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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2-09 | 點閱數: 2176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3 年 1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說明:
Q1 :非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是否可參加公保?
 A :是。依銓敘部 94年4 月 13 日部退一字第 0942487596 號書函釋:法定機關所屬人員符合有給專任資格者即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非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者,如係由各級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指派,則屬適格之有給專任人員,自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是以, 94年4 月 13 日以後,非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得參加公保,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係以其本職而非代理職務加保。

Q2 :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所持身心障礙證明列有「重新鑑定日期」者,經重新鑑定後,如其等級並未變動,要保機關是否應向公保部辦理變更登記?如何辦理?
 A :是。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所持身心障礙證明列有「重新鑑定日期」者,應於該日期前辦理重新鑑定,經重新鑑定後,如仍具身心障礙身分,無論其身心障礙等級有否變動,均須辦理變更登記。使用公保網路作業系統之要保機關應由該系統鍵入資料辦理變更;未使用公保網路作業系統之要保機關,則檢送異動名冊 1 份,寄送公保部辦理變更登記,且均須檢附重新鑑定後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未辦理變更者,公保部將逕自「重新鑑定日期」之次日註銷被保險人身心障礙身分。

Q3 :被保險人之父親身故,其哥哥係參加勞保,被保險人申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時,其哥哥是否可要求均分,或請求法院扣押被保險人該筆津貼?
 A :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或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承保機關得自其現金給付、津貼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準此,被保險人之哥哥因係參加勞保,非公保被保險人,尚無規定得要求均分被保險人請領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亦不得請求法院扣押被保險人該筆津貼。

Q4 、案例解說:
某甲於 102年1 月 1 日民選鎮長卸任退職時,年滿 53 歲,任公職年資計 20年,因不符 1.任公職滿 25年, 2.年滿 60 歲且任公職滿 5年以上及 3.繳付保險費滿 15年且年滿 55 歲等條件,是以,其退職時不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A :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第 1 項)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另查銓敘部 79年1 月 13 日 79 台華特一字第 0362316 號函釋規定:「關於台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依 75年3 月 11 日及 4 月 25 日台灣省政府修正之『台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辦理退職時,如其任公職計滿 25年以上或年滿 60 歲任公職 5年以上者,同意仍依本部 69年2 月 4 日 69 台楷特二字第 03639 號函釋准予發給公保養老給付。」是以,某甲退職時未符上開規定,不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惟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薪)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如某甲於退職退保後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仍得依上述規定,並檢附相關書據證件(參加勞工保險者檢附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核定證明文件,參加軍人保險者檢附依法退伍證明書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通知書),請領公保養老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