題 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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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相關問題 111~120

Q111 、有關曾任私立幼兒園之教師年資能否併計公立學校教師之休假年資!?
A111 、查教育部 88.2.2 臺( 88 )人(二)字第 88005758 號略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曾任私立幼稚園合格專任教師年資,同意比照本部八十六年十月八日臺(八六)人(二)字第八六一一六七○三號函規定併計辦理休假。

 

Q112 、公務人員是否得於結婚登記日或宴客日之前提前請婚假?有無相關函釋或規定?
A112 、查銓敘部 90.04.17.九十法二字第 2010128 號書函略以,為便其先行從事與結婚有關配合準備之實際需要,同意就其應給之婚假,由機關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准予在合理期間內提前請假。……有關為便其先行從事與結婚有關配合準備,得斟酌實際需要提前請婚假之規定,仍繼續適用。

 

Q113 、公務人員延長病假一次可以請多久,是否有一次三個月的限制嗎?
A113 、查銓敘部 96.06.04.部法二字第 0962809214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期間,在最近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至於每次核給延長病假期間,係由服務機關審酌診斷證明書所載內容或建議應休養療治之期間認定給假,並未規定每次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期間。……公務人員於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期間猝發疾病,直接赴醫院治療,並遵醫囑返家繼續休養,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如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並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得續給公假,但每次最長以 3 個月為限,並與住院期間原已核給之公假合併計算仍不得逾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4 款 (按:現為第 5 款)所定 2 年之最後期限。是以,各機關所屬人員請公假療養期間,每次仍不得超過 3 個月,併予敘明。

 

Q114 、本人於 96-100 年間於"內政部"底下所屬機關服國防役 4 年之後考上公務員請問這四年的"休假年資"可累計嗎?
A114 、查銓敘部 98 年 10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0983109109 號書函略以,……查本部 76 年 5 月 6 日 76 台華典三字第 92442 號函釋略以,約聘僱人員辭職轉任公務人員,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9 條(按:現為第 8 條)規定,其原約聘僱年資得併計休假。次查本部 79 年 8 月 28 日 79 台華法一字第 0442675 號函釋略以,基於權益平衡及同為政府機關貢獻心力,自 79 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按:指由政府其他預算科目經費項下支薪)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請假規則第 9 條(按:現為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按:現為次年 1 月起),准予併計休假。復查本部 94 年 1 月 31 日部法二字第 0942457323 號書函略以,國防訓儲人員依契約服務國防工業機構期間,無論在國軍單位或公民營機構服務,均為文職或聘用人員無現役軍人身分。是以,公務人員前曾於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構>)服國防訓儲之年資,得分別依各該身分屬性併計休假年資。按上開本部 94 年函所稱「依各該身分屬性」,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或按月支薪臨時人員身分。再查本部本(98)年 7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83084918 號電子郵件略以,國防訓儲人員之志願服務民營機構(包括財團法人機構)期間遇義務役役期調整時,宜以其入營接受預備軍(士)官基礎訓練期間及志願服務民營機構期間之 2 段年資,折抵其入營接受預備軍(士)官基礎訓練時之義務役役期併資辦理休假。……茲國防訓儲人員如任職於政府機關(構),係按其聘僱人員或按月支薪臨時人員身分,依前開本部 76 年或 79 年函釋規定辦理;如服務於民營事業機構,則依前開本部 98 年電子郵件規定,採計其入營接受預備軍(士)官基礎訓練時之義務役役期併資辦理休假,是以,為維持國防訓儲人員服務年資至少得以折抵義務役役期併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之一貫作法,並兼顧一資不得以兩種身分採計原則,爰如任職於政府機關(構)年資比入營接受軍事訓練時之義務役役期長,則僅採計政府機關(構)年資;反之,則採該義務役役期作為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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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差勤」相關問題 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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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相關問題 101~110

Q101 、本人於 100 年 10 月 28 日初任公務人員請問 102 年休假天數為 7 天國旅卡補助是 1143x7 天=8001 元或是 16000/2=8000 元?
A101 、依規定休假日數未滿 14 日者,其補助費是 1143 乘休假日數。

 

Q102 、請問警察機關之外勤人員,並非一般行政機關,也就是放假並非於星期六、日,如因公假參加考試當日,剛好遇到輪休,應如何請假方符合規定?是否能將當日輪休擇日再輪休?或者就以輪休當日前往參加職務有關的考試?也就是不用再請公假了!可是這樣不是不符合週休二日的規定了嗎?
A102 、以輪休當日前往參加職務有關的考試,不需另行請公假(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雖得申請公假應試,惟該公假尚非法定假日,亦非機關強制要求參加應試者,自無違反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之問題)。

 

Q103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今若配偶生產欲請陪產假,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陪產假為 3 天,不知是否應比照上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上開規則並無提到陪產假),得請 3 天,但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2 天?
A103 、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係採列舉式之規定,未列入之假別,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給假。

 

Q104 、教師患重病或要請安胎假,需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不知是否包含中醫院、中醫師在內?
A104 、查臺灣省政府 66 年 1 月 10 日 66 府人三字 123887 號函略以,公務人員持合法中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辦理請病假,具有法定效力,屬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4 條(現為第 11 條)所稱之「醫師證明書」。惟如申請者為重病或安胎事由,仍以適當之醫療專科醫師開立之證明書為宜,另申請延長病假者,其所持之證明書需為健保醫院等級以上之醫療機構所開立者為限。

 

Q105 、國小教師家中兩個孩子皆感染腸病毒須隔離一周若請家庭照顧假費用須自行支付嗎
A105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Q106 、請問在國民中學的代理代課教師可以請產前假嗎如果可以,相關的條文是哪一條?
A106 、查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實施要點第 14 點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聘僱人員辦理。」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六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Q107 、請問在職公務人員於五月中病故,其可休假日數為 30 日,死亡前已請休假 5 日,查不休假加班費核給指出「公務人員死亡當年未休假日數准改發不休假加班費,但不得超過當年實際到公之日數」,其「當年未休假日數」是以 16 日計算,或以 25 日計算?
A107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規定略以,……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二、台端所詢情形依上開規定,其未休假加班費僅得支給 16 日。

 

Q108 、代理教師可否比照正式教師,於產前申請 21 天產假?
A108 、查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實施要點第 14 點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聘僱人員辦理。」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六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又查銓敘部 99.06.22.部法二字第 0993219294 號函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確有需要請假,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給娩假,仍應按規定給假期限併計,茲因考量女性公務人員如已請畢產前假,於即將分娩前,因心理或生理之不適確有需要請娩假得提前申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並未就提前申請娩假之日數予以規定,亦無應保留一定日數於產後實施之規定,機關核給公務人員提前請娩假日數只須考量不超過懷孕月數如流產所得核給之流產假日數即可……。

 

Q109 、提前請 21 天娩假,請問這 21 天可以分次請?還是必須接續「娩假」請? 例如:102.06.03 提前請 21 天娩假,102.7.14 生產,請問該如何請假?
A109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略以: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Q110 、請問旅宿業者只收房價三成訂金當日住宿付剩下餘額,請問三成訂金是否購成"預購型交易"?是否會影響申請補助?
A110 、刷卡日期與休假日期不同之預購型交易,是由特約商店將使用網際網路服務為持卡人鍵入收單機構代號、特約商店代號、卡號、消費金額、消費日、授權碼、行程起迄日、旅遊地等資料至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建置之「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中,經檢核系統比對特約商店鍵入之資料是否符合於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消費等條件,該筆預購休假日之消費,即得按其消費金額補助。台端所詢訂金部分仍應由旅宿業者依預購型交易模式鍵入「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以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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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差勤」相關問題 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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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相關問題 91~100

Q91 、我是代理教師,想請問一下~若產前假請完還未生產,若有醫生證明需在家待產,可否先請病假~待生產後再請娩假~亦或如何處置?
A91 、一、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六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部 61 年 3 月 11 日 61 台為典三字第 02031 號及 88 年 3 月 1 6 日 88 台法二字第 1739647 號函釋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確有需要請假,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給娩假,仍應按規定給假期限併計,茲因考量女性公務人員如已請畢產前假,於即將分娩前,因心理或生理之不適確有需要請娩假得提前申請。二、依上開規定,分娩前請畢產前假後,如因安胎仍有請假之需要者,得檢附診斷證明,申請病假或提前申請娩假。

 

Q92 、如在縣政府當臨時人員(按日計酬),連續服務 7 年,考上公務員休假年資是否可以合併?
A92 、查銓?部 81 年 5 月 5 日 81 台華法一字第 0706783 號書函規定略以,按日、按件計酬之臨時雇員,以其性質與按月支薪臨時人員有別,其服務年資經補實或轉任公務人員後,仍不宜併計休假。

 

Q93 、請公假療傷,擬銷假上班,需病癒證明嗎?
A93 、查銓?部 97 年 11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0972995131 號電子郵件略以,查銓敘部 77 年 11 月 26 日 77 台華法一字第 218507 號函及 78 年 7 月 7 日 78 台華法一字第 280047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請公傷假屆滿期限時,服務機關應即時辦理其停職、退休、退職或資遣,尚不得繼續核給病假。亦即因公受傷請公假療治滿 2 年期限未能痊癒銷假者,應依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滿仍未痊癒,始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另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準此,公務人員因公受傷依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規定,經機關長官核給公假療治滿 2 年期限,如未痊癒者,其與公務人員因病請延長病假期滿仍未病癒者相同,均應辦理留職停薪,無法繼續核給病假,爰因公受傷請公假與因病請延長病假療治期滿者,均應於期限屆滿時,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作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

 

Q94 、請問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八條留職停薪年資未銜接者......休假年資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請問留職停薪年資會有可能銜接嗎?
A94 、依現行相關規定,除自當年度 12 月 2 日起至次年 1 月 30 日止,於前開期間內申請留職停薪者不影響休假權益外,餘均會使休假權益受影響,影響之程度依個別情形而有所差別。

 

Q95 、 101 學年度第一次?任教師兼行政工作,請問 101 學年度及 102 學年度本人的休假年資?休假天數?可請領國旅卡補助額度? 本人經歷如下: 92.08.25~93.07.01 代理教師(懸缺)(折抵實習) 94.12.05~95.01.20 代理教師(入伍留職停薪缺) 95.02.10~95.06.30 代理教師(入伍留職停薪缺) 93.08.02~94.12.04 服義務役(軍訓折抵役期 30 天,大專集訓折抵役期 28 天) 95.08.01 初任正式教師。
A95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另查銓敘部 86.9.27 ( 86 )臺法二字第 1517218 號函略以,曾任其他機關職務代理人或國中代理教師(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後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按現為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始准將其轉任前之職務代理人年資併計休假。復查教育部 89.2.10 台( 89 )人(二)字第 89011275 號書函略以,有關代課、代理教師年資,依規定得折抵教育實習,惟教育實習年資已明定不得併資休假,為求平衡,上開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兼任行政職務時,亦不得併資休假。二、依上開規定,台端未折抵實習之代理教師年資(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併計專任教師年資後計至 101 年 7 月(畸零日數以 30 日為 1 個月,折算後不足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12 個月為 1 年)為 8 年 1 個月,故 101 學年之休假為 21 日,應休部分之國內休假旅遊補助費為 16000 元,請酌參。

 

Q96 、想請問根據銓敘部 96 年 1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54461 號函略以,自 79 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按:現為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按:現為次年 1 月起),准予併計休假。及 87 年 3 月 16 日 87 台法二字第 1597398 號函釋略以,有關曾擔任國立中正大學約聘僱臨時人員,其薪資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暨民間團體委辦計畫提成之管理費項下支付之年資,於轉任為公務人員後,渠等若係國立中正大學本於職權所聘僱,且在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得依其年資相關規定辦理併計休假事宜。 這兩個函釋,其中第一個函釋中"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與第二個函釋中"在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兩者是不同的嗎?若是不同的話,關於休假年資?計又有何差異呢?
A96 、較早規定限於人事費支應薪資之按月計薪之臨時人員服務年資可併計休假年資,之後放寬限制,於業務支應薪資之按月計薪之臨時人員服務年資亦可併計休假年資,現行規定為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即可不限為業務費或人事費,以上供參。

 

Q97 、請問若因分娩較預產期提早 3 星期,而 14 天強制休假尚有 5 天未休畢,可否先行請畢慰勞假(即強制休假),再請分娩假?若不行,因當年度僅有 14 天慰勞假,剩餘之 5 天可否請領不休假加班費?
A97 、一、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二、娩假應於分娩後即申請,不得延後,故依台端所述情形,未休畢之慰勞假視為放棄,不得申請改發加班費。

 

Q98 、 12/5 幹事昇任組長,其不休假加班費應否計入主管加給,是否得依月數比例計算主管加給?
A98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8.05.局給字第 10000431951 號函略以,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為免寬濫,爰旨述人員以待遇調增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待遇調增後之……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日數,應以待遇未調增前之數額核發。二、依台端所述情形,該員於調陞組長職務後,實際上班日數如多於請領未休假加班費日數,則逕將職務加給併入計算,如實際上班日數少於請領未休假加班費日數,則未休假加班費應分別計算。

 

Q99 、請問產假規定可以提前 21 天請,那如果身體不適有醫生證明,是否可以 42 天全提前請呢?
A99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第 3 條規定略以,……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二、台端如為教師,依上開規定,分娩前申請娩假以 21 日為限,如分娩前請畢產前假及娩假 21 日,仍有安胎休養之必要者,得申請病假及延長病假。

 

Q100 、請問我是 10 月 19 日報到,已經申請縮短實務訓練通過,但是不是到 12 月 18 日就是最後期滿時間, 12 月 19 日之後倘請假則依公務人員請假辦法天數來計算?
A100 、一、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略以,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前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二、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僅超過比例部分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部分略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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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差勤」相關問題 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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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相關問題 81~90

Q81 、任職教師 14 年 有 30 天的休假 從 101 年 8 月 1 日起兼任行政工作 如於 101 年 11/1-102 年 1/17 請育嬰假 102 年 1 月 18 日復職 請問是否能領到考績及年終獎金? 還有多少天休假可請?國旅卡是否可以使用?
A81 、一、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考核年度內服務不滿一整年,但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得辦理另予成績考核。另依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年終工作獎金。又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同規則第 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再查銓敘部 93.12.27.部法二字第 0932442049 號令規定:「公務人員經辦理留職停薪,其當年度應休假日數外之休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奉准累積保留,且於該休假之奉准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其尚未休畢之休假,於回職復薪後,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繼續實施﹔另如於同一年內回職復薪者,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度繼續實施。」二、台端所詢情形,依上開規定, 101 學年度連續任職達 6 個月以上,得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考核獎金依另予成績考核標準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依 101 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 101 學年度之休假不受影響,可於回職復薪後繼續實施。

 

Q82 、以下公假問題詢問 1. 公務員(含約聘雇人員)於非法定假日期間參加國家考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核發予公假。所謂「與職務有關之考試」如何認定?如人事行政人員參加交通行政特考,是否仍能給予公假? 另,台灣政府員工普遍只經過單位主管核准,而無事先報准機關首長核定,前往參加國家考試後,即以准考證作為公假證明,是否符合程序? 2. 政府正式員工參加中央機關運動會籃球比賽,發生意外導致腳踝嚴重受傷,就醫休養兩天,是否得請公傷假?
A82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同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同規則第 13 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復查銓敘部 74.7.22.( 74 )臺華典三字第 29435 號函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考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一款(按現為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視實際需要期限,給予公假。不得以其參加考試之性質,為准駁之依據。至於是否需要與職務有關之考試始准給予公假一節?依照考試院( 66 )考臺秘字第二四二二號函:「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門職業考試,准給予公假」之規定,並不以與職務有關者為限。」又公務人員參加加政府機關舉辦之考試雖不以其參加考試之性質、與職務是否有關,為准駁之依據,惟機關長官仍得依業務需要之考量而為准駁,且參加考試尚難認定係緊急事故,未辦理請假可以曠職論,有關加政府機關舉辦之考試,建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二、查銓敘部 84.6.23 八四台中法四字第 1147801 號函規定:「查本部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八三台華法四字第一○二○八二三號書函略以:『 ......依上開規定,須其所受傷害係因執行職務受傷而必須休養或療治,方得核給公假療傷。準此,參加趣味競賽以致摔倒骨折,尚難以認定係因執行職務受傷,是以,本案仍不得核給公假,應以病假處理為宜。』茲以上開規定係泛指非受機關學校指派參賽人員,其於活動期間受傷,因與執行職務受傷有別,故不得核給公假而言。至於本案建議公務人員於假日參加機關學校為慶祝特定節日所舉辦之活動受傷,改以公傷假登記一節,以公教人員如係經服務機關學校指派參加該項活動,則在活動期間受傷,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四款(按現為第五款)之規定,核給公假療傷,前開本部八三台華法四字第一○二○八二三號函釋規定補充如上。」有關員工參加中央機關運動會籃球比賽,發生意外導致腳踝嚴重受傷,就醫休養擬申請公傷假一節,仍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

