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 期
◎ 訂閱網址:http://ccs.cyc.edu.tw ◎ 發報時間:2012-09-04
《最新消息》第 37 屆縣長盃公務人員桌球錦標賽
主旨:檢送本縣辦理「第 37 屆縣長盃公務人員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乙份,請鼓勵所屬踴躍報名參加,請 查照。
說明:
一、活動日期: 101 年 10 月 3 、 4 、 5 日(星期三、四、五)假本縣縣立體育館辦理。
二、報名方式:即日起至 101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五)止,請至嘉義縣體育競賽資訊系統( htpp ://sport.cyc.edu.tw )報名或 e-mail 至大同國小公務信箱(ttps@mail.c8c.edu.tw),或傳真至大同國小輔導室 3794951 ,逾期不受理。
三、相關競賽資訊請逕至嘉義縣體育競賽資訊系統( htpp ://sport.cyc.edu.tw )查詢或洽詢大同國小姚主任博文,聯絡電話: 0932890166 。
《最新消息》97 至 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比例調查表
主旨:教育部為瞭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理情形,請惠予查填「97 至 100 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比例調查表」,並於 101 年 9 月 4 日(星期二)前回傳至承辦人信箱yulchen@mail.cyhg.gov.tw,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8 日臺人(二)字第 1010161224 號書函辦理。
《最新消息》102 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
主旨:為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倡導公務人員之閱讀風氣,國家文官學院規劃辦理 102 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請轉知所屬踴躍推薦適合圖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文官學院 101 年 8 月 24 日國院數字第 10108001833 號函辦理。
二、旨揭圖書推薦,請於本( 101 )年 9 月 15 日前至該學院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nacs.gov.tw)左側之線上服務專區,點選「圖書推薦」輸入圖書資料。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模範教師獲獎名單暨調查表
主旨:檢送 101 年度本縣模範教師獲獎名單暨教師節表揚大會受獎人員出席資料調查表乙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本( 101 )年 8 月 31 日(星期五)前回復,請 查照。
說明:
一、本縣訂於 101 年 9 月 26 日上午(星期三)假本縣創新學院大禮堂舉辦「101 年度教師節表揚大會」,表揚本縣 101 年度教育部師鐸獎獲獎人員、本縣 101 年度模範教師及服務 10~40 年資深優良教師。
二、出席表揚大會之受獎人員,是日核予公假 1 日及課務排代。本( 101 )年度表揚大會安排全體受獎人員皆上台受獎並與縣長單獨合影,合影照片於會後贈送留念。
三、請務必轉知貴校受獎人員,確實於限期內填報「受獎人員出席資料調查表」及上傳「受獎人員照片(半身個人生活照,請勿壓縮,檔案在 500 萬畫素以上, JPG 格式)」,並依上傳說明及檔名設定方式上傳至承辦學校「碧潭國小」ftp 位址 ftp ://tech :tech@163.27.90.57: 2020 。
四、若有相關疑問,請洽碧潭國小賴奕志主任、黃啟榮組長,電話 05-3652001 。
《最新消息》資深優良教師獲獎名單及調查表
主旨:檢送 101 年度本縣 10-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獲獎名單暨教師節表揚大會受獎人員出席資料調查表乙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本( 101 )年 8 月 31 日(星期五)前回復,請 查照。
說明:
一、本縣訂於 101 年 9 月 26 日上午(星期三)假本縣創新學院大禮堂舉辦「101 年度教師節表揚大會」,表揚本縣 101 年度教育部師鐸獎獲獎人員、本縣 101 年度模範教師及服務 10~40 年資深優良教師。
二、出席表揚大會之受獎人員,是日核予公假 1 日及課務排代。本( 101 )年度表揚大會安排全體受獎人員皆上台受獎並與縣長單獨合影,合影照片於會後贈送留念。
三、請務必轉知貴校受獎人員,確實於限期內填報「受獎人員出席資料調查表」及上傳「受獎人員照片(半身個人生活照,請勿壓縮,檔案在 500 萬畫素以上, JPG 格式)」,並依上傳說明及檔名設定方式上傳至承辦學校「碧潭國小」ftp 位址 ftp ://tech : tech@163.27.90.57 : 2020 。
四、若有相關疑問,請洽碧潭國小賴奕志主任、黃啟榮組長,電話 05-3652001 。
《最新消息》修正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 9 點
主旨:「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 9 點業經行政院修正,並自即日起生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1 年 8 月 2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10048058 號函辦理。
《最新消息》大學院校第 3 學期得否申請進修補助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部分大學院校將 1 學年分為 3 學期,其第 3 學期得否依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 年 8 月 22 日公訓字第 1011013628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憑證登入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即日起無須先完成憑證上傳程序,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與機關憑證登入該總處「人事服務網」,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8 月 23 日總處資字第 1010047920 號書函辦理。
