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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2-22 | 點閱數: 12421

主旨:函轉教育部回復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關運動教練兼、授課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2 月 17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30002555 號函辦理。
二、有關專任運動教練得兼授之課程乙節,專任運動教練依相關規定經奉准至公私立學校兼課,其得授課之課程應依各該兼課學校所屬教育階段與課程之授課師資有關規定辦理。例如中小學若欲聘請專任運動教練擔任一般體育課程師資,該專任運動教練應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所定資格。
三、關於專任運動教練兼課得否支領鐘點費乙節,請依兼課學校所屬各該教育階段與課程之鐘點費支給相關規定辦理(例如:「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四、有關體育班專項術科課程授課師資: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前段規定:「學校體育班之師資,依其實施之課程區分如下:(一、二略)三、專項術科課程:由學校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擔任。」係指體育班專項術科課程應以由合格體育教師或該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編制員額內專任運動教練擔任為原則。
(二)同條款後段規定:「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合格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兼任。」
1、所稱「合格體育教師」,指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所定資格。
2、所稱「專任運動教練」,係指非學校編制內,符合相關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包括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進用,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通過審定持有證書者。
五、至於專項術科課程倘已排定運動教練授課訓練,得否免再安排合格體育教師協同教學乙節: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辦理,考量學校條件、教師專長及學生需求等,規劃包括教學方式之課程計畫,並依授課節數等相關規定編配人員實施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