 

Q83 、下班返家途中車禍,雙方肇責無法鑑定,是否能請公傷假?
A83 、查銓?部 84 年 3 月 14 日 84 台中法四字第 1091993 號函規定:「一、本部 78 年 3 月 27 日 78 台華法一字第 251524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核給公假,應否考量肇事責任之有無一節,本部 70 年 8 月 24 日 70 台楷典三字第 32537 號函釋曾規定『各機關學校職員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自行駕車發生車禍受傷,而肇事者逃逸無法取得警察機關之車禍鑑定證明,如經服務機關切實查證確非職員當事人行為責任時,得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故公務人員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核給公假,仍須以該車禍之發生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為要件。上開規定之原旨,乃係在課以公務人員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自行駕車或行路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責任,以期減少車禍事件之發生,其規定之原旨,尚屬允妥。二、惟以臺灣地區道路交通車多擁擠之現況,車禍事件一旦發生,實難避免雙方均有肇事責任之情形,其責任時有主要責任與部分責任之別。基於以上事實與情理之考量,嗣後類此情事,本部同意公務人員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如該車禍經法院判決確定主要肇事責任非屬公務人員本人,縱有部分肇事責任,機關長官亦得酌情核給公假。又如該車禍事件未進入訴訟程序(自行和解),而無法院判決書作為認定是否給假之依據時,亦可參酌警察機關製作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資料,依據上開原則,由機關長官依權責就個案予以核實認定。本案公務人員於執行公務返校途中車禍受傷,經法院判決確定肇事者(對造)應負主要過失責任,其亦應負部分過失責任,依據上開規定之原則,機關長官得酌情核給公假療傷。」台端所詢疑義,仍請參照上開規定,衡酌實際情形妥處。

 

Q84 、請問我目前身分是新北市小學的代理教師,由於父親在七月份過世,因百日尚未作完,所以 10 月份須請假,但現職學校說,因為父親過世的事實是在暑期,我的合約是八月底生效,所以百日部分不能以喪假請,只能以事假請,請問是如此嗎?
A84 、一、多數縣市政府規定,代理教師之給假比照約僱人員。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前段規定:「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復查銓敘部 79.10.29.( 79)臺華法一字第 0475403 號函規定:「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所定假期扣除自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職到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之內請畢。」二、令尊於台端到職前身故,依上開規定,於喪假給假期限內到職,得扣除自其令尊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職到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之內請畢,如到職時已逾給假期限,則不得再據以申請喪假。

 

Q85 、 100 學年度休假年資為滿 8 年,休假日數為 21 天,自 99 年 8 月 1 至 101 年 6 月 30 日教師兼行政工作,請問 100 學年度因提前 1 個月未兼行政工作,則 100 學年度之休假天數是否按 21*11/12 比例計算為 19.5 天,因為休假天數 19.5 天超過強制休假 14 天,所以 100 學年度國旅卡補助費是否仍可申請 16000 元?
A85 、一、查教育部 89.2.14 台( 89 )人(二)字第 89013301 號書函以:「一、 有關教育人員各類假別之核給除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享有休假外,餘係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暨其相關規定辦理。查銓敘部五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52 )台典一字第○○六七六號函釋略以「一、公務人員在休假年度內中途離職而未休假,是否應補發不休假獎金一節,前經本部於 51.3.16 以( 51 )臺典二字第○○九號函解釋,可補發不休假獎金,惟仍應合於......曾經機關首長指定不予休假者為限。二、休假年資之計算係計自上年年底為止,故離職月份雖有先後其應休假之日數,並無多寡之分。」復查該部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83 )台華法一字第○九六五○五八號函釋略以「......先生業於八十二年二月一日退休,故不休假加班費之發給,僅能依元月份實際上班日數中,確實因公停止休假之日數計算。」有關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於學年八月一日開始取得休假資格,於學期中因故免兼任行政職務時,其休假日數之核給,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二、 另查本部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台(八六)人(二)字第八五○九二五四○號函釋略以:「查本部八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台( 80 )人三八六七五號函釋:『依現行休假制度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均得採計併資休假,因此教師如初兼任行政職務或停兼一段時間又再兼任行政職務者,當年即宜併計其原任教師年資核給休假,毋須俟兼滿一年後始核予休假。』參酌上開函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其應休日數宜按兼任月數比例核給;兼滿一學年後,得依其年資全數核給。」有關於學期中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日數核給,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二、有關休假補助費部分,如該師當年度休假日數 14 日以上,則可依規定補助 16000 元。

 

Q86 、約僱人員 9 月到職, 11 月需離職,其在職期間病假日數如何計算?
A86 、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服務未滿一年者,依聘僱月數比率計算,依比率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爰此,依上開規定,病假未限制需依其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核給。

 

Q87 、已有國小代理教師的年資 2 年( 190 薪點),今年 10 月開始擔任約僱人員,請問 102 年的休假為何?可以有國旅卡消費嗎?
A87 、一、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 1 年者,第 2 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 7 日;……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聘僱人員符合第一項慰勞假規定者,其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同辦法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復查銓敘部 76.5.6 ( 76 )臺華典三字第 92442 號略以,曾任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國小代課教師,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第二項(按現為第八條)規定,其代課教師年資得併計辦理慰勞假。另查教育部 89.2.10 台( 89 )人(二)字第 89011275 號書函略以,有關代課、代理教師年資,依規定得折抵教育實習,惟教育實習年資已明定不得併資休假,為求平衡,上開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兼任行政職務時,亦不得併資休假。二、依台端所詢情形,如代理教師年資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且未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得依上開規定併入約僱人員之慰勞假年資,又 102 年慰勞假日數視相關年資銜接與否而有所不同,如年資銜接未中斷,則 102 年之慰勞假為 7 日,如年資中斷,則 102 年之慰勞假日數為( 7×3/12=1.75 ) 2 日,另得依據休假補助費相關規定申辦國民旅遊卡消費,申請補助。

 

Q88 、 97 年至今的聘用人員,預計 102 年 1 月離職,請問可否於 102/01/01 至離職前使用 102 年度的國旅卡 16000 的休假津貼及休假 14 天之福利?
A88 、一、查銓敘部民國 84 年 8 月 14 日台中法四字第 1174299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休假之核給或因公未休而發給不休假加班費,均須其已有休假資格,且以休假年度內仍在職為要件。二、台端擬於 102 年離職,則離職當年度,於離職前之辦公日數如在 14 日以上,自得據以申請慰勞假及補助費,請酌參。

 

Q89 、請問娩假是否從生產當日開始計算? 娩假 42 天有包含假日嗎?還是只算工作日? 若生產當日遇到假日,是否延後至工作日起算?
A89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略以,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同規則第 15 條規定:「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復查銓敘部 90.09.28.九十法二字第 2071464 號書函略以,復查本部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八八臺法二字第一七三九六四七號函釋略以,申請產前假,每次應至少一小時,亦可連續申請,由懷孕之女性公務人員自行運用,惟需於分娩前請畢。另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確有需要請假,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給娩假,惟仍應按給假期限規定併計。茲以上述請假規則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準此,所詢女性公務人員於本(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始分娩,如其尚有產前假四小時以上,則其當日上午可請產前假,下午即應申請娩假。二、綜上,公務人員之娩假 42 日,應自分娩日起算,並扣除例假日,故如於上午分娩,自娩日起申請娩假,於下午下班時間前分娩,自分娩日下午起申請娩假,例假日分娩者,娩假順延至上班日起算。

 

Q90 、請問一下,我 98/12/3~101/03/13 在臺銀人壽工作(正職),是助理辦事員,今年高考分發,請問台銀人壽的年資是否可以併計高考分發單位的"休假年資"?
A90 、一、查銓?部 76 年 7 月 10 日 76 台華典三字第 99689 號函以,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除兼具勞工及公務人員雙重身分者,轉任行政機關,可併資休假外,其餘人員非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所稱之公務人員,仍不得併資休假。復查銓?部 79 年 5 月 11 日 79 台華法一字第 0399128 號函及銓?部 79 年 5 月 17 日 79 台華特二字第 339431 號函以,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同意自民國 79 年起,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且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2 條不予休假之情事時,始准將其轉任前之服務年資併計休假。惟前述三種人員之服務年資,於依法退休或撫卹時,不得據以要求併計。二、台端原任職務如具公務人員身分,且轉任行政機關年資銜接未中斷,可併計休假年資,如原任職務屬純勞工,則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併計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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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差勤」相關問題 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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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相關問題 71~80

Q71 、教師於 100 學年度 100.8.1-101.7.31 )申請進修留職停薪,其 101 年 8 月 1 日復職後兼任組長職務,其當年度是否沒有休假,俟 102 學年度續兼行政職務再依比例核給休假?(該師 94.8.1 初任)。若無休假,是否也沒有國旅卡?沒有不休假獎金?
A71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同規則第 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二、依台端所述之情形,該教師 101 學年度尚無休假,如 102 學年度續兼任行政職務,則自 102 學年度起可併計休假年資核給休假,又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均以具休假資格為要件。

 

Q72 、請問流產假 3 個月以上可請假 21 天,我已懷滿 12 週未滿 13 週是可以請 21 天嗎?
A72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後段規定:「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銓敘部 91.07.01.部法二字第 0912157753 號函規定略以,其中所稱足 5 個月,係指每一個月均以 30 計而言。二、台端所詢疑義依上開規定,懷孕 3 個月以上為懷孕 90 日以上。

 

Q73 、本人於 99 年 12 月 24 日至 101 年 12 月 25 日止申請第 1 胎育嬰留停,由於第 2 胎預產期於 10 月初,我的產假 42 日剛好與育嬰假衝突,請問可以先申請縮短育嬰留停再復職,並於請完產假 42 日後,再申請育嬰留停嗎?或是於第一次育嬰留停後(12 月 26 日)辦理復職,補請產假 42 日後,再申請育嬰留停?
A73 、查銓敘部 87.06.03.八七臺甄五字第 1629391 號函規定:「女性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度分娩,在未申請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情況下,其應復職日期仍在產後休息期間,為照護分娩女性公務人員及簡化人事作業程序,同意留職停薪當事人得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由權責機關於復職令註明留職停薪期滿日期及無法報到事由,從寬視為已復職,而逕予依行政程序辦理留職停薪之復職動態登記。」依台端所詢情形,應先行申請回職復薪,並於分娩後,再行申請娩假,如未申請回職復薪,則留職停薪期間自無請假問題。

 

Q74 、請問一下有關年資休假計算問題 因為我太太於 97 年考上女性專業軍官班並於同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19 日(合計 18 日),之後考上警察四等特考並於 98 年 2 月 9 日前往警專受訓,並於 99 年 1 月 5 日結訓, 1 月 6 日分發分局服務到現在,那請問今年 101 年度休假年資應為幾天?
A74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二、復查銓敘部 83.10.28.( 83 )臺中法四字第 1059503 號函規定略以,於接受軍官基礎教育及專長訓練期間,仍具常備兵現役身分,自任官少尉之日起為預備軍官現役身分,既經國防部認定均係依法在營服役之時間,是以上開受訓期間於擔任公務人員後,應准予計算在營服役年資,併計辦理休假。三、另查查銓敘部 96 年 4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88820 號函略以,……警察特考錄取訓練期間,依其訓練計畫規定之教育訓練期間,如未占編制內職缺,得於訓練期滿正式任用後,按派代任用當年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併計核給休假;至於實務訓練期間,如依規定占編制內職缺,且派代任用時年資銜接者,其與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準此,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於參加教育訓練期間,未占編制內職缺,該期間得從寬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惟不生年資銜接之問題;至於分配至服務機關占缺實務占缺實務訓練之日起,即為……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之「到職」情形……,按到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自次年 1 月核給休假;如係到職之次年始實務訓練期滿者,仍以上開方式計算次年休假日數,惟須俟正式派代後,始得依請假規則核給休假。……四、台端所詢其配偶女性專業軍官班訓練期間如符上開規定,具常備兵現役身分係依法在營服役之時間,則相關年資可予併計, 101 年之休假為 14 日,如不符相關規定,則 101 年(休假年資為 2 年 11 個月,未滿 3 年)之休假為 7 日。

 

Q75 、請問奉派於夜間(上班時間以外)公差至機關所在地以外其他縣市執行公務,有請領差旅費(繕雜費、交通費)是否可以再依同一公差事由申請加班補休呢?
A75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3 年 3 月 5 日 83 局考字第 08200 號函釋規定:「查奉派出差於假日執行職務者,其差旅費之報支係依據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辦理,並不因其實施補休假而受影響。」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11 月 16 日局給字第 09600643222 號函規定略以,……(一)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二)各機關對於上開加班情形之補償方式,得視業務需要及財政負擔能力,於不牴觸「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之通案規定情形下,本於權責另訂特殊規定辦理;且不得據此要求增加加班費預算。二、依台端所詢之情形,擬申請補休,不因申請差旅費(繕雜費、交通費)而受限制,惟補休時數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

 

Q76 、我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28 日申請留職停薪, 12 月 29 日回單位上班.請問 101 年度可有幾天休假?可否申請國旅卡消費補助?
A76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同規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又當年度之休假年資係計算至前一年度之年底,先予敘明。二、另查銓敘部 93.12.27.部法二字第 0932442049 號令規定:「公務人員經辦理留職停薪,其當年度應休假日數外之休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奉准累積保留,且於該休假之奉准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其尚未休畢之休假,於回職復薪後,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繼續實施﹔另如於同一年內回職復薪者,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度繼續實施。」三、依台端所詢情形,因 101 年之辦公日數僅 1 日( 12 月 31 日),故不論台端原 101 年依其休假年資可休日數為何,最多僅可申請休假 1 日,另如有當年度應休假日數外之休假,可申請保留至次年或第三年實施。

 

Q77 、本身是公務人員,現在是懷孕初期,之前曾流產過,所以前陣子先請病假一個月休息。現在又有先兆性流產之跡象,醫生開了診斷證明要我繼續臥床修養安胎一個月,至少到滿三個月穩定一點了再恢復上班。已經把自己可用的病假、事假、休假都用完了,還是不夠用,原本打算申請延長病假,可是我們的人事說我不符合延長病假的條件(說是要重病才可以),所以要我用請所謂病假延長之事假,就是要扣薪的。可是我看版上大眾好像很多人都能申請延長病假(也無須扣薪),請問到底怎麼樣才能請延長病假呢?有什麼法規或命令之類的可以讓我拿去告訴我們人事說我符合申請延長病假且不扣薪呢?
A77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復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另查銓敘部 100.04.27.部法二字第 1003341545 號令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 目及第 3 項第 5 款之事、病假日數,應扣除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日數,且不得以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作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二、爰所稱患重病係指該傷病非短時間內所能痊癒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用語,由上開規定可知,因安胎需要,亦可申請延長病假。

 

Q78 、我老婆 10/6(六)要生產了,依規定生產前後三天要請畢三天陪產假,能否分成 10/4(四),10/8(一)和 10/9(二)三天呢?學校人事說一定要連著請三天,請問是這樣嗎?
A78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Q79 、於今年 8 月開始任職機關之約僱人員並於今年考取高普考,請問如果一直在目前約僱機關任職直至分發之機關報到日前一日,與如於分發報到日前就先行離開目前約僱機關,請問年資、年假及國旅卡等事項,有何相異之處?
A79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同規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二、相關年資如銜接未中斷,則休假年資可前後併計,如年資中斷,則需任職滿一年後之次年起全數併計,休假補助費依當年度之休假日數給予補助。

 

Q80 、請問安胎假不是病假之一環嗎?學校說要扣鐘點費對嗎?
A80 、因安胎事由申請病假或所請已超過病假規定日數以事假抵銷者,其假別仍為病假,相關管理方式除有特別規定外(如不列入成績考核等),應依病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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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差勤」相關問題 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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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相關問題 61~70

Q61 、請問公幼教保員有國民旅遊卡嗎?