二、該總處為簡化電子憑證驗證機制,即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與機關憑證,無須先完成憑證上傳程序即可登入該總處「人事服務網」。
三、檢附前開書函影本及操作手冊電子檔各 1 份,如有操作問題請逕洽該總處資訊客服專線。( 049-2359108 )。
《最新消息》WebHR 人事資料異動傳輸注意事項說明
主旨:檢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事資料系統傳輸執行情形本( 101 )年 7 月份之執行考核表及考核成績各 1 份,並請於本月最末週( 8 月 27 日、 28 日、 29 日、 30 日、 31 日)避免進行人事資訊系統傳輸異動,如需進行傳輸異動時則務必與種籽教師確認無誤方可進行傳輸,請查照並確實依說明配合辦理。
說明:
一、本縣本年 7 月份人事資料考核總成績未達滿分,列縣市政府人事處第 1 組第 2 名,經查係本縣竹崎鄉中興國民小學(輔導種籽教師:竹崎國小)該月最末週於 WebHR 資訊系統進行人員離職異動作業時,修改表 19 經歷到職日期資料致員額數未達滿分所致。
二、本年 8 月份第 3 週人事資料報送考核成績目前皆達滿分,爰請各機關學校於下週( 8 月最末週)儘量避免進行資訊系統傳輸異動;倘如有必要進行傳輸異動時,請務必和種籽教師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傳輸,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三、另,有關本年度新增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薦任 8 職等(含)或相當薦任 8 職等(含)以上人員資料自動化檢誤,本縣 8 月份皆已全數更正完成(如附件);本項考核期間為本年 5 月至 9 月,均於每月 1 日公布檢誤結果,請各機關學校每月 8 日前務必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資料報送服務網」─人事資料檢誤項下查詢並即時更正傳出。
四、為提升本縣人事資訊考核成績,有關人員異動至他縣市,如遇當月最末週請參照本府本( 101 )年 8 月 21 日府人福字第 1010290657 號函(諒達)辦理;其餘時間則於人員卸職前1日或當日,執行人員離職建檔及更新資料庫作業,並執行特定人員傳輸,相關步驟請參照本府 100 年 1 月 12 日府人福字第 1000021312 號函(諒達)辦理。
五、為落實種籽教師輔導制度,請受輔導之機關學校遇有疑問時逕向種籽教師接洽詢問;尤以每月最末週(本月為 8 月 27 日至 8 月 31 日間)之人員傳輸異動務必洽詢種籽教師後方可進行傳輸;亦請種籽教師主動關懷協助所屬輔導機關學校解決相關問題,上開執行情形將列年本年度年終考績重要參據。
六、本案 7 月份執行考核表、考核成績及最新修正兼任(辦)人事人員人事業務及人事資訊系統專責轉導分配表,請各機關學校視需求逕至本府人事處網站檔案下載區下載http://www1.cyhg.gov.tw/personnel/chinese/download.aspx?u=L30
七、本府人事處網站資訊學習角項下,業已統計本年 7 月份各機關(學校)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報送情形,請自行前往參酌。
《最新消息》軍訓教官退撫基金改由各校自行繳納
主旨:公立學校軍訓教官退撫基金自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起改由各校自行繳納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1 年 7 月 4 日召開「研商公立學校自行繳納軍訓教官退撫基金及軍人保險時程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軍訓教官退撫基金費用,原由各軍訓教官聯絡處室統繳,教育部為因應審計部稽核意見,爰協調相關機關並決議自 101 年 9 月 1 日起改由各公立學校自行繳納。合先敘明。
三、茲為因應公立學校軍訓教官退撫基金改由各校自行繳納,本會調整退撫基金單機版作業系統(版本 v.11 ),說明如下:
(一)使用單機版之公立學校:
於列印軍訓教官(軍職人員,身分別為 3 )報表時均會將政府別調整為「A 中央政府」,亦即學校政府別原為「B 直轄市政府」及「C 縣市政府」者,均會調整為「A 中央政府」。軍訓教官如有轉調異動者(非 1 日生效者),不論加入或退出,異動原因均請選擇「其他」(以「破月」計算退撫基金費用)。
(二)未使用單機版之公立學校:
學校政府別原為「B 直轄市政府」及「C 縣市政府」者,請將軍訓教官(軍職人員,身分別為 3 )繳納退撫基金報表之政府別修正為「A 中央政府」,俾利代收銀行正確入帳。另軍訓教官如有轉調異動者(非 1 日生效者),不論加入
或退出,異動原因均請填列「其他」(以「破月」計算退撫基金費用)。
(三)至於公立學校之公務人員(身分別為 1 )及教育人員(身分別為 2 ),則仍按原來政府別列印,而機關轉調者,亦按異動原因「機關轉調」辦理(以「全月」計算退撫基金費用)。
四、另請貴校於辦理繳納 101 年 9 月軍訓教官(軍職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時,除繳費清單外,併請列印「參加人員名冊」至銀行繳費,俾銀行彙送本會辦理核帳作業。
《最新消息》各級機關處理公務員因案涉訟事件須知
主旨:為確保公務同仁權益,貴屬如有因案涉訟情事,請確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處理公務員因案涉訟事件須知」所定程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應各級機關辦理公務員因案涉訟事件之需要,以有效提升行政效率,避免作業誤失,前經本府 98 年 4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0980068955 號函頒旨揭涉訟事件須知在案,合先敘明。
二、按前開須知第 2 點規定:「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公務員因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致涉及刑事責任者,經服務機關主動移送司法機關或接獲司法機關刑事處分書,應通報本府。......」第 3 點規定:「......各級機關涉嫌
刑事案件,繫屬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者,服務機關應與該管司法機關確實聯繫,暸解訴訟進行情況,......」是
為建立重大違失事件通報機制,各機關倘有因案涉訟者,應備表聲敘案情事由主動報府,並積極聯繫案件繫屬之司
法機關,以確實掌握案情,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停職、免職或移付懲戒等相關事宜。
三、另因案涉訟或因而致遭停職者,其涉訟輔助、俸給、休假、年終獎金及考績等相關權利義務或其他服務機關應辦理之事項,亦請參照前揭規定有關程序辦理,以避免認事用法及行政作業之違失,而損害機關及員工相關權益。
