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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定期工作項目

人事業務定期工作項目 ( 更新時間:113年 7 月 11 日)
工作項目
處理流程及內容
一、資訊傳輸(含例行作業)
1.每日應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CPA 人事服務網(以下簡稱 eCPA 網站)/A7 :人事資料考核系統,檢視考核成績,未達滿分者應即時補救,以達滿分、零缺點之目標。
2.每週至 eCPA 網站/A4 :調查表系統,檢查是否有臨時應填報之調查表,以免逾時填報。
3.每月 5 日前,至 A4 :調查表系統填報「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情形調查表」及「進用原住民人員情形調查表」。
4.每月 5 日前,使用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WebHR 系統)傳送當月份待遇資料。
5.每月 5 日前,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系統( https://niapsa.immigration.gov.tw/) 登載上個月之赴陸人數。
6.每月 5 日前,上網填報 D5 系統;並於 10 日前,將名冊及相關附件交送本處(受輔導機關學校須先將名冊交給輔導員確認核章後,再由輔導員一併繳交。)
7.每季 15 日前( 4/15 、 7/15 、 9/15 、 1/15 )前,至 A4 :調查表系統填報-機關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獎懲案件調查表-INV62055O 。
8.每月 20 日前,下載上個月差勤資料並至 eCPA 網站「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差勤資料彙整平臺」完成手動報送。
9.上學期註冊後 10 月 25 日前;下學期註冊後 4 月 10 日前至 eCPA 網站辦理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
10.請每年(或間年)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及兼職規定等情形。
11.國民旅遊卡之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列印並於請款後,須上網辦理[通知撥款]作業。
12.新到任之人事人員應優先將個人資料傳輸 WebHR 系統並使用特定人員傳輸方法傳輸(兼任人員於人事資訊系統表二主要兼職性質欄位修正為 5 兼辦人事);並請告知前任人事人員使用網路作業將服務獎章(本案可經客服人員辦理權限註銷及申請)、公保、健保、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站後台及銓敘部網站使用權限轉移。
二、文書資料(含例行作業)
1.每月將公保、退撫基金之薪俸異動名冊(或依學校自訂權責製作清冊)送出納人員調整扣繳額及函寄公保部。(公保亦可使用網路作業)
2.薪俸調整,應適時調整其投保級數製作調整清冊送健保署並影印一份送出納人員調整扣繳額。(亦可使用網路作業)(新扣繳額自報送之次月生效)
3.每年 4 月、 8 月、 12 月底前,清查所屬公務人員專業證照租借情形各一次並填具「執行情況一覽表」函送本府(限設人事機構者函送,未設者自行存查),另各專責輔導人員亦應檢查受輔導學校之執形情形彙陳本府(上兩項資料另請以電子檔傳送本府任免科承辦人)。
5.職員、工友未休假加班費清冊及超過 10 日之休假補助費於每年 12 月底前造冊送出納人員。(兼行政職務教師每年 7 月底前辦理)
6.每月查勤最少 2 次。
7.每年 8 月 1 日前,辦理老師續聘作業。(初聘 1 年、續聘第 1 次 1 年、續聘第 2 次 2 年、續聘第 3 次 2 年,第 7 年以後為長期聘任,得經教評會三分之二委員通過改為長期聘任,長期聘任任期由各校委員會自行決議)
8.國中小每年 8 月 1 日前,填報「兼任(兼代)主任組長情形彙整表
」1 份,於縣府指定日期前免備文逕送(寄)縣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審核。(行政職務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若由代理教師聘兼者,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7 條規定報縣府核准,爰學校情況特殊確有困難,必須由代理教師兼代主任或兼任組長者,請於備註欄詳細具體說明原因)
9.各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之推選: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任期: 7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或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任期: 9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教評會(任期:9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10.每年三節前發放退休人員慰問金或早期退休人員濟助金。
11.每年(或每二年)調查機關(學校)專業證照,縣府不定期抽查。
12.每年 6 月 15 日及 12 月 15 日前,報送推動整體及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調查表。
13.每年 5 月 10 日及 9 月 10 日前,填報人事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表(限專任人事人員)。
14.每年 4 月及 8 月底前,要求各處室主管填寫「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表」並彙整密送校長核閱(教師為每年 2 月填寫「教師平時考核表」)。
15.新任人員於到職或派令生效 3 個月內,報送審書或動態登記(設有專任人事人員者自 96 年 2 月 7 日以後逕送銓敘部審定)。
16.每學年開學後 30 日內,辦理緩召三款及逐召四款作業(新發生原因:於教師甫退伍報到任教(需已任教滿 1 年者)、新調校服務者、借調後回任原職者,於事實發生 30 日內提出申請,其有效期限自核定之日起,有聘期者,有效期間至聘期屆滿當年 12 月 31 日止)。
17.首長(校長)異動,應填「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派令(聘書)送健保署南區分局。
18.每年 1 月 15 日前(資料時間:前 1 年 7-12 月)及 7 月 15 日前(資料時間:當年 1-6 月),陳報職務代理名冊。
19.新到任人事主管應即填寫〔國旅卡檢核系統機關帳號/維護窗口異動申請表〕函送發卡銀行新增本人之檢核權並註銷前任人事人員之檢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