A61 、應視其進用之法令依據而定,如非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之人員,即不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給予慰勞假及補助費。

 

Q62 、請問什麼資格可以申辦國旅卡,縣政府所屬機關的工友保勞保,這樣可以申請國旅卡嗎?
A62 、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之規定,給予休假或慰勞假之人員,得給予補助費者,可申辦國民旅遊卡,依規定持卡消費申請補助。

 

Q63 、先生為公務人員太太為民營員工,二者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A63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 1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4 條規定略以,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同法第 22 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 16 條及第 20 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Q64 、請問: 1.有哪個法條規定中午是午休時間? 2.職員及工友的出勤要依那個法令規定,還是跟學校教師一樣嗎? 3.學校校長可以依權責來訂定學校全體教職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嗎?需要經過縣府同意嗎?哪條法規規定的? 4.是否需要訂定一個學校出勤管理內規請校務會議通過?訂定後是否要送縣府?是核定還是備查?內規送縣府是否對學校教職員工權利比較有保障(若沒明訂上下班時間,若於下班途中出車禍,怎麼給公傷假或者撫卹金)?
A64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第 35 條前段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軍公教人員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如無執行業務上之特殊需要,仍以不違反相關規定為宜。二、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另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依上開規定,教師、職員及工友可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本縣而言即為嘉義縣政府)統一規定辦公時間,或依其業務性質分別訂定彈性辦公時間,本縣現行統一之辦公時間為上午 8 點至 12 點;下午 1 點至 5 點。三、再查嘉義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實施彈性辦公處理原則四、(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如業務需要,得依本處理原則訂定彈性辦公時間,並報本府核定實施。因此,如學校有業務需要,擬另訂辦公時間,應依上開規定,報請縣府核准後實施。四、此外各機關學校擬訂定彈性辦公時間,應考量人員出勤管理方式,能符合相關規定(如出勤時間應有紀錄可供查詢、出勤時數應符規定)。

 

Q65 、颱風天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辦公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辦公上課,這樣要上班嗎?
A65 、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二款基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第 2 條規定略以,……(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二、水災:(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或有致災之虞時。

 

Q66 、教學年資已達 17 年,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已連續 10 年,在 101 學年度又多兼任了 16 天(101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16 日),目前轉任專任教師,可否在 101 學年度申請休假及國民旅遊補助?
A66 、一、查教育部 89.2.14 台( 89 )人(二)字第 89013301 號書函以,一、有關教育人員各類假別之核給除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享有休假外,餘係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暨其相關規定辦理。查銓敘部五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52 )台典一字第○○六七六號函釋略以「一、公務人員在休假年度內中途離職而未休假,是否應補發不休假獎金一節,前經本部於 51.3.16 以( 51 )臺典二字第○○九號函解釋,可補發不休假獎金,惟仍應合於......曾經機關首長指定不予休假者為限。二、休假年資之計算係計自上年年底為止,故離職月份雖有先後其應休假之日數,並無多寡之分。」復查該部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83 )台華法一字第○九六五○五八號函釋略以「......先生業於八十二年二月一日退休,故不休假加班費之發給,僅能依元月份實際上班日數中,確實因公停止休假之日數計算。」有關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於學年八月一日開始取得休假資格,於學期中因故免兼任行政職務時,其休假日數之核給,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二、另查本部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台(八六)人(二)字第八五○九二五四○號函釋略以:「查本部八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台( 80 )人三八六七五號函釋:『依現行休假制度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均得採計併資休假,因此教師如初兼任行政職務或停兼一段時間又再兼任行政職務者,當年即宜併計其原任教師年資核給休假,毋須俟兼滿一年後始核予休假。』參酌上開函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其應休日數宜按兼任月數比例核給;兼滿一學年後,得依其年資全數核給。」有關於學期中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日數核給,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二、綜上並依台端所述情形,台端於 101 年 8 月 1 日至同年月 16 日兼任行政職務(代理則不具休假資格),兼任行政職務期間具休假資格,日數以兼任行政職務期間之辦公日數為限,且應於兼任行政職務期間實施,請酌參。

 

Q67 、辦公室的友人想請育嬰假,她是 93 年 1 月任公職,到了今年 101 年底滿 9 年,第 10 年,也就是明年 102 年會有 28 天的假,她想在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6 月 30 日請半年育嬰假,請問她 102 年 7 月 1 日回來上班至 12 月 31 日有幾天的假?是 28 天?21 天?10.5 天?她 7 月 1 日回來可以使用國旅卡?補助金額是 16000 元?8000 元?還是無法使用?有人說要先把休假休完再請育嬰假,請問可以先把 28 天的假休完再請育嬰假?請問可以先把國旅卡的 16000 元使用完?也就是 102 年 2 月 1 日再開始請育嬰假至 7 月 31 日,這樣 102 年 8 月 1 日上班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是否都沒有假,要到 103 年 8 月 1 日才有假?請問是幾天?請問第 10 年的 28 天休假是否要看 102 年 1 月 1 日是否在職或是有上班一個月?請問是這樣?請問請育嬰假當年的休假天數是否因請育嬰假的時機不同,而有不同的天數,請問是否 1 月 1 日請育嬰假半年, 7 月回來至 12 月底是沒有假的?或是 2 月 1 日開始請休假,先把 28 天休完,是不是不同日期開始請育嬰假,會造成當年請育嬰假前和後的休假天數不同嗎?
A67 、一、元旦為國定假日,為考量申請人之權益,申請留職停薪之起迄建議選擇非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為之,又如 102 年 1 月 2 日起至同年 6 月 30 日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則 102 年 28 日之休假可於 7 月 1 日回職後薪後實施,並依規定申請 16000 元休假旅遊補助費。二、如 102 年之休假請畢後,自 102 年 2 月至 102 年 8 月 31 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因 102 年之休假已請畢,當年度自不得再申請休假, 103 年之休假則為 28×5/12=12 日。三、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之時點,對回職復薪之次年的休假影響較大,依規定當年度之休假年資係計至前一年度之年底,原則上申請留職停薪當年度之休假不受影響(除非當年度之辦公日數小於可休假日數),

 

Q68 、請問學校工友的兵役可算入(休假)年資嗎? 95 年 1 月 21 日到職(工友),請問今年休假是 14 天還是 21 天?
A68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年二月九日八十局壹字第0六七二五號函規定,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其曾服「志願役」或「義務役」之軍職年資,均准予比照「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受僱滿一年,並經參加年終考核後,得依年曆計算之次年起,併計休假。二、工友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 95 年 1 月 21 日到職之工友,如服務年資連續未中斷, 101 年休假日數為 21 日(滿 6 年第 7 年起)。

 

Q69 、請問公務人員請育嬰假留職停薪須要什麼證明文件,今年(101 年)有 21 天休假預計從 101 年 11 月 1 日開始請育嬰假留薪停薪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復職,請問復職後 103 年度休假如何計算?另 21 天休假可否保留到復職後當年度使用?今年年終及考績獎金是按比例給嗎?公保有無續保有何差別?
A69 、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檢附戶籍謄本(證明有未滿 3 歲之子女)及配偶之在職證明(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需配偶雙方均在職,而以其中一人申請為限,不得夫妻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同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二、依台端所述情形, 103 年回職復薪當年度並無休假,惟 101 年 21 日之休假,超過 14 天部分( 7 日)可申請保留至第 3 年( 103 年)實施。三、 101 年因考績年度內,未連續服務滿一年,故僅得辦理另予考績,年終工作獎金則依其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四、如繼續參加公保,公保年資(影響公保養老給付)可繼續累加,且可享有公保相關保障。

 

Q70 、 1.請公傷假一年,單位打考績時,是否能給予「乙」 2.因休國旅假或病假,於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可請公傷假 3.受傷之醫療費用,公保是否有補助?
A70 、一、查銓敘部 95 年 2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0952594780 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因公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或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各機關不宜考列乙等等次,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績制度。二、次查銓敘部 81.6.8.( 81 )臺華法一字第 0719386 號函規定:「一、查本部六十六年四月六日 66 臺謨典三字第0六七二三號函釋規定:「公務人員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受傷者,准比照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五款(按現為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給予公假療傷。」次查本部七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臺華法一字第二七三六四八號函釋規定:「公務人員於出勤時間內提前或延後上下班,或輪值人員因事與人調班,請人代班而提前或延後上下班,如事前報請機關長官核准,其於上下班交通途中,因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發生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受傷,經服務機關認定確實者,於「住院治療』期間,准予比照本部民國六十六年四月六日 66 臺謨典三字第0六七二三號函釋規定,酌給公假療傷。二、本案如係於上班時間辦妥休假手續,在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准予比照上開本部函釋規定辦理。」三、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2 條前段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台端所詢疑問,請參酌上開規定,依個別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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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差勤」相關問題 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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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相關問題 51~60

Q51 、請問,本人 89 年 12 月服公職迄今,第一次請育嬰假: 自 101.07.01 起自 101.12.31 育嬰假,該年度尚有 10 天慰勞假未休畢,若 102.01.01 復職後可直接保留到 102 年度? 另外,國旅卡於 102 年 01 月起是否仍保留相關額度?
A51 、一、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聘僱人員符合第一項慰勞假規定者,其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但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符合第 7 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以上......。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 3 年實施,但於第 3 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另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有關台端休假之申請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二、台端如為聘僱人員,則慰勞假不得保留;如係公教人員,則 14 日以外之休假得予保留,又所稱得累積保留至第 3 年實施係指休假得依規定累積保留至次年及第三年實施,如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且保留實施之休假,不得列抵次年及第三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Q52 、請問產前安胎假是否一定要"醫院"所開的證明?還是一般婦產科健保診所開的證明即可?因為本人都在一般婦產科產檢,沒在大醫院產檢,所以只能提供診所醫師證明。
A52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復查銓敘部 88.06.07. 八八臺法二字第一七七0三四六號函釋示略以,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時,應補繳之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之。另查銓敘部 84.10.09. (八四)臺中法四字第一二000八四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因患重病申請延長病假,除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外,另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亦得採據。二、因安胎需要所申請假假別視個別狀況而定,可為產前假、病假及延長病假等,依上開規定,如因安胎需要擬申請產前假,應檢附之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之(不限醫院); 2 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不限醫院);延長病假應檢附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Q53 、在公務機關任職約僱人員四年多,於今年年中考試錄取分發(前工作離職日和報到日是同一天)。於分發前已休假 6 日,到了分發機關,人事主管說我今年無假可休,這樣說法是對的嗎?
A53 、軍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銜接者,轉任當年核給之休假日數,其中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應(強制)實施之休假日數(按:現為 14 日),均扣除前已實施之慰勞假日數。本部 89 年 9 月 7 日 89 法二字第 1931308 號函等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銓敘部 95.02.07.部法二字第0九五二五九六三六八號令)。

 

Q54 、 1.一開學如果請安胎假到生(預產期明年一月初,醫生會一個月一個月開)產假後接著想請育嬰假半年到暑假。在討論區看到有句話:""安胎需要的延長病假 但在本學年有到校上班之事實 並非整學年皆請假。"" 因此我是不是開學時要去上幾天課?才不會有整學年皆是請假狀況。還是一開學就請,也不會影響考績呢? 2.請的安胎假時間併入退休年資嗎? 3.是否需要請完事病假 14 天後,才能開始請安胎假呢?
A54 、一、依台端所述之情形台端應為教師方有寒、暑假,爰以教師相關規定予以答復,合先敘明。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故依現行規定,因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不影響考核成績。三、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事、休、病、延長病假均得併入退休年資。四、申請延長病假應先將當年度之休假、事假( 7 日)、病假( 28 日)請畢,惟當年度如未申請事假,可申請病假 35 日(超過規定日數部分併入事假計算)。

 

Q55 、公傷假之申請: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請問何謂「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若受傷為 101 年 1 月 1 日,則公傷假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或為 3 個月申請ㄧ次之實際申請天數?
A55 、所稱期間在二年以內係指事故發生後 2 年內,如需治療或休養,得給予公假,如受傷為 101 年 1 月 1 日,則公傷假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Q56 、本校有位教師兼任行政職(領有主管加級),因在今年度六月中旬取得碩士學位,本年度未休假加班費是以改敘後的俸級計算每日金額,或依照比例計算呢?
A56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8 月 5 日局給字第 10000431951 號函略以,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惟考量旨述人員如於本年 7 月 1 日待遇調增後之實際上班日數少於未休假加班費核發日數,而全數以調薪後之待遇核發,與未休假加班費之核發主要係慰勞因機關公務或業務需要而未能休假者之勤勞之意旨未合。為免寬濫,爰旨述人員以待遇調增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待遇調增後之本年 7 月份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日數,應以待遇未調增前之數額核發。

 

Q57 、本人任職 10 年公職學校,都上正常班,一夕間因進修學校需求,長官要求上下午 2~10 點,本人有正當理由(育學齡期 4 歲幼兒幼,又無長輩親友可照料,更無夜間幼兒園),請問有無法可保有我正常上班時間,還是只能照辦?
A57 、一、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二、惟如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依教師法相關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建請台端多向學校溝通。

 

Q58 、例假日加班上限規定是否為 8 小時?
A58 、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5 點之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不分是否為假日。

 

Q59 、育嬰: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一定要是親生的嗎? 還是只要在戶口名簿內就可以呢?
A59 、申請人與子女親屬關係及扶養義務之認定,應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辦理,是申請人須為生父母或養父母。

 

Q60 、本校一教師因病需長期治療故請問 1.延長病假的程序需要準備什麼文件申請呢? 2.該醫療院所僅肯一個月一個月開立診斷證明,該聘請什麼身分的代課或代理老師呢? 診斷診明符合申請資格嗎? 3.是否需將 28 天的病假及 7 天的事假請畢方能申請延長病假呢? 4.請 28 天病假及 7 天事假時是否聘用鐘點代課教師呢? 5.28 天病假及 7 天事假以及之後的延長病假有無支薪呢?
A60 、一、查銓敘部 96 年 6 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809215 號書函釋略以,……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如有分段請延長病假療治之情形,原則上每次均應檢具健保特約醫院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惟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及衛生所 (或稱健康服務中心) ,始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核假之準據。……公務人員因患重病,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者,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是以,公務人員如請延長病假療治,其擬銷假上班時,應檢具病癒證明書供服務機關認定辦理。復查銓敘部六十八年臺楷典三字第三八七三三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跨至次年時,如依照規定尚有休假時,自應依照考試院(六0)考臺秘一字第0一五二號函所附之『考試院解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疑義修正文字研議意見表』第二項說明前段之規定辦理。又查上述研議意見第二項說明前段規定:『公務員請病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人員,在延長病假之前,依通例應將該年度之休假期先予扣除,亦即合於休假者,仍准其休假。』依上述規定,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前應將該年度之休假先予扣除。亦即應先將休假日數休完後,再續請延長病假。」綜上,申請延長病假將先將當年度之休假及事、病假請畢,另當年度如未申請事假或所請事假未滿規定日數,所餘日數可與規定病假日數合計,全數申請病假,於檢附醫師證明書申請延長病假。二、未達 3 個月建議可請代課老師較具彈性。三、請假未逾規定日數,不扣除其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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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差勤」相關問題 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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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相關問題 41~50

Q41 、我將於 9 月底生產,預計 12 月 2 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半年(至 102 年 6 月 1 日)復職,想請教明(102)年 6 月 2 日復職後,是否有休假?若有,目前年資第 14 年,休假有 28 天,則明年有幾天休假?後(103)年是否有休假?