四、檢附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處理公務員因案涉訟事件須知及通報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退休人員憑退休證優惠參觀處所一覽表
主旨:檢送新修正「退休人員可憑退休證優惠參觀處所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貴單位所屬之退休人員。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8 月 14 日總處給字第 10100447341 號書函辦理;檢附前開書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另為便於退休人員及各機關查詢瀏覽,旨揭一覽表除於該總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告外,亦登載該總處退休人員服務專區(網站為http://www.dgpa.gov.tw),請多加利用。
《最新消息》專任輔導教師入伍得否聘代理教師疑義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入伍期間得否聘任代理教師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14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44921B 號書函辦理。
二、鑑於服役乃國民應盡之義務,爰倘經甄試錄取之教師,於入伍服役期間所遺職缺得聘代理教師任之,惟其代理教師之專業知能仍應符合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核釋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又因原聘之專任輔導教師服役期間留職停薪,爰教育部補助經費得轉換支用於聘任該代理教師之人事經費。
《最新消息》制訂國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介聘辦法
主旨:函轉教育部回復台中市政府建請教育部制訂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之轉任及介聘相關辦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6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43328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已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合先敘明。
三、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 號函(略):「......四、又查本部 99 年 8 月 10 日台人(一)字第 0990127500 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五、綜上,學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下,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係適用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以續聘方式辦理,而非依上開師資培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又續聘之審查係教評會之權責,而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
四、專任輔導教師之轉任及介聘事宜,請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
《最新消息》臺銀公保部公保園地 101 年 8 月份釋示 4 則
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 101 年 8 月份 】重要釋示 4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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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借調他機關(構)而辦理留職停薪者,應在何機關加保?是否須填具同意書辦理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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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一)依銓敘部 98 年 4 月 3 日部退一字第 0983022101 號函釋,被保險人借調至其他公保要保機關者,應由留職停薪機關退保,至借調支薪機關加保;借調至非公保要保機關者,被保險人應先暸解借調機關(構)所屬社會保險(勞保、農保、軍保)規定,並確認有無未具該保險加保資格及須否強制參加該保險不得放棄等情事,再選擇「續保」或「退保」。 |
●公保被保險人因案解聘退保,但年滿 55 歲已參加公保 20 年,退保後可否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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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可以。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 |
●公保被保險人之母親如另改嫁,死亡時被保險人可否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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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可以。被保險人之母親雖改嫁,其母子關係並未喪失,是以其母親死亡時,得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