A41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同規則第 7 條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同規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二、爰此,依台端所述之情形,於 102 年無休假, 103 年之休假日數為 28×7/12=16.5 日。

 

Q42 、本人於去年 12 月產下一子 並有意於下學年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從上學期開學日(8 月 28 日)請到 2 月 28 日為期 6 個月但因 2 月中學校即開學本人為避免耽誤學生受教權願提前半月返校收假但本校人事告訴我應該要「以六個月為單位」申請拒絕與本人協商本人對此感到相當不解,請問學校是否可以依此拒絕協商及協商標準為何?
A42 、查教育部 99 年 8 月 11 日台人(二)字第 0990128405 號函釋略以:「…二、查本部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為利教學進度安排、銜接需求及學校校務運作』等由,得否逕予規範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申請不得少於 6 個月』或『每次申請以學期為單位』」疑義,前以 99 年 2 月 1 日台人(二)字第 0990010917 號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經該會 99 年 2 月 23 日勞動 3 字第 0990062685 號函復略以,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復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爰有關申請時點疑義,應依受僱者之實際需求而定。另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其意旨在於使受僱者於此期間能全力且長期的照護、教育幼小子女,並顧及事業單位人力、工作之調度及便於僱用替代人力。惟如勞工可請求之期間不足 6 個月(例如子女為 2 歲 8 個月),「或」勞資雙方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之限制。爰如於相關規定逕予規範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申請不得少於 6 個月」或「每次申請以學期為單位」,恐與法有違。三、本部復以除教師所得請求之期間不足 6 個月,或教師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時,可不受「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外,服務學校基於學生受教權之考量,是否有權要求教師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少於 6 個月之疑義,再次函詢該會( 99 年 7 月 1 日台人(二)字第 0990910541B 號函),並經該會函復略以,教師可請求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若於 6 個月以上者,除勞資雙方協商合致外,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四、綜上,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 6 個月(如子女為 2 歲 8 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之限制。」。

 

Q43 、請問請事假如為 1 或 2 小時,是否有規定一定要整時申請,如必須 14-16 時,而不能請 14:30-16:30 之時段嗎?
A43 、台端所詢之情形,目前尚無統一規定,視各機關學校之內部管理規範而定。

 

Q44 、請問如果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需要多久之前提出?可以在生產前請娩假的時候就提出申請嗎?配偶的在職證明需要是多久以內的?(比如說最近 1 個月內的在職證明?或 3 個月?或是其他?)
A44 、一、以留職停薪生效前一個月提出為宜。二、配偶之在職證明未明訂多久以內方可認定,惟配偶就業為育嬰留職停薪要件之一,?使留職停薪生效後,配偶已無就業之事實,仍應辦理回職復薪。
Q45 、請提供銓敘部 96 年 1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54461 號函全文供參考。銓敘部 83.1.12.( 83 )臺華法一字第0九四四五七0號函略以,「....次查本部七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七九臺華法一字第0四四二六七五號函釋規定略以:『......本部同意自七十九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規則第九條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且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二條不予休假之情事時得併計休假.....」上開函釋中之臨時人員,皆係指臨時職員而言。』請問:前開銓敘部 96 年 1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54461 號函放寬對「臨時人員的定義」了嗎?只要為「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規則第九條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且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二條不予休假之情事時得併計休假」?
A45 、銓敘部 96 年 1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54461 號函全文為:「主旨:所詢前曾擔任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約用社會服務員之服務年資,得否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台端民國 96 年 1 月 19 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二、查本部 79 年 8 月 28 日 79 台華法一字第 0442675 號函釋略以,自 79 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按:現為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按:現為次年 1 月起),准予併計休假。復查本部 87 年 3 月 16 日 87 台法二字第 1597398 號函釋略以,有關曾擔任國立中正大學約聘僱臨時人員,其薪資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暨民間團體委辦計畫提成之管理費項下支付之年資,於轉任為公務人員後,渠等若係國立中正大學本於職權所聘僱,且在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得依其年資相關規定辦理併計休假事宜,合先敘明。三、本案所詢疑義,仍請洽原服務機關確定服務期間之身分屬性後,由現職服務機關依上開規定覈實辦理。如經原服務機關敘明台端擔任約用社會服務員係屬其本於權責進用之按月支薪臨時人員,且由政府預算經費(按:不限於人事費)項下支薪者,得由現職服務機關依前開本部 87 年函釋辦理。」

 

Q46 、之前有看到新聞提及公務員育嬰留職停薪擬由"得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放寬為"應給予育嬰留職停薪",請問有通過嗎? 而教師的部分有一體適用嗎?
A46 、一、有關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先予敘明。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爰現行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

 

Q47 、 91 年 4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2 月 31 日止於縣府擔任職務代理,自 93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臨時人員一直到 100 年 3 月 29 日改為約僱人員,請問一下 101 年的休假天數如何計算及國旅卡可刷多少金額
A47 、一、政府機關本於權責進用之按月支薪臨時人員,且由政府預算經費(按:不限於人事費)項下支薪者,其服務年資方可併計休假年資,合先敘明。二、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三、又臨時人員年資併入約僱人員慰勞假年資適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不問是否銜接均視為中斷,台端所詢情形, 101 年之慰勞假日數為 28×10÷12=23.5 日,休假補助費為 16000 元,請參酌。

 

Q48 、請問若約僱人員本身多年照顧親屬(母親的妹妹),且已成為法定監護人,若該親屬死亡,無其他親屬可辦理後事,是否有喪假?
A48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係採列舉規定,未列出之情形,不得據以申請喪假。

 

Q49 、我於 80 年開始擔任 A 機關技工,有幸於 100 年 3 月考上基三分發至 B 機關,年資未中斷,想請問 101 年休假為 30 天嗎?
A49 、查銓敘部 88.10.15.八八臺法二字第 1815155 號函規定略以,……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始准將其轉任前之服務年資併計休假,茲以技工、工友究與公務人員有別,其轉任公務人員後之併計休假仍請依上開本部七九臺華法一字第0三九九一二八號函規定辦理並副知貴局在案。茲以技工、工友之工作屬性與約聘僱人員及公務人員等並非相同,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尚難與公務人員年資視為銜接,其休假年資併計計算上,亦難與其他人員相互援引比照,是以,本案臺北市政府函詢工友、技工轉任公務人員年資銜接未中斷者,其休假年資得否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前後併計並於當年實施一節,仍以請依上開本部七九臺華法一字第0三九九一二八號函規定辦理為宜。

 

Q50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之配偶屬於農保身分,無法提出在職證明,請問該教師是否符合育嬰留職停薪申請?
A50 、如無法提出配偶就業之證明,應於申請時敘明配偶從事之工作為何,由機關審酌是否符合申請之要件,以為准駁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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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 、我在去年應該休假天數為 28 天,但人事室仍以 21 天計算,直到最近我才發現此事,請問可如何補救?

A31 、查銓敘部八十四年十月四日(八四)臺中法四字第一一七五六九七號書函釋以:「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係計算至上年年底為止,且向採按年結算原則,其當年如確因公務繁忙而未休假之日數,得依規定由服務機關主動核發不休假加班費,無待公務人員之申請,至於已逾會計年度之不休假加班費均不得追溯補發。惟......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嗣後公務人員因公未休之不休假加班費,如經查明確因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之疏失而未依規定於會計年度內核發者,得自次一會計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茲以上開函釋係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之疏失而予補發之從寬規定。本案所詢疑義,請本於權責查明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有無疏失責任後依上開銓敘部函釋規定辦理。(銓敘部 88.09.03.(八八)臺法二字第一八0一八八八號函)

 

Q32 、約聘僱人員五一勞動節是否休假?
A32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於五一勞動節不放假。

 

Q33 、請問我剛考上地方特考,之前曾經因擴大就業方案在學校擔任資訊人員,請問這段期間的年資可以併計休假嗎?
A33 、依現行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之併計規定,尚不包含擴大就之服務年資。

 

Q34 、本人為國小教師兼行政,因懷孕有些狀況須請假安胎,請問:1.是否有規定要先將所有休假請完才能請事病假?2.在請休假安胎期間(因之前幾乎都未請休,扣掉假日可達一個月多)是否不得領行政加給?或主管可將行政加給提撥給代理人?
A34 、一、中央或本縣均未有需先將休假請畢方得請事、病假之統一規定,惟差勤管理為內部管理事項,各機關得就其業務屬性,於不逾越相關法令規範下,另訂管理規定。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予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

 

Q35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婚假可延後給假,請問是否曾針對所謂特殊事由作列舉或限定?另外,延長給假最多可延長多久?
A35 、有關婚假延後申請之事由,依相關函釋所列主要為因公務需要、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遇直系尊親屬喪事等不可歸責之事由,其延後由機關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准予在合理期間請畢。

 

Q36 、請問在區公所為按月給薪僱用之臨時人員年資七年,現銜接轉任為農委會農田水利會工友,可否併計休假年資?
A36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08.19.局企字第0九四00二四五二七號書函規定略以, 1.查工友管理要點第 11 點規定略以,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應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以各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之服務年資,准予併計。至於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按受僱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併計年資核給休假。而上開所稱臨時員工,依本局民國 85 年 10 月 21 日 85 局企字第 36882 號函釋,係指下列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之人員: ( 1 )各機關於民國 64 年 11 月 3 日前進用之臨時工友,已於「編餘工友處理原則」規定期限( 70 年 6 月 30 日)前改僱為編制內工友者。( 2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聘僱用之人員。( 3 )擔任應徵召服兵役員工(包含職員及工友)職務輪代人員。 2.復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又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民國 88 年 6 月 3 日臺 88 勞動一字第 022585 號函釋略以,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酬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不論其是否依法進用,其與公務機構間具有僱用關係者,自有該法之適用,勞動契約如未有中斷之情形者,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3.綜上,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符合工友管理要點規定(須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無論年資銜接與否)或勞委會函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酬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服務於同一機關,勞動契約未中斷者)之臨時人員年資,均得併計休假年資。二、爰此,台端如為現任農委會農田水利會工友,應適用勞基法,依上開規定於區公所擔任臨時人員之年資,似難併入休假年資。

 

Q37 、請問:本人具有國小合格教師證,在擔任公務人員之前曾任下列兩項職務,實務訓練期滿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是否得併計休假年資,且是否有確切函釋或法規可茲證明? 1.國小 2688 專案教師(全職日薪)→已查過本網站「標題: 2688 專案支援教師併計休假年資」,但無法規或函釋可以向人事室承辦人說明,擔心對方會不採信。 2.國小導師請產假期間之代導師(全職日薪)
A37 、一、所稱 2688 專案教師係指由中央專案補助用人費用之代理、代課老師,故代理、代課老師之年資與是否為 2688 專案教師無涉,應視代理、代課老師聘用程序及類別而定。二、導師非專任職務,相關年資得否併計休假年資,仍應以本職職務而定。

 

Q38 、請問配偶外曾祖父母過世有喪假嗎?
A38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前段規定:「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因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公務人員喪假之核給,係採列舉規定,配偶之曾祖父母未於相關規定列出,爰不得據以申請喪假。

 

Q39 、我是台中市國小老師,目前因懷孕狀況不穩定,不斷宮縮及出血,經醫師診斷需臥床休養,目前已請畢產前假、事假 7 天,以及病假 28 天,想請教: 1.醫生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上是否必須有「安胎」二字,才不列入考績之計算,如果診斷書上是開立「宜臥床休養」但是沒有「安胎」兩個字,會不會影響考績的計算呢? 2.敝校人事說進到延長病假必須上簽呈,銷假時也必須附康復證明,請問這項規定適用於懷孕的狀況嗎?
A39 、一、所附診斷書應可判別係因安胎需臥床休養,尚不以載明安胎為限。二、查 101 年 4 月 27 日新修正之教師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復證明。但因安胎休養者,不在此限。三、本版為嘉義縣政府人事處建置維護,僅就提問內容依中央統一規定及本縣相關規定答復參考。

 

Q40 、教師請事病假已逾 28 天,可否變更假別(例如病假改請生理假),是否由機關首長同意即可?是否涉及圖利?(因 4 條 3 款會變為 4 條 2 款)
A40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略以,……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二、爰此,當事人請假應覈實申請,辦理人事業務人員應依法登記,如請假所依據之事實與所申請之事由不符,尚非機關首長得逕行核定變更假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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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差勤」相關問題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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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相關問題 21~30

Q21 、請問 101 年 1 月至機關報到, 101 年之休假也按比例休嗎?另外,我 98 年底退伍,當兵一年的年資,可併在 101 年嗎?若可併在 101 年內,是否過完受訓階段,即有七天的休假?

A21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 1 年者,第 2 年起,每年應給休假 7 日;服務滿 3 年者,第 4 年起,每年應給休假 14 日……。二、當年度之休假年資係計算至前一年度之年底,且訓練期間之年資可併入休假年資,又中斷之年資需任滿 1 年後始得併計,故台端 101 年尚無休假,軍職年資可於 102 年併計。

 

Q22 、請問我的身分是國小教師,若短期借調(<3 個月)至縣府.那麼,原持有的國旅卡,仍有消費補助與休假補助嗎? div="">
A22 、依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另查教育部 93.2.19 台人(二)字第 0930016756 號書函規定略以,教師僅兼任行政職務者始得核給休假,所稱「行政職務」係指學校組織規程或員額編制表明定之行政職務。至依據「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辦理借調行政機關佔缺服務之教師,自得依其所佔職缺核給休假,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八十五局給字第三○五八二號書函以,借調人員之休假旅遊補助費應由借調人員之支薪機關人事費經費支應;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八九)局考字第○○○六五三號函略以,借調人員之原支薪單位未實施休假改進措施,如借調機關同意,得在不重複請領之原則下,發給休假補助費。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五九)局參字第一二八六四號函以,借調人員因公不能休假,應由借調機關計發加班費。

 

Q23 、請問我在 99 年 12 月 19 日生產請娩假 42 天+5 天事假+21 天休假後接著請育嬰假留薪停薪,於 101 年 2 月 13 日復職,請問 101 年度還有休假和國旅卡可以申請嗎?( 100 年的休假日已達一年 21 天)
A23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同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同規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二、台端如申請留職停薪後復職,依上開規定,台端於 101 年回職復薪當年度尚無休假, 102 年休假之計算則為: 21×11÷12=19.5 天。

 

Q24 、請問我若於 100/7/1-101/11/30 間申請育嬰之留職停薪,關於下列之權益,我可否使用: 1.我於 101/12/1 復職後可否有 100 年上班比例之休假並請領同比例之國旅卡 2.我於 101 年 1 或 2 月留職停薪期間是否有年終獎金及另予考績?
A24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同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同規則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二、爰此,依上開規定,留職停薪期間跨年度,於回職復薪年度,並無休假,另留職停薪期間不列入考績年資,年終工作獎金則依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Q25 、治療不孕症可否為請延長病假之原因?
A25 、查銓敘部 75.10.1.( 75 )臺華典三字第 49897 號函釋示略以,公務人員因輸卵管不通,經施行其他輸卵管打通手術均無效,而在倫理規範內,具有和平性之協同行為,施以施善性質之人工生殖技術,以試管嬰兒方式受孕者,如有醫師證明,其實施受孕手續期間,同意准予以病假登記。

 

Q26 、本人於 100 年 10 月新任公務人員,且於 100 年 3 月之前,有 6 年之約用人員工作年資,因年資未銜接,想請教 101 年是以 7 天還是 21 天作為計算基數?又按在職月數比例,是 10-12 月,共 3 個月,還是可加計 1 、 2 月共 5 個月呢?因此 101 年之休假天數應為多少?有無任何函釋依據?
A26 、一、查銓敘部 96 年 1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54461 號函略以,自 79 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按:現為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按:現為次年 1 月起),准予併計休假。復查本部 87 年 3 月 16 日 87 台法二字第 1597398 號函釋略以,有關曾擔任國立中正大學約聘僱臨時人員,其薪資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暨民間團體委辦計畫提成之管理費項下支付之年資,於轉任為公務人員後,渠等若係國立中正大學本於職權所聘僱,且在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得依其年資相關規定辦理併計休假事宜,合先敘明。二、台端之約用年資如符合上開規定,則可併計休假年資, 101 年之休假為 21×3÷12=5.5 日。

 

Q27 、請問假設我在 102 年 1 月~6 月請育嬰假,那我既有的 102 年的休假還是維持嗎?
A27 、一、查銓敘部 93.12.27.部法二字第 0932442049 號令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辦理留職停薪,其當年度應休假日數外之休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奉准累積保留,且於該休假之奉准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其尚未休畢之休假,於回職復薪後,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繼續實施﹔另如於同一年內回職復薪者,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度繼續實施。二、台端所詢之情形,依上開規定,留職停薪開始之同一年度回職復薪者,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度繼續實施。

 

Q28 、教師請安胎病假已達延長病假階段,是否可於暑假 8/1-8/29 中斷, 8/30 至 9/20 預產期間再續請病假,安胎之延長病假於中斷時需否醫生康復證明? 1.本校兼行政教師 2 月 6 日起請安胎病假,依醫生證明需請至生產,預產期 9 月 20 日,扣除 100 學年度產假事假休假及產前假後,該師申請延長病假 5/22-7/31 。 8/1 新學年起不兼行政職務,擬中斷請假,請教各位先進 2. 該師要求延長病假請至 7/31 , 8/1-8/29 開學前中斷延長病假(暑假教師無須到校), 8/30 開學後再續請延長病假至 9/20 生產,應否同意。 3.暑假中 8/1 至 8/29 開學前之期間是否須請假(依其提供之醫師證明敘述需臥床至生產止)? 是否應要求其續請病假(扣減其 101 學年度事病假天數或需要求其請提前產假?) 4.申請延長病假前是否需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7 條,於產前假請畢後須先請提前產假 21 天,才能請延長病假? 5.安胎之延長病假可否至 7/31 中斷,是否須醫生康復証明?(9 月 20 日生產視為自動康復無需證明)。
A28 、一、查教育部 100 年 8 月 25 日臺人(二)字第 1000146104B 號公告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草案內容略以,因安胎休養所請之延長病假,銷假上班免除需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本案經洽詢教育部人事處表示,為照顧懷孕教師,簡化行政流程,教師因安胎休養所請之延長病假,如原申請之延長病假期滿未續請延長病假,得免附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視同銷假上班,先予敘明。二、依台端所述之情形,該師原申請延長病假至 101 年 7 月 31 日,如期滿未續請延長病假,視同銷假上班並得免附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 8 月 1 日起除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開學後於當年度之病假先請畢後,始得申請延長病假。三、延長病假不以提前申請娩假為要件。

 

Q29 、請問我是服完兵役( 1 年 10 個月)後念研究所( 2 年),至學校實習( 1 年),實習後至學校擔任代理教師( 1 年),現在已擔任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人員(已滿四年),進來學校服務已購買兵役及代理的年資,試問我今年的休假是幾天?
A29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二、依台端所述情形,應僅兵役、代理教師及教師年資可併入休假年資,並依上開規定核給休假日數。

 

Q30 、我自 95/9~99/12 為按月支薪臨時人員, 100/1~100/9 轉為約僱人員, 100/9~101/3 又轉為按月支薪臨時人員, 101/3 則又轉任為清潔隊員,請問如此複雜的經歷年資可否併計?
A30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08.19.局企字第0九四00二四五二七號書函規定略以, 1.查工友管理要點第 11 點規定略以,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應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以各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之服務年資,准予併計。至於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按受僱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併計年資核給休假。而上開所稱臨時員工,依本局民國 85 年 10 月 21 日 85 局企字第 36882 號函釋,係指下列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之人員:( 1 )各機關於民國 64 年 11 月 3 日前進用之臨時工友,已於「編餘工友處理原則」規定期限( 70 年 6 月 30 日)前改僱為編制內工友者。( 2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聘僱用之人員。( 3 )擔任應徵召服兵役員工(包含職員及工友)職務輪代人員。 2.復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又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民國 88 年 6 月 3 日臺 88 勞動一字第 022585 號函釋略以,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酬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不論其是否依法進用,其與公務機構間具有僱用關係者,自有該法之適用,勞動契約如未有中斷之情形者,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3.綜上,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符合工友管理要點規定(須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無論年資銜接與否)或勞委會函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酬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服務於同一機關,勞動契約未中斷者)之臨時人員年資,均得併計休假年資。二、爰此,台端如為具技工、工友身分之清潔隊員,則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臨時人員年資部分如為任工友之同一機關,亦可併入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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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月)至縣府.那麼,原持有的國旅卡,仍有消費補助與休假補助嗎? div="">


《人事常見業務 Q&A 》「訓練」相關問題 41~50

 

 

 

 
「訓練」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訓練」相關問 41~50

Q41 、目前是委任四等,今年考績如甲等則可升為五等,有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薦任六等的年資及考績 5 年,想請問明年 102 年是否有參加升官等訓練的甄選資格?
A4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二、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綜上,台端必須銓敘為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之年資符合上開考試或學歷及考績之年資始具受訓資格,基此,以技術人員任用之年資並非銓審合格實授,無法採計為上開參訓資格年資,請酌參.

  

Q42 、升官等訓練中所規定連續三年考績,如因育嬰留職停薪致未連續(留職停薪前1年考績,復職後2年考績),是否得併計?
A42 、經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有關參加升官等訓練及格取得高一官等任用資格對於考績之規定,均為最近三年考績,而非連續三年考績。因此即使因年資中斷考績年度為連續,也不至於不符合最近三年之規定。

  

Q43 、請問研修教育學分是否可以申請公假?
A43 、經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8 條規定,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國內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三、國內外其他機關 (構) 進修。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依據上開規定,研修教育學分得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Q44 、機關人力不足,臨時人員協助採購業務,並奉派參加基礎採購課程,可否申請學費補助?
A44 、經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對象如下:一、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依據上開規定,機關臨時人員並非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適用對象,無法依據該法申請補助。

  

Q45 、現任警察警佐一階滿 6 年,如果考上五等政風,要受訓要辦離職嗎?受訓時是領多少錢?分發到任時可以提敘到幾等?委 3 或委 5?
A45 、經查 10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十二、受訓人員權益(一)分配機關(構)學校訓練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1.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時,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上述規定請參閱。

  

Q46 、欲申請安胎假(已有醫生證明!可依法申請),但目前正在進修研究所(即將畢業~每周只一天時間前往進修),現如果申請"安胎假"是否有規範不得進修? 若先請 3 個月安胎假(並停止進修-請假),待 3 個月安胎假後,回校繼續上班也繼續進修,進修時程規定是否有所牴觸?而影響相關晉級考核規定否?
A46 、銓敘部 95.11.24. 部銓四字第0九五二七二六五六七號書函:主旨:貴署函詢公務人員經核准進修,於進修期間得否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局考字第 0950031472 號書函轉貴署同年月 16 日衛署人字第 0950050421 號函辦理。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原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第 3 條規定:「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 1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準此,經核准進修人員,如仍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之現職人員,自得經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後,依權責核准其辦理侍親留職停薪;惟如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經核准者,於留職薪期間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則為法所不許。依據上開規定,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經核准者,於留職薪期間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為法所不許。本案似可參酌上開函示規範。

  

Q47 、請問若基礎訓練的地點在北部,但原報到機關地點在南部,那頭一天去與最後一天回來的交通費可以由機關補助嗎?
A47 、參加基礎訓練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請公假,其差旅費之支給請依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如尚有疑義,建請洽詢主計單位為宜。

  

Q48 、原本是委一本俸二級,考上普考,想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經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條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其中之<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應如何認定? 因我原機關委一至委三工作區分不明確,我升至委二時仍將擔任委一之相同工作、職責程度,故我委一這二年多的經驗是否可符合<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呢?進而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A48 、經查 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十、(三)申請縮短實務訓練規定,「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 1 ( 1 )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1)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所具任用資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者。(2)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所具任用資格低一職等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4)普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Q49 、於 97 年為委任五等一, 86 年初任公職(丁等特考),大學畢業,請問到民國幾年,才能取得受訓的資格(門檻)?
A49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二款規定,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本案請參考上開規定。

 

Q50 、曾考上高考於 100 年 10 月底於某機關報到,101 年 2 月底考試及格,101 年 6/30 離職, 101 年又考上同一職組不同職系高考 並於 11 月報到, 請問我之前公職經歷沒有經過合格實授但有 4 個月, 也可符合申請縮短實務訓兩個月要件嗎? 若可以縮短的話 是否我將來 102 年考績可以有全考呢?
A50 、經查 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十、(一)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4 ),並由該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台端所述似有符合上開規定,可請人事單位項保訓會申請,結果仍需以保訓會核定為準。如能於 102 年 1 月底前完成訓練開始試用,則 102 年應可參加年終考績。

 


「訓練」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人事常見業務 Q&A 》「訓練」相關問題 31~40

 

 

 

 
「訓練」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訓練」相關問題 31~40

Q31 、考取當年度碩士在職專班,若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工作相關,能否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又如何計算留職停薪的起迄時間呢?
A31 、經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依據上開規定公務人員得因進修碩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為 1 年以內,最多可以再延長 1 年,所以要何時申請、何時結束,應視實際需要辦理。

  

Q32 、教師在職進修時,課務是否得自理?若有代課需求,代課費該由誰給付?
A32 、教師參加研習進修必須是奉派參加,才能給予公費排代。如係自行報名參加研習或進修而簽准給予公假者,課務需自理。

  

Q33 、應公營事業單位需於假日(週末)利用私人時間進修課程訓練, 除可申請學費補助外,是否可視為加班或公差?
A33 、如屬於假日奉派參加研習之性質,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應為公假。

  

Q34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略以,依法接受政府之召集令可核給公假。因軍事召集已有補助莒光號以下之交通費補助,惟公務機關是依國內出差旅費要點支給自強號(火車而言)。想請教可否申請路程假之交通差額及膳費(公假而言)。
A34 、經查召集規則第 54 條規定,應召員餐旅費計算標準及給與,按其階級依國軍相關給與規定辦理。本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由國防部支付餐旅費。

  

Q35 、請問地方特考綁約期間,但有意願於就讀在職進修研究所,因欲修讀之研究所需完成 1 年實習課程,不知此 1 年可否申請留職停薪?
A35 、本案所詢實習不知是否為教育實習,如為教育實習,經查銓敘部 94.06.15.部銓四字第 0942509340 號書函及 88 年 11 月 17 日八八臺甄五字第 1826906 號書函略以,參加教育實習並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所定申請留職停薪事由,無法逕由服務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準此,本案尚不得以留職停薪方武參加教育實習。如不視教育實習則需視個案情形研判,應循行政系統簽奉核定後,始得留職停薪參加實習。

  

Q36 、請問國中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請公假在職進修,畢業後有無規定需在原單位服務滿幾年才可介調聘之規定?
A36 、經查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十二、(一)規定,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保證書,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其服務義務之期間,留職停薪進修者為留職停薪相同期間,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為公假相同期間。進修期間及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或調離本縣。

  

Q37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訓練剛滿四個月,但已接近預產期,可否開始請產前假 8 天?但還沒拿到及格證書,這樣算公務員嗎?有 42 天的產假嗎?
A37 、如已完成實務訓練,且訓練成績及格辦理請證作業,雖尚未收到考試及格證書,也算已經完成考試。相關的請假規定已不再適用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規定,應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因此分娩前有 8 天的產前假,分娩後有 42 天的娩假。

  

Q38 、申請自行至國外進修研究所留職停薪乙年(公務員身份),惟因家庭因素當時未能完成學業,即在未滿一年時申請回職復薪回原單位服務。現想再次申請國外進修留職停薪(不同進修學校),是否可行?
A38 、經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應予留職停薪。所詢是項請參酌上開規定。

 

Q39 、升官等訓練與升官等考試之差異為何?
A39 、升官等訓練與升官等考試僅均為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之方式,其他如法令依據、辦理方式則完全不同,至於任用資格方面在委任升薦任的部分也會有差異。

 

Q40 、有關公務員例假日(六日)奉派參與研習會或教育訓練,是否可於日後申請該上課日之補休? (是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04.29 局考字第 0910010968 號函辦理?
A40 、如果是機關因業務需要指派人員參加,才能夠於 6 個月內申請補休。如果是自己要參加而經機關核准者,就不能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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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獎懲相關問題 11~20

 

 

 

 
「獎懲」相關問題:01 02

 

「獎懲」相關問題 11~20

Q11 、上級來函敘獎額度及人員,承辦未簽會人事單位表示意見,經首長直接核准後才會人事提考績會審議,於程序有無違法。
A11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3 條規定略以,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復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第 1 目規定略以,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為考績委員會職掌之一;至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則為當然委員。二、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辦理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否則,即有違反程序之虞;惟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6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平時考核獎懲之記功(過)以下案件,考績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者,得先行發布獎懲令,並於獎懲令發布後 30 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三、謹請 參酌。

  

Q12 、本機關接獲 A 機關獎懲建議函,要求本機關懲處某位同仁(該同仁前於 A 機關服務)經本機關考績委員會決議不予懲處,並回復 A 機關惟 A 機關不服,屢次發函本機關要求懲處,本機關提出銓敘部 89.04.27.( 89 )銓二字第 1886018 號函中:……如調職人員之獎懲令在調任新職前已經核定者,由原服務機關發佈,如在調職後始核定者,原服務機關僅具獎懲建議權責……。 A 機關仍舊發函要求本機關懲處,請問些種情形該如何處理?有無法規函示之依據面對同一事由案件重覆來文可不予處理?
A12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復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平時考核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所詢考績委員會初核如有疑義,得請原建議懲處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原單位主管到會備詢。二、對原決定提出不服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條規定,僅限於公務人員,懲處建議機關非具當事人能力,不得提起申訴。另依同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略以,對已決定之復審事件重行提起復審者,應為不受理決定。本規定依同法第 84 條,準用於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三、綜上,本機關既已做出「不予懲處」決定,除受懲人得提起申訴及再申訴外,原建議懲處機關無法可提出異議。謹請 參酌。

  

Q13 、「約用人員」是否有依據辦法可以辦理敘獎?
A13 、一、約用人員應指行政機關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自行進用之臨時人員。雙方權利義務係以訂定僱傭契約規範,故該等人員之獎勵宜依契約內容辦理。二、謹請 參酌。

  


「獎懲」相關問題:01 02
 

《人事常見業務 Q&A 》「考績」相關問題 91~100

 

 

 

 
「考績」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考績」相關問題 91~100

Q91 、原任職交通事業單位, 96 年高員級升資考試及格, 96 至 99 年考績皆考列為甲等;嗣 100 年 4 月商調至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列等為薦任第 6 至 7 職等,銓敘審定結果為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4 級,倘 100 年考績為甲等,請問 101 年可否晉升至薦任第 7 職等?
A91 、經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因此如符合上開規定,則 100 年之考績可以做為升等之考績年資。另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依據上開規定,最快需 101 年年終考績甲等,於 102 年才能取得薦任第七職等的任用資格。

 

Q92 、教師 101 年 8 月 1 日經介聘至新學校服務,該師 100 學年考績係由員任職校辦理考核,請問該師 100 學年之考績獎金則應由原任職學校或現職學校發給?
A92 、本縣所屬學校教師考核獎金發放之規定:辦理考績後調至新學校,其考核獎金仍由原考核學校核發;若原考核學校裁撤由承受(合併)其業務之新 學校核發,若無承受(合併)之新學校,則由原學校之上級單位核發。

 

Q93 、若於 101 學年度上學期請育嬰假,於 101 學年度下學期返校任職,請問會影響考績晉級嗎( 102 學年度的考績晉級嗎?),另外,考績等第是否會受影響?
A93 、若 101 學年度上學其育嬰留職停薪,下學期回職復薪,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3 條規定,連續服務達 6 個月者辦理另予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二款以上,僅發給獎金而不晉級,因此 102 學年度不會因為成績考何而晉級。至於育嬰留職停薪,不會成為評定考核成績的影響因素。

 

Q94 、公立學校約聘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應國家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試問該考績年度得否併計約僱年資辦理年終考績?
A94 、約聘人員之服務年資及考試分發人員實務訓練期間之服務年資不能採計為考績年資,無法併計參加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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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教師敘薪」相關問題 21~30

 

 

 

 
「教師敘薪」相關問題:01 02 03

 

「教師敘薪」相關問題 21~30

Q21 、曾於立案之托兒所任職之年資,於嗣後擔任公立學校正式教師時得否採計提敘?
A21 、依教育部 81 年 2 月 21 日台( 81 )人字第 09074 號函規定:國小教師曾任私立托兒所教師年資,任教當時雖已具國小教師資格,以私立托兒所非屬教育機構,轉任之時並無「私立學校法」第 54 條第 2 項之適用,故其曾任私立托兒所教師年資,尚不得按年提敘薪級。另依教育部 88 年 4 月 26 日台( 88 )人(一)字第 88043443 號函規定: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保育員,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該保育員如係分別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雇員管理規則」等法規進用者,應依本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 85 )人(一)字第 85051179 號函釋各項職前年資採計原則分別認定,就其進用之法令依據及所敘薪級認定與幼稚園教師職務等級相當者方得採計提敘薪級。

  


「教師敘薪」相關問題:01 02 03
 

《最新消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3 年 2 月 11 日勞動 2 字第 1030052606 號函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請依內政部 74 年 11 月 8 日(74)台內勞字第 357091 號函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3 年 2 月 11 日勞動 2 字第 1030052606 號函辦理。
二、隨文檢附旨揭來函供參。

《最新消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財務金融系碩士學分班

主旨:檢送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財務金融系碩士學分班招生訊息,敬請惠予公告周知,並歡迎 貴單位同仁踴躍報名。
說明:
一、招生課程:斗六班-財金專業英文、財務報表與風險分析、期貨與選擇權市場、總體經濟分析; 台中班-金融軟體應用; 彰化班-行為財務與行為投資理財實務、金融軟體應用。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03 年 2 月 16 日。
三、上課地點:斗六班-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123 號); 台中班-中華電信中區訓練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658 號); 彰化班-彰化崙雅國小(彰化縣社頭鄉員集路一段 615 號)
四、簡章下載:請至財金系首頁-最新消息公告下載 http://www.umf.yuntech.edu.tw/news/newsview_396.html
五、相關資訊請電洽雲科大財金系許小姐 05-5342601 分機 5409 或 email: vanessa@yuntech.edu.tw
六、招生訊息詳如第四點,請協助轉知公告。

 


《最新消息》研商退休再任人員之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查核及防杜機制會議紀錄

主旨:檢送「研商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會議紀錄 1 份,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6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2269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事項,茲摘述如次:
(一)各縣市非教育部所屬之學校請至銓敘部系統查核,倘發現所屬退休教育人員再(轉)任至中央所屬財團法人情形,仍應主動通知該財團法人並副知其主管機關。
(二)有關軍教人員所規範之財團法人範圍,仍請各機關依立法院審查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所作通案決議第 6 項辦理(亦即以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之事業職務為範疇)。
(三)依會議決議修正「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做法」如附表。
(四)請各機關學校仍應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11 月 23 日局給字第 0990007195 號函規定,運用前建置完成之「離退人員加發慰助金上載查詢系統」,查對再任人員是否屬支領優惠退離加發給與人員及是否須依規定追繳加發給與。
三、檢附旨揭會議紀錄、附表暨具結書範例各 1 份。

 


《最新消息》修正發布「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主旨:「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1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35682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 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35682C 號函辦理。


《最新消息》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地方治理需求分析報告」重點摘要

主旨: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地方治理需求分析報告」重點摘要 1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103 年 1 月 28 日研教字第 1032050094 號函辦理。
二、該中心為契合地方機關訓練需求以促進地方施政業務執行與推動,就地方政府施政願景、首長競選政見、施政目標、面臨困難等重點資料歸納分析,完成旨揭報告及其重點摘要。
三、本案報告全文該中心已上傳地方治理知識分享平台/調查與研究/地方治理人才培訓(網址:http://www.rad.gov.tw/share/research.php?cat_id=3),歡迎自行下載參閱。


《最新消息》嘉義縣政府 103 年度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輔導獎懲實施計畫

主旨:為確實落實人事資訊種籽教師責任分區制度,並加強與輔導區聯繫效益,增進兼任(辦)人事人員人事資訊處理概念,鼓勵種籽教師提升輔導技巧與實際成效,特訂定「嘉義縣政府 103 年度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輔導獎懲實施計畫」1 份,請 查照並確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辦理。
二、謹就旨揭計畫重點臚陳如次:
(一)實施對象:嘉義縣政府所屬人事資訊種籽教師。
(二)輔導辦法:
1、種籽教師應於本年( 103 )年 03 月 15 日前,協助輔導所轄責任區內之機關學校確認人員區分為 01 至 74 之薦任人員第 6 職等以上人員表 2 主管級別、職稱、職系、人員區分、現支官職等、經歷、學歷、考試、考績、銓審、動態等資料欄項之完整性,並確認 A1 人事報送服務網與銓敘部考績資料及銓審資料錯誤筆數均以更正完成。
2、種籽教師於 5 月 15 日及 8 月 15 日前繳交「嘉義縣所屬機關學校輔導員人事資訊業務輔導回報表」,具體說明與責任區內機關(學校)輔導內容及處理方式,並以電子檔及加蓋職名章之書面表單回傳至承辦人員。
3、於每月第 1 週協助稽催各項人事資料考核項目之報送,並於每月 5 日前協助責任區內之機關(學校)完成填報 D5 組職員額管理及 A2 人力資源填報系統各調查表。
4、於每月第 6 日人事資料當月考核成績公布後,協助輔導轄區內機關(學校)每日公布成績未達 100 分之單位處理該項未達 100 分之項目。
5、每月第 3 週週成績,以輔導者本身及責任區內機關(學校)全數達 100 分為目標。
6、協助所轄責任區機關(學校)確保每月第 3 週至最後 1 日期間人事資料正確性、合理性與完整性,每月 A1 考核成績達滿分。
7、協助所轄輔導責任區人員異動至新機關,人事資料報送之即時性。
8、協助調查表系統各項調查表報送。
三、檢送「嘉義縣政府 103 年度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輔導獎懲實施計畫」及「嘉義縣所屬機關學校輔導員人事資訊業務輔導回報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嘉義縣政府 103 年『銓』力以赴-人事資料正確性及銓敘部資料比對計畫

主旨:檢送「嘉義縣政府 103 年『銓』力以赴-人事資料正確性及銓敘部資料比對計畫」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確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 月 29 日總處資字第 1030021867 號函及 103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辦理。
二、為提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 WebHR 人事資料正確性及銓敘部銓審資料、考績資料比對率,俾供整體人事資料統計、分析及決策之參考與運用,特訂定旨揭計畫。
三、各機關(學校)應於本( 103 )年 3 月 15 日前完成 WebHR 與銓敘部銓審資料比對、考績資料比對,並傳輸至人事報送服務網,以完成資料庫更正作業。
四、另,有關銓敘部銓審資料比對與考績資料比對步驟,請參照本府本年 2 月 10 日府人福字第 1030022544 號函(諒達)辦理。


《最新消息》嘉義縣政府 103 年度『志』尊是嘉-退休公教志工服務計畫

主旨:檢送「嘉義縣政府 103 年度『志』尊是嘉-退休公教志工服務計畫」1 份,請 查照並確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頒「強化退休公教志工人力運用機制之推動原則」辦理。
二、為廣為運用本縣豐沛優質之退休人力,節省本府人力成本並提供退休人員退休後更具色彩之生活,擬積極推動志工協助公共服務、發揮志願服務無私之奉獻精神,同時提升行政服務品質及民眾對機關服務之肯定,爰訂定本計畫。
三、旨揭計畫推動志願服務原則,茲摘述如次:
(一)重視志願服務人力及業務,檢討機關(學校)業務,發展合適之退休人員志願服務工作項目。
(二)在人員退休前,提供相關志願服務觀念推廣課程及設計參與誘因、宣導運用志願服務工作媒合系統平台。
(三)在人員辦理退休時及退休後,調查並徵詢其投入志願服務意願並提供協助(如,設計意願調查表請擬(已)退人員填寫,並協助其登入及運用「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系統)。
(四)依志願服務法提供教育訓練。
(五)結合民間組織或運用機關(學校)成立之志工團隊,協助機關(學校)建構志工人力運用管理制度。
(六)訂定志工評鑑考核及獎勵機制,並據以執行。
(七)辦理志工志願服務狀況調查,作為後續相關業務改進。
四、請各機關(學校)依推動原則實際運用情形填列後附「嘉義縣政府各級機關學校退休公教志工推動原則執行成效表」並於本年 6 月 13 日及 8 月 15 日前分次報送本府人事處彙整列管。
五、獎勵措施:
(一)設有專任人事人員之機關(學校)推動原則執行情形列入本年度人事人員年終考績重要參據。
(二)兼任(辦)人事人員執行本案成效,將列入各機關(學校)辦理人事業務配合度執行情形及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三)依據本府訂定「嘉義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對於服務時數達 1,500 、 2,000 、 2,500 小時以上者,分別頒授本縣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銀牌獎、金牌獎及證書,並於本年不定期辦理機關訓練研習或公開活動及聚會中,公開表揚其對於本縣各項業務之績效與貢獻。
六、前揭計畫及執行成效表亦可至本府全球資訊網/人事處/檔案下載區/退休福利科項下載運用。


《最新消息》103 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3 月 7 日前將相關表件送縣政府彙辦

主旨:為辦理本(103)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分配及調訓等事宜,請於本年3 月 7 日前免備文將相關表件送府彙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年 2 月 10 日公訓字第 1032160099 號函辦理。
二、查該會本年仍以 16.5%為年度調訓比例,本府將依式計算本年度本縣分配受訓名額,並預估 104 年度符合參訓資格人數。是本縣本年度遴選作業仍援例以機關性質區分 6 組辦理,並依各組符合參訓資格之人數按前揭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先予敘明。
三、請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主動清查符合參訓資格人員(以 103 年 4 月 30 日仍在職之現職人員為基準),並依式填列「103 、 104 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參訓人數統計表」及「103 年度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名冊」等 2 項表件,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電子檔亦請電郵至本府本案承辦人信箱),另請注意前開表件不得有遺漏或虛報人數之情事。
四、又請轉知符合參訓資格者檢齊下列表件並經人事單位檢視無訛後裝訂成冊,依限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一)本府 103 年度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作業報送資料一覽表 1 份。
(二)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參訓資格檢核表 1 份:請參訓者依所具資格逐項勾選檢核。
(三)102 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資績評分表、試算表各 1 份:表內各項績分僅採計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上開報送資料一覽表內所列各項證明文件 1 份,請依序備齊並標明附件序號,俾利複審作業。
(五)上開報送資料一覽表、評分表及試算表,另請電郵至本府本案承辦人信箱。
五、另依本府 97 年度第 1 次升官等訓練人員甄審會決議以,有關資績評分表內之綜合考評分數評定標準部分,如受遴選人員獲全國性評比前五名獎項者,服務機關首長評定本項分數級距為 9.5 分至 9.9 分;如係縣級評比優異及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分數級距為 9 分至 9.4 分。復依同年度第 2 次升官等訓練人員甄審會議決議略以,綜合考評分數經甄審會審議,未有具體優良事蹟並退回服務機關依規定標準重新評定分數後,倘該機關未依審議結果重新評分者,該受遴選人員如排序為正取者,將不予遴薦參訓。
六、相關表件已放置於本府人事處網頁檔案下載區,請自行下載運用。
 

 


《最新消息》102 年考績報送銓敘部相關事宜

主旨:有關 102 年考績報送銓敘部相關事宜 1 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97 年 5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0970074921 號函規定,貴機關之考績案除機關首長由  貴機關報送本府統一報送銓敘部外(報送方式請參閱上開函說明二),餘已授權由  貴機關自行核定,並逕報送銓敘部審定。
二、爰自即日起請至銓敘部網站進行報送作業(機關首長部分請於 102 年 2 月 21 日前報送完畢),如組織修編尚未通過之機關,請俟組織編制修正通過暨其相關事宜辦畢後,再行上網報送。
三、報送銓敘部之文件請檢附公務人員醫事人員考績(成)人數統計表及考績考成附錄表;另 102 年有因公傷病請公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人數或延長病假(扣除因安胎所請之假)日數超過 6 個月之人數,報送時請一併檢附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分配彙整表。
四、檢附考績考成附錄表。
 

《最新消息》有關各機關聘僱職務代理人酬金之支給,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各機關聘僱職務代理人酬金之支給,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內控機制 1 案,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5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2139 號函辦理。
二、查為簡化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行政院前於 96 年 10 月 23 日以院授人力字第 0960063998 號函及 101 年 7 月 10 日以院授人組字第 1010042627 號函就相關措施及配套管理原則函送各機關據以辦理並規定略以,依相關聘僱法規進用之聘僱人員,如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薪點折合率超過行政院所訂通案標準者,仍應報院核定。
三、復查行政院 103 年 1 月 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04712 號函除重申前開規定外,並函知契約簽訂日期在通函下達之前,如經服務機關逕以較通案標準為高之薪點折合率支給,致有溢領情形者,審酌類此溢發之情事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且事涉雙方契約履行義務,同意免予追繳。
四、檢送「聘用職務代理人員薪點折合率超過通案標準人數調查表」1 份,請於103 年 2 月 20 日(星期四)前免備文填復,確實清查貴機關及所屬有無類此溢發之情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加強內控機制,以杜絕再發生類此誤核案件。
五、檢附前開院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國立政治大學、東海大學及佛光大學政府公務人員行政管理知能碩士學分班

主旨:檢送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東海大學及佛光大學終身教育處開設之「公務學程-政府公務人員行政管理知能碩士學分班」計畫書各一份,請鼓勵未來 3 年具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資格者參加,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文官學院 103 年 1 月 29 日國院研字第 1030400017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掃描檔(含附件)1 份。
二、該學院自 100 年度起陸續與政大公企中心等校合作開辦「公務學程」,俾提供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潛在參訓人員預先研習行政管理相關知能。
三、為使「公務學程」參加人員銜接本年 6 月 3 日該學院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第 1 梯次訓練,旨揭計畫書之課程分別自 3 月下旬或 4 月中旬起至 5 月 17 日間開辦,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本年 3 月中旬或 4 月初止。計畫書及報名表電子檔另公告於該學院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 //http://www.nacs.gov.tw )最新消息欄。
 

《最新消息》多加利用「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系列數位課程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系列數位課程,請 查照並歡迎多加利用。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7 日總處資字第 1030022347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嘉義縣政府 103 年度辦理所屬機關學校待遇支給審查計畫

主旨:核定「嘉義縣政府 103 年度辦理所屬機關學校待遇支給審查計畫」如附件,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二、查 103 年度人事業務機關考核項目重點為落實俸給支給及報送正確性,並著重就公教人員待遇管理系統第 1 季及第 2 季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支給情形複核。
三、請依旨揭計畫於每月 5 日前至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之待遇福利系統固定性給與資料維護當月份個人待遇資料,並確實點選適用之專業加給表別(含支領數額)、地域加給表別(含基本數額)、年資加成比例(含年資加成金額),確認核對當月份報送資料之正確性後報送。
四、資訊種籽教師輔導員應善盡對責任區內受輔導之機關學校督導職責,並確實覆核受輔導之機關學校薪資清冊與該機關學校與 A3 公教人員待遇管理系統待遇資料,如不相符者,應立即要求所屬機關學校重新更正資料,覆核正確後,應彙集責任區內機關學校之待遇查核結果表及薪資清冊等資料,統一送本府人事處。
五、資訊種籽教師輔導員本年度各責任區內受輔導之機關學校全年度均於期限內完成各項考核項目資料之報送、查核,不經由本府稽催,且待遇資料維護正確完整者,記嘉獎 1 次;經由本府覆核不相符者,累積 2 次,記缺點 1 次,並列入年終考績重要參據。


《最新消息》『年終辦理考績-網路報送』操作步驟及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作業要點

 

《最新消息》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124 期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一案,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124 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3 年 2 月 7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3911 號書函辦理;檢附前開書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0302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並轉知所屬同仁。

主旨: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0302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嘉義縣政府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自 100 年 5 月創刊以來,至今已發行 34 期。由於內容包羅萬象,規劃有【活動訊息網】、【溫馨關懷坊】、【法規看過來】、【心得分享】、【標竿學習專欄】、【靜思語】及【訊息預告網】等專欄,頗受同仁好評。
二、歷年電子報檔案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GO-GO-GO 電子報」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人事常見業務 Q&A 》「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 71~80

 

 

 

 
「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 71~80

Q71 、你好,本人在國立大學擔任約用人員 6 年,於 100/3/11 離職,同年考取普考, 10/27 開始報到工作,想請教關於提敘、年假、年終計算的問題: 1 、提敘-經查約用人員進用要點,是依據教育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暨「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來訂定,是否就沒有提敘的適用餘地? 2 、休假併計-因為 100 年工作無連續,是不是 101 年照比例計算只有 2 天休假? 等到 102 年才可把 6 年的年資和 100/10 月後的年資算入? 同樣需等合格後始可提出? 3 、年終-年終計算是 10-12 月三個月還是可併計 100 年的 1-3 個月,一共 5 個月呢?若可併計是否也需待合格後提出?? 4 、國旅卡-因此國旅卡按照休假只能先給 2 天的額度? 再煩請回覆,辛苦了,謝謝!
A71 、一、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暨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所稱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指曾任下列各款之年資:一、在政府機關 (構) 、公立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 (僱) 用之年資。台端如具上開年資,則可檢證向人事單位申請提敘。 二、依銓敘部 96 年 1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54461 號函略以,自 79 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按:現為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按:現為次年 1 月起),准予併計休假。 三、依「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四、本案所詢疑義,仍請洽原服務機關確定服務期間之身分屬性後,向現職服務機關依上開規定申請辦理。

 

Q72 、請問營建署的約聘人員: 1 、是公保、勞保、或是其他國家相關保險﹝是否屬於勞工,適用勞基法﹞? 2 、是否有退休福利制度?若是有,請問應為如何? 敬請解答,感嗯!
A72 、一、所詢之約聘人員,如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者,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係屬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二、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 3 條,各機關學校進用聘僱人員時,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七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第 5 條規定,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以上供參考。

 

Q73 、本人於 100 年 1 月 1 日擔任行政機關約用助理一職.於同年 10 月轉接國科會約用助理(年資並未中斷).但機關在核發年終工作?金時,僅只核發 10~12 月這三個月之年終?金,而 1~10 月的年終工作?金卻不予核發。這樣是否合理?若不合理要如何救濟?
A73 、一、依「一百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年資採計: (一)軍公教人員一百年十二月仍在職者,不論其一百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新職服務機關學校依其一百年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1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暨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 、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依本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款支領軍職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轉任公職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 、軍職辦理外職停役轉任文職人員,如於一百年十二月一日以前辭職,並同時恢復支領軍職退休俸者,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由國防部發給年終慰問金。 4 、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臨時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二、台端如符合上述年資得以併計之要件,敬請向服務機關申請補發。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上,提供作參考。

 

Q74 、長期代理教師(1 年聘)因安胎或治療疾病需要可否請延長病假?
A74 、目前嘉義縣所屬各公立學校長期代理教師給假係適用聘僱人員給假規定,依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如契約期滿尚未 痊癒時,不予續聘僱。以上,請酌參。

 


「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人事常見業務 Q&A 》「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 61~70

 

 

 

 
「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 61~70

Q61 、您好~我之前在署立醫院上班(約用人員)2 年 3 個月,也代理過學校護理人員(有經過銓敘部審核)1 年,目前考上正式公務人員,請問年資可以合併嗎?休假方面可以合併計算嗎?謝謝~
A61 、一、依銓?部 63 年 10 月 24 日 63 台為特三字第 35953 號函:「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其約僱期間之年資,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時,不予併計。」銓?部 73 年 12 月 5 日 73 台華甄一字第 0966 號函「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聘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規定約聘之聘用之員,於聘用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3 條規定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者,其服務年資始予採計(按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年資不予採計),未經送本部登記備查者,不予採計。」故在 84 年 7 月 1 日以前擔任聘用人員並經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之年資,方得併計退休年資。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聘僱之年資銜接者,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後併入休假年資,扣除前已實施之慰勞假日數。年資中斷者於服務滿 1 年後得併計之,另係按月支薪且其薪給係由政府預算經費(按:不限於人事費)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併計休假(不問年資是否中斷),請酌參。

 

Q62 、請問月酬標準:250 薪點(折合新臺幣 30,275 元) 1.30275 是實拿到的薪水.還是還會再扣勞健保什麼的? 2.扣的話大約扣多少? 3.約僱人員一個月可以休幾天?
A62 、一、依行政院 100 年 6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000406581 號函示略以, 100 年度下半年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在每點新臺幣 121.1 元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以月薪報酬 250 薪點為例, 250*121.1=30,275 元即為全薪。每月所應扣除金額(自行繳納部分),除勞健保費用約 930 元,另須提撥約僱人員離職儲金自提儲金(30275*0.12*0.5)元。二、約聘僱人員辦公時間比照公務人員,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點規定,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以上敬請參考。

 

Q63 、請問請問育嬰假半年年資就要重新算嗎?請問可以延續之前的年資加上後半年的年資可以延續嗎?
A63 、依原人事行政局 91 年 6 月 24 日局考字第 0910019992 號函釋,機關聘僱人員係「兩性工作平等法」(已於 97 年 1 月 16 日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條、第 16 條及第 21 條適用對象,得於聘僱契約有效期間,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是以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為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得依法申請留職停薪,但夫妻雙方均為聘僱人員者,應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又聘僱人員留職薪停薪期間不得逾其聘僱期間。

 

Q64 、本人目前為約僱人員,請問離職儲金的用途為何呢?是到期時可以領回嗎?謝謝您。
A64 、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五條,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是以,台端如依規定離職,可領取任職期間提撥之公、自提儲金並加計利息發給。

 

Q65 、您好,我之前是約僱人員,每月都會扣除離職金 2034 元,那請問我工作 16 個月之後因故離職,請問我的離職金是 2034*16 還是 2034*2*16 謝謝。
A65 、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五條,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是以,台端如依規定離職,可領取任職期間提撥之公、自提儲金並加計利息發給。

 

Q66 、請問本人任職於公家機關為約聘人員未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本人子女即將就讀外語學院請問可否向學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感謝。
A66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有關生活津貼部分:「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是以,目前約聘僱人員尚不適用生活津貼補助,以上供參考。

 

Q67 、敬啟者您好:有一疑惑,祈能解惑。本人以專科學歷,獲聘為某單位約聘人員,現支薪 376 薪點。今在職進?,獲得碩士學位,不知可否據此以為調薪。煩請賜教 謝謝!
A67 、一、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五點,聘用人員報酬標準由聘用機關及各級層轉機關,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羅致困難程度,與應具之專門知能條件,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聘用契約中訂定之。 二、查目前行政機關之聘用計畫多屬一年一聘性質,除非在年中修改聘用計畫及契約或新的年度重新擬定新聘用計畫,否則不會隨聘用者學經歷改變而調整,以上供參。

 

Q68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人員年資四年目前仍在職、若 101 年考上普考人事行政、年資和休假是否可以累積併計帶入分發單位,謝謝您。
A68 、查銓敘部 96 年 1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54461 號函略以,自 79 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按:現為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按:現為次年 1 月起),准予併計休假。復查本部 87 年 3 月 16 日 87 台法二字第 1597398 號函釋略以,有關曾擔任國立中正大學約聘僱臨時人員,其薪資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暨民間團體委辦計畫提成之管理費項下支付之年資,於轉任為公務人員後,渠等若係國立中正大學本於職權所聘僱,且在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得依其年資相關規定辦理併計休假事宜。相關服務年資如符合上開規定,仍請洽原服務機關確定服務期間之身分屬性後,由現職服務機關依上開規定覈實辦理。

 

Q69 、擔任某中央機關約僱人員之年資約 4 年多,一開始工作就常被小老闆要求加班,加班內容並非執掌工作項目,係專員綜合業務及其他人員之工作,一開始覺得沒關係,就當作另一種學習。但之後小老闆工作分配就更誇張,將工作量增加跟專員一樣多,一開始也把它當學習,後來才發現自己的工作量係其他人員好幾倍,以致於懷孕期間差點流產,事後僅能再往上報告,並請協助調整工作量,小老闆回應說:分配何司處之採購案量,係看運氣。接著同辦公室同仁得知我請求協助工作量減少,他們也怕工作量隨之增加,就一起背後、面前言語諷刺(類似集體霸淩),以上描述事實。請問這樣運用約僱人員適妥嗎? 約僱人員也是人、也為這國家做事,是否有申訴管道呢?保障自我工作及人的尊嚴呢?而不是只能默默接受。
A69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9.21 公保字第 9005601 號書函略以,茲以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稱依法任用之人員,亦非同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機關組織編制中依法僱用人員,尚非該法所保障之對象,自無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合先敘明。 二、依台端所述之情形,仍建議與服務機關再予充分溝通協調,儘力取得機關之諒解;如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禁止性別歧視規定者,則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以上供參考。

 

Q70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我曾在 A 公家機關擔任約僱人員(99.9.1-100.8.31)又在 B 公家機關擔任約僱人員(100.9.1-101.1)(101.2 月-5 月),年休假是否能併計?國旅卡可以刷嗎?有沒相關的法條參考,謝謝。
A70 、一、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第 4 條規定略以,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 1 年者,第 2 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 7 日;……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聘僱人員符合第一項慰勞假規定者,其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第 5 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如台端所詢年資均屬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且年資銜接,則慰勞假年資可併計,並申請補助費,請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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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人員」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人事常見業務 Q&A 》任免銓敘相關問題 181~190

 

 

 

 

「任免銓敘」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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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銓敘」相關問題 181~190

Q181 、您好:想請問現在是普考委任三職等,想轉調其他單位,那麼找缺時是指可以找三~五職等的缺嗎?四~五職等的缺可以找嗎?聽說有權理,適用於轉調找缺嗎?謝謝。另外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可以互調嗎?還有其他類組可以互調嗎?謝謝。
A181 、台端現為普考 3 職等,可轉調其他單位委任 3~5 或 4~5 職等的職缺;同官等係可權理,但以不超過 2 職等為限。另外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可以互調,可參考「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代號 31 。

 

A182 、專技轉任之現職公務人員,無法透過行政相關學分之修習,轉調行政相關職系; 另轉任前曾於私立醫院從事專門技術相關之工作年資,是無法併計入轉任公職後之服務年資,請 酌參。
A182 、專技轉任之現職公務人員,無法透過行政相關學分之修習,轉調行政相關職系; 另轉任前曾於私立醫院從事專門技術相關之工作年資,是無法併計入轉任公職後之服務年資,請 酌參。

 


「任免銓敘」相關問題: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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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常見業務 Q&A 》考試分發相關問題 31~40

 

 

 
「考試分發」相關問題:01 02 03 04

 

「考試分發」相關問題 31~40

Q31 、您好,我 100 年地特三等考上, 101 年 3 月 30 日至機關報到, 101 年 7 月 29 日訓練期滿,收到派令,接著又考上 101 年高考三級相同類科,在 101 年 10 月 26 日分配回原本地特分配機關實務訓練,職稱都一樣,請問:一、從 101 年 10 月 26 日開始,我還可以拿六本一的薪水嗎?因為都還是同一個機關?二、可以縮短高考三級的實務訓練變成 2 個月嗎?三、原本地特分發因為在三月底報到 101 年年底可以試用期滿,變成合格實授,現在還可以嗎?四、 101 年我會有考績嗎?那 102 年會是另予烤雞還是全年考績?謝謝!
A31 、台端地特三等錄取分發 101 年 3 月 30 日至機關報到, 101 年 7 月 29 日訓練期滿派代先予試用,復參加 101 年高考三級相同類科並於 101 年 10 月 26 日分配回原本地特分配機關實務訓練,並佔同職稱職缺,台端如具佔缺任用資格,現職地特三等資格並未喪失,僅係現職與高考錄取實務訓練?重身分,仍可照支六本一。另申請縮短實務訓練部分,因台端 101 年 7 月 29 日派代至 101 年 10 月 25 日止,實際任用未達四個月,要申請縮短實務訓練可能有疑義,不過仍可嘗試申請看看,至 101 年底可報試用期滿並辦理另予考績, 102 年則為全年考績。如擬改以高考資格銓審可於取得證書後辦理任用復審,據以縮短限制轉調期限,相關作業涉及實質認定,宜洽貴機關人事單位辦理,以上請酌參。

 

Q32 、原為 97 年初等考試分發之現職公務人員,於 101 年度考上高考,在原單位尚有八天半的休假未休,於 11/1 至新單位報到(到離職日同一日),請問實務訓練期間是否為 11/1~3/1 日?本年度在新單位是否可將未休完之八天半休畢?明年 102 年基礎訓練期間(第二梯次為 1/2 開訓)可否請休年假? 102 年度考績是另予考績還是年終考績呢?謝謝解答。
A32 、台端為 97 年初等考試分發之現職公務人員,於 101 年度考上高考,於 11/1 至新單位報到(到離職日同一日),年資銜接可併資休假,惟實務訓練期間所請休假日數,不得逾實務訓練期間佔全年月數比例,如超過時應延長實務訓練日期,基此,台端 101 年自行斟酌是否休完,至 102 年建議基礎訓練期間則儘量不要請假,因目前基礎訓練已有一定比例人員會無法通過,必須要全神貫注訓練,避免?通過再參加複訓,影響未來公務生涯, 102 年休假則俟實務訓練期滿正式派代後再休為宜,另推測台端現應僅為委任二職等,高考分發並未具佔缺之任用資格,無法視同調任辦理派代,因此, 102 年應僅為另予考績,相關問題如有疑義建議洽詢貴機關人事單位查明為妥,請酌參。

 

Q33 、想請問為保障各項年資權益,實際離職日與新職報到日應為同一日,這個同一日可以是星期一嗎,會不會因為周末 2 天,造成年資中斷?謝謝。
A33 、舉例來說,原機關實際工作至 10 月 18 日,於 10 月 19 日(星期五)離職,當日 10 月 19 日(星期五)即應前往新職機關報到,到離職同一日則為年資銜接,反之,如於 10 月 22 日(星期一)才前往報到,則已和離職日 10 月 19 日(星期五)差了 3 日,將造成年資中斷,請務必注意,如有需要必須於 10 月 22 日(星期一)才報到,則務必請原職機關開具 10 月 22 日的離職日期,請酌參.。

 


「考試分發」相關問題:01 02 03 04
 

《人事常見業務 Q&A 》組織編制相關問題 11~20

 

 

 
「組織編制」相關問題:01 02

 

「組織編制」相關問題 11~20

Q11 、我看職系表,交通行政可以跟經建行政互調,我之前有銓審過經建行政,但現職是一般行政,請問這樣可以調任交通行政嗎?另外,我想請問是否修習過法律科目 20 學分,就可以向人事申請改為法制職係呢?謝謝。相關規定需要看哪裡?
A11 、在任用資格上,曾經銓敘過的職系可視為現任職系,因此台端如曾經銓敘經建行政職系有案,自可具調任交通行政職系資格,另台端修習法律 20 學分,是否具法制職系專長,因涉及修習學分實質專長認定審查權責,建議台端向銓敘部部長信箱查詢,以作為未來調任依據,請酌參。

 

Q12 、請問什麼是包含占機關缺派在主計機構服務之人員呢?
A12 、所詢占機關缺派在主計機構服務之人員,係指該人員係佔機關學校編制內的一般人員職缺,但卻派在該機關學校的主計機構服務之人員,亦即不佔主計機構編制缺,通常這類情形在學校比較常發生,請酌參。

 

Q13 、請問鄉公所之機要之職系為何?職等為何?官等為何?
A13 、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4 條規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 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於第三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 府之秘書長及縣(市)政府、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綜上,大致上來說鄉公所行政類非主管類職務,都可依鄉長需要改置為機要職務,甚至鄉公所主任秘書及秘書亦可列為機要職務,所以從書記到主任秘書除了課室主管及技術類職務不得為機要職務外,其餘編制內行政職系職務,依現行規定鄉公所都可視需要在 2 人額度內設置機要職務任用,請酌參。

 

Q14 、若是地方特考 4 等考上測量製圖年資要多少年才可轉地政跟一般行政?
A14 、測量製圖職系與地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但以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因此,只要台端銓敘審定測量製圖職系後即具調任地政職系資格,惟仍受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限制。另如台端轉調地政職系後則需再經 6 個月後,始具調任一般行政職系資格,並仍受特考特用限制轉調之限制,請酌參。

 

Q15 、我在鄉公所,屬於一般行政職系,派令派到主計室擔任辦事員,主計主任要我負責審核,但會計法第 95 條「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是否不合法? 人事主任卻說無不法?
A15 、一般來說,主計人員係一條鞭系統,其派令係由縣府主計處發布,並非由公所自行發布。如果台端不是主計人員,?有主計相關專業知能,辦理內部審核是否洽當?允宜由主計權責機關衡酌。另台端所敘情形,可能是公所自行依權責裁量所為之業務指派,相關業務指派由機關首長考量所屬人員工作情形及機關業務需要,在合理及必要範圍內,除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形外,應予尊重。基此,本案建議台端可向縣府主計處或佔缺單位主管反應,先行溝通相關工作指派是否妥適等問題,如確實無法解決時,再行考量是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請酌參。

 

Q16 、機關首長欲推動地方之文化古蹟及觀光產業,應該如何增加文化觀光之課室?員額的職系職組有何限制?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要如何轉變為文化行政職系?委任與薦任要如何辦理?
A16 、貴機關如欲增加課室,課室組設上限,仍必須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辦理;另如設立文化觀光課後,職務歸系時必須依組織規程或自治條例內該課職掌內容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實際內容辦理歸系,目前銓敘部在審查職務歸系作業相當嚴謹,辦理修編時務必通盤考量現有人員資格及未來用人規劃,避免產生用人困擾。再則,銓敘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有案人員其資格無法調任文化行政,除非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相關規定,去取得文化行政職系專長,以上請酌參。

 

Q7 、原一般行政職系且該缺有現職人員,可否依規定修改職系為經建職系人員,若該現職人員不具新職系任用資格,可以修改嗎?
A7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職務歸系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據其組織法規、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規定所分配於各該職務之工作項目,訂定職務說明書;並就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並據以核派符合任用資格之人員。

 


「組織編制」相關問題:01 02
 

《最新消息》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103 年度地方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計畫

主旨: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103 年度地方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計畫 1 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103 年 1 月 28 日研數字第 1034050066 號函辦理。
 

《最新消息》轉知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更新「各級政府單位辦理性別事務專業人才名冊」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所建置「各級政府單位辦理性別事務專業人才名冊」業已更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於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業務時查詢運用。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 月 29 日總處組字第 1030021964 號函辦理。 
二、旨揭名冊內容業由相關機關更新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之最新資訊,並已建置於該總處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網址: http://ecpa.dgpa.gov.tw/),查詢時請進入應用系統/B.人事資料服務後,點選「組編人力處-報表專區(連結)」下載。如對上開系統有任何操作問題,請電洽客服專線: 049-2359108 查詢,並請於查詢運用時依法注意個人資料保護。

《最新消息》有關職務代理請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辦理

主旨:重申有關處理職務代理事宜,請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前經本府 101 年 6 月 13 日府人任字第 1010249180 號函轉知諒達,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有關職務代理之期限及所具資格等,均已明文規定,並經銓敘部歷次解釋在案。茲為期各機關辦理職務代理案符合相關規定及維護代理人員權益,爰該部整理歷年來對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之重要解釋並予重申,請各機關處理職務代理事宜確實依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府 101 年 6 月 13 日府人任字第 1010249180 號函影本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重要函釋內容彙整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重申有關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作業

主旨:重申有關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作業 1 案,請 查照並轉知辦理。
說明:
一、本案前經本府 101 年 2 月 14 日府人任字第 1010034931 號函轉知諒達。為撙節行政資源、簡化行政程序,銓敘部業已建置「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作業資訊系統」,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自 101 年起即採網路報送,請各機關於報送期限內上網填報,以利辦理預審作業。
二、有關「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作業資訊系統」之詳細操作說明,請至銓敘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部外機關登入首頁,下載「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網路報送作業資訊系統機關報送作業-530 操作手冊」參考。
三、檢附本府 101 年 2 月 14 日府人任字第 1010034931 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請於 103 年 3 月 15 日前完成人事資料更正作業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人事資料正確性、完整性」第(二)項,自即日起公布檢誤結果,請各機關(學校)進行人事資料更正,並於 103 年 3 月 15 日前完成資料更正作業,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 月 29 日總處資字第 1030021867 號函辦理。
二、「103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資訊室考核項目「人事資料正確性、完整性」第(二)項規定,將進行薦任 6 職等(含)或相當薦任 6 職等(含)以上人員資料,與銓敘部銓審資料庫進行資料比對及計分。
三、上述與銓敘部銓審資料庫比對結果已建置於該總處「人事資料報送服務網」(操作說明如附件),請各機關(學校)依檢誤結果進行人事資料更正,本(103)年度考核原則簡要說明如下:
(一)考核對象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薦任 6 職等(含)或相當薦任 6 職等(含)以上,人員區分為 01 至 74 之人員,包含簡薦委制、醫事、警察、關務及交通資位人員。
(二)考核期間為本年 4 月至 9 月,並於每月 1 日公布檢誤結果,錯誤者至當月最後 1 日下午 5 時仍未更正資料且報送至該總處入檔者(遇假日請提前更正資料並傳送該總處),即由系統計算扣分筆數並於次月 1 日公布。
(三)本年度將納入考核分數計算項目計下列 2 項:
1、表 20 考績在公務人力資料庫無資料、等第錯誤、核定官職等錯誤等。
2、表 34 銓審在公務人力資料庫無資料、審查結果錯誤、核定官職等錯誤等。
四、有關上開考核原則及操作說明請詳參原函及附件,另相關操作手冊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站─資訊學習角─請求協助─「銓敘部銓審資料比對操作手冊」、「銓敘部考績資料比對操作手冊」,請視需求逕自下載使用。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請依說明二、三規定於每月 10 日前彙繳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規定於每月 10 日前彙繳基金管理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並於繳納系統中以電子傳輸方式回報繳納日期,另每月 11 日於本府人事處檔案下載區公布尚未繳費之機關學校清單,請各資訊種籽教師及督導機關予以協助完成作業,俾利本府進行稽催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於當月 10 日前彙繳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如遇星期日及例假日順延之。逾期未繳,致參加本基金人員或其遺族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學校軍事單位負責。基金管理會應俟本基金費用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與。
二、為了解所屬機關及學校繳費作業情形,請於繳費作業辦理完成後,至退撫基金繳納系統「媒體申報」作業中,以「網路傳輸」回報繳納情形;另原採用之電子郵件回報繳納情形作業則免予辦理。
三、依據上開繳費情形查詢系統彙整出尚未繳費機關學校名單並於每月 11 日公布於本府人事處檔案下載區,並請各輔導區之資訊種籽教師及督導機關予以協助完成繳納程序作業,俾利本府進行稽催作業。
四、上開業務執行情形將列入「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年度業務績效考核」評核項目,爰請各機關確依上開規定於當月 10 日前將撥繳之基金費用,彙繳基金管理會,以維護參加人員退撫權益及本縣人事業務評核成績;另本案執行情形將列入年終考績(專任人事人員)或各機關(學校)辦理人事業務配合度執行情形(兼任【辦】人事人員)之重要參據。
 

《最新消息》請於 103 年 2 月 19 日前填報 102 年度各機關推動志願服務成果

主旨:為統計 102 年度各機關推動志願服務成果,請貴機關於本(103)年 2 月 19 日前上網核實填報,俾憑彙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 月 29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1963 號書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表系統(透過登入該總處人事服務網網址 http ://ecpa.dgpa.gov.tw ,進入本總處調查表系統)填寫志願服務成果(調查表編號 INV63030 )。
三、檢附調查說明 1 份供參。

《最新消息》轉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表

主旨:檢送「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表 1 份,請依說明時程及規定確實配合辦理,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 103 )年 2 月 6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2252 號函辦理。
二、為符合旨揭報送時程表,請依下列規定確實配合辦理。
(一)本學期教育部查核學雜費全免及減免結果包括大專校院學生及高中職學校學生部分。
(二)報送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其時程,請各機關於本年3 月 27 日前辦理完成。
(三)公教人員子女學雜費如係分次繳納者,機關仍應於申請人繳納首次費用時報送該筆子女教育補助資料。
(四)本次報送資料如經系統以「異常訊息」通知時,機關應檢視該筆資料是否符合「子女教育補助表」之規定,並至該系統確認或修改補助資料(按,如為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者,該筆資料核發金額修改為 0 )。
三、希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應告知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是否有前開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 
四、另為維持系統資料正確性,請各機關確實依本府本年 1 月 23 日函送「嘉義縣政府 103 年度提升生活津貼申請資料填報正確性實施計畫」規定之初校、登錄及覆校補助資料之作業流程辦理,以提升本縣辦理該稽核系統作業之成績。
五、檢附前開總處函影本(含附件)1 份。
 

 


《最新消息》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舉辦 3 月份政府契約性用人及勞動基準法實務研習班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辦理本(103)年 3 月份「政府契約性用人及勞動基準法實務研習班」等 8 班次,請依分配名額派員參訓,並轉知參訓人員依限完成線上報名,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103 年 1 月 27 日研教字第 1032050110 號函辦理。
二、除「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研習班(高雄市場次)」外,各班次名額係按各機關(單位)所報參訓需求分配,爰請確依分配名額派員參訓,原需求人員有離調職者或因故無法如期參訓,由填列單位(機關)負派員遞補之責。
三、研習相關事項說明如次:
(二)參訓人員於研習期間如須住宿,請務必於線上報名時點選,俾利寢室安排,各班期研習報到日期、時間、地點,將另以 E-mail 方式通知參訓者本人,同時副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爰請轉知所屬於線上報名時,務必確實填寫「本人電子信箱」及「服務機關人事室信箱」(請填寫 jacksama@mail.cyhg.gov.tw),以利作業(未正確填寫,該中心無法通知到訓,將影響參訓機會)。
四、檢附前揭來函(含附件)影本及參訓名額分配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3 年 1 月份】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3 年 1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說明:
Q1 :非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是否可參加公保?
 A :是。依銓敘部 94年4 月 13 日部退一字第 0942487596 號書函釋:法定機關所屬人員符合有給專任資格者即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非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者,如係由各級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指派,則屬適格之有給專任人員,自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是以, 94年4 月 13 日以後,非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得參加公保,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係以其本職而非代理職務加保。

Q2 :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所持身心障礙證明列有「重新鑑定日期」者,經重新鑑定後,如其等級並未變動,要保機關是否應向公保部辦理變更登記?如何辦理?
 A :是。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所持身心障礙證明列有「重新鑑定日期」者,應於該日期前辦理重新鑑定,經重新鑑定後,如仍具身心障礙身分,無論其身心障礙等級有否變動,均須辦理變更登記。使用公保網路作業系統之要保機關應由該系統鍵入資料辦理變更;未使用公保網路作業系統之要保機關,則檢送異動名冊 1 份,寄送公保部辦理變更登記,且均須檢附重新鑑定後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未辦理變更者,公保部將逕自「重新鑑定日期」之次日註銷被保險人身心障礙身分。

Q3 :被保險人之父親身故,其哥哥係參加勞保,被保險人申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時,其哥哥是否可要求均分,或請求法院扣押被保險人該筆津貼?
 A :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或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承保機關得自其現金給付、津貼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準此,被保險人之哥哥因係參加勞保,非公保被保險人,尚無規定得要求均分被保險人請領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亦不得請求法院扣押被保險人該筆津貼。

Q4 、案例解說:
某甲於 102年1 月 1 日民選鎮長卸任退職時,年滿 53 歲,任公職年資計 20年,因不符 1.任公職滿 25年, 2.年滿 60 歲且任公職滿 5年以上及 3.繳付保險費滿 15年且年滿 55 歲等條件,是以,其退職時不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A :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第 1 項)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另查銓敘部 79年1 月 13 日 79 台華特一字第 0362316 號函釋規定:「關於台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依 75年3 月 11 日及 4 月 25 日台灣省政府修正之『台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辦理退職時,如其任公職計滿 25年以上或年滿 60 歲任公職 5年以上者,同意仍依本部 69年2 月 4 日 69 台楷特二字第 03639 號函釋准予發給公保養老給付。」是以,某甲退職時未符上開規定,不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惟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薪)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如某甲於退職退保後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仍得依上述規定,並檢附相關書據證件(參加勞工保險者檢附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核定證明文件,參加軍人保險者檢附依法退伍證明書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通知書),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最新消息》本縣 103 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請各校於 3 月 5 日前將表件送達蒜頭國小彙辦

主旨:本縣 103 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請各校(園)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本( 103 )年 3 月 5 日前將各項表件送達本縣蒜頭國小彙辦,逾期視同放棄不予受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21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20174491 號函辦理。
二、本縣 103 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之申請及審核,請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18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20165469A 號令修正發布「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三、 103 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計算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成績優良者,請各校(園)負責初審查核工作,於103 年 3 月 5 日前薦送符合服務屆滿各年屆資深優良教師應送文件至本縣蒜頭國小彙辦,相關文件請詳實填具並依規定審核及核章。
四、各項填報表件,請以電腦繕打,姓名除原為簡體字外,一律以標楷體書寫,規格請參照本案之附件表格。
五、薦送文件請各校(園)審查後自備 1 份影本留存,正本於截止收件前送本縣蒜頭國小彙辦,本府將另聘委員統一辦理審核。所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請以影本送審(並由學校人事承辦員核章且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
六、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另請填列服務感言、名冊及簡介(附照片),除紙本寄送另請將電子檔 E-Mail 至蒜頭國小公務信箱,俾憑送教育部及本府彙辦。
七、各表件請寄送至本縣蒜頭國小(嘉義縣六腳鄉蒜頭村 188 號)彙整,聯絡人沈孟儒組長,電話 05-3802025 分機 13 。
八、私立學校相關附件及表格請逕上:嘉義縣政府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表單/教育類/教育處社會教育科下載檔案。


《最新消息》3 月 6 日至 5 月 8 日於創新學院研討室舉辦「烏克麗麗流行曲專修班」

主旨:本所訂於本( 103 )年 3 月 6 日至 5 月 8 日於創新學院研討室舉辦「烏克麗麗流行曲專修班」,請轉知同仁報名參加,請 查照。
說明:
一、研習目的:使用簡單易學的烏克麗麗,讓本縣公教同仁利用下班時段,隨著朗朗上口的流行曲目,在輕鬆的學習氛圍中自我調適,紓解壓力,提升工作效能。
二、研習時間: 103.3.6-103.5.8【星期四】16 : 50-19 : 00 ,共 10 週。
三、研習對象:限服務於本縣現職之公教人員,計 30 名。
四、報名方式:即日起至 2 月 25 日 17 時止於本所網站線上自由報名(http://www.chrdc.gov.tw/請先註冊為會員) ,本所得視報名狀況,調整報名截止期限,敬請欲報從速。
五、錄取名單報名截止後 2 日內公布。
(一)如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採電腦隨機抽籤方式。
(二)本課程屬烏克麗麗進階班性質,報名參訓之學員若未符合參訓資格、或經錄取但不克出席者,將由本所自行取消其錄取資格;遞補原則以「本所 102 年烏克麗麗紓壓入門班結訓之報名學員」優先遞補,其他學員再依報名先後順序遞補。
(三)第 1 週無故缺席者視同放棄。
六、本研習全程參與者核發研習時數 20 小時,請假或缺席超過【總研習之三分之一者(即 7 小時)】, 研習時數為 0 。
七、為珍惜研訓資源及維護教學品質,本公教同仁專長學習系列課程(夜間主題學程)之錄取學員,若請假或缺課超過總研習時數三分之一者,或有代簽到等情事,將列入本系列課程之「黑名單學員」,本所得禁止或駁回該學員再報名本系列所有課程之學習資格。
八、錄取學員請務必準時於 16 : 30-16 : 50 完成報到手續,並請自備 23 吋烏克麗麗(請盡量避免使用彩琴因會走音需不斷調音)、調音器、筆、筆記本。
九、參加研習學員惠請准予公假登記。
十、檢送「研習簡章及課程表」1 份。


《最新消息》嘉義縣政府 103 年度為『嘉』服務退休志工招募計畫

主旨:為積極運用退休公教志工人力協助推動人事業務,特訂定「嘉義縣政府 103 年度為『嘉』服務退休志工招募計畫」,請 查照並確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目的:為有效運用優質且豐沛之退休人力,協助公共事務推動,以豐富退休後之生活,積極推動志工服務,以提升行政服務品質,並藉由本縣退休公教志工參與推廣志工理念,提倡助人精神並善化社會風氣,爰訂定旨揭計畫。
二、招募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退休公教人員,且有意願參與本府人事處志願工作服務者。
三、實施期間:訂於本( 103 )年 1 月至 12 月止。
四、志願服務項目:配合本府人事處各科業務實行期間,協助承辦人員處理相關不涉及公權力、保密性、財務性之業務,如檔案整理、資料建檔、福利發放、教育訓練活動及各項人事相關活動辦理之協助,以利人事業務的推行。
五、檢附旨揭計畫1份。


《最新消息》本府人事處榮獲 102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縣市政府第 1 組第 1 名

主旨:嘉義縣政府人事處榮獲 102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縣市政府第 1 組第 1 名佳績。


《最新消息》102 年度嘉義縣政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各組前 3 名

主旨: 102 年度嘉義縣政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各組前 3 名
說明:業務績效考核各組前 3 名
一、機關組:
第 1 名:嘉義縣衛生局                     第 2 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第 3 名: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二、學校組:
第 1 名: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     第 2 名:嘉義縣立民雄國民中學     第 3 名:嘉義縣立朴子國民中學


《最新消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及前後度申報財產比對公開抽籤事宜詳如說明

主旨:為辦理 102 年度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及前後度申報財產比對公開抽籤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6 條規定,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得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惟依同查閱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一定比例之查核時,應以「抽籤前」之財產申報資料為準。
三、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 103 年 2 月 12 日前將 102 年財產申報人名冊(如附件)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府政風處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chungen@mail.cyhg.gov.tw)憑辦。


《最新消息》103 年 2 月 27 日(星期四)辦理「擁抱幸福-家庭教育研習」,請薦派人員參訓。

主旨:本府訂於本(103)年 2 月 27 日(星期四)辦理「擁抱幸福-家庭教育研習」,請依分配名額足額薦派人員參訓,並轉知參訓人員本人於本年 2 月 14 日前完成線上報名,請 查照。
說明:
一、為提升公務人員對家庭教育定義及重要性之認識,藉以促進家庭生活知能,營造幸福家庭,爰辦理旨揭研習。
二、研習事宜說明如次:
(一)研習時間:本年 2 月 27 日(星期四)13 時 30 分至 16 時 30 分。
(二)研習地點:本縣創新學院 1 樓 101 教室。
(三)研習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公務人員,計 100 人。
(四)研習講師及課程:邀請本府教育處處長王建龍講授「家庭教育法與實務解析」。
三、報名事宜說明如次:
(一)報名期限:本年 2 月 14 日(星期五)。
(三)注意事項:登入後請至會員專區/個人資料確認是否正確,並府內參加人員請於職稱欄填寫單位(職稱:人事處科員)以利彙整報名人員。
四、檢附旨揭研習計畫、名額分配表及報名說明手冊各 1 份。

《最新消息》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會銜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1 月 17 日公訓字第 1030000554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103 年度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獎勵措施及其附件

主旨:檢送「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103 年度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獎勵措施」及其附件各 1 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為鼓勵各用人機關踴躍提報考試職缺,請依旨揭計畫內容於每年 3 月、 6 月、 9 月 20 日填列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得提列考試職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免備文傳送本府承辦人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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