●案例解說:某甲係乙私立學校之公保被保險人,於 100 年 4 月 25 日經解聘退保,乙校於 100 年 9 月檢送其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以其 99 年 11 月 29 日確定成殘,請領其公保殘廢給付。承保機關於審查其殘廢給付案時發現,某甲於 99 年 4 月 9 日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停聘在案,某甲於 99 年 4 月 9 日至 100 年 4 月 24 日期間之加保年資應按誤保處理,無法請領殘廢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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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第 12 條前段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同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被保險人除服兵役期間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退保,俟其原因消滅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二、依法停職人員復職補薪者,追溯自補薪之日起加保,並補辦給付。…」另銓敘部 90 年 10 月 24 日 90 退一字第 2076679 號函示略以,如教師於停聘期間向服務學校申請發給半數以下數額之本薪(年功薪),僅屬對其基本生活所需之補助,不宜據以擴張解釋為有給專任,爰停聘期間內,不得參加公保並採計保險年資。 |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優惠價格團購福利事項
主旨:銓敘部書函以,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為增進公務人員福祉,業已開辦公務人員優惠價格團購及零售等相關福利事項,如有需要,請逕洽該協會了解(聯絡電話: 02-27673936 、網址:http://www.ncsa.org.tw),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 101 年 8 月 16 日部管二字第 1013606166 號書函辦理;旨揭協會業已委託台興企管顧問公司建置團購平台(網址:http://www.94178.com.tw),歡迎同仁參考運用。
《最新消息》特教班教師請假 1 星期特教津貼停發疑義
主旨:教育部函復屏東縣政府略以,有關特殊教育班教師請假在 1 星期以上,其特殊教育津貼停發疑義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16 日臺人(三)字第 1010147685 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教師資遣處分撤銷復職補薪疑義
主旨:教育部函復彰化縣政府略以,有關學校教師資遣處分撤銷後,其復職補薪疑義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16 日臺人(三)字第 1010146653 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附錄:教育部 101 年 8 月 16 日臺人(三)字第 1010146653 號函
所詢學校教師資遣處分撤銷後,其復職補薪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8 月 1 日總處給字第 1010040067 號函辦理,並復貴府 101 年 5 月 2 日府人給字第 1010121460 號函。
二、查教師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依第 14 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復查行政院 75 年 1 月 31 日台 75 人政參字第 03706 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因案停職,其停職期間服務於私人機構領有薪給,於復職補薪時,既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以不扣除為當(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74 台會議字第 1033 號函略以,公務員因案停職,經許其復職,公務員懲戒法僅規定應補發停職期間之俸給,並無扣除該期間內自行謀生所得之明文,似以不扣除為當),爰不予扣除。基此,以上開教師法第 14 條之 3 ,並無停聘教師回復聘任補發本薪(年功薪)時,應扣除停聘期間自行謀生所得之規定,爰亦宜不予扣除。
三、又教師資遣處分既經撤銷,應自始回復聘任關係,審酌其因無工作事實,爰僅補發其本薪(年功薪),尚屬合理,且與公務人員處理一致。基於復聘補薪教師權益之處理一致,參照上開停聘教師回復聘任之作法,教師於資遣處分撤銷後,其資遣期間自行謀生所得之薪資,於回復聘任補薪時,亦不宜扣除。
四、至該資遣教師所補發原資遣期間之年終工作獎金應否扣除擔任約僱人員所得之年終工作獎金一節,以其補發之年終工作獎金係以補發其本薪(年功薪)為依據(按:並僅以本薪或年功薪 1 項作為年終工作獎金之計支內涵),又其於補發本薪(年功薪)時,既未扣除自行謀生所得之薪資,故其補發之年終工作獎金亦無須扣除其擔任約僱人員所得之年終工作獎金。
《》秋高氣爽正好學‧讀享讀樂多快活活動
主旨:轉知行政院研考會「公務員資訊學習網『秋高氣爽正好學‧讀享讀樂多快活』學習獎勵活動說明」如附件,歡迎同仁上網報名參訓,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01 年 8 月 10 日會訊字第 1012461004 號書函辦理。
二、為鼓勵公務同仁充實資訊技能,落實終身學習理念,凡「公務員資訊學習網」(http://itschool.rdec.gov.tw)學
員,報名活動專班並達成班級結訓標準者,可獲得公務人員學習認證時數,並可參加本活動。
三、本活動期間自本(101)年 8 月 11 日起至 10 月 10 日中午 12 時止,詳情請參考活動說明,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四、本活動相關問題請洽詢客服專線 0800-622-688 ,或客服信箱(elearn@rdec.gov.tw)。
《最新消息》填報機關學校同仁取得英語證書統計表
主旨:檢送「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取得英語證書統計表」1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本府前於 101 年 5 月 16 日以府人考字第 1010228013 號函頒「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全方位英語力提升活動獎勵計畫」,並於同年 6 月 4 日以府人考字第 1010243791 號函修正上開計畫,前開函諒達。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截至本( 101 )年 7 月 31 日止,取得英語幣人數共計 182 人(英語幣 5 枚: 81 人;英語幣 15 枚: 101 人),其中以本縣環境保護局、家畜疾病防治所、本縣東石鄉公所及梅山鄉公所最為用心推動,餘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推動情形不如預期,學校部分人數掛零者多達 16 所,尚待加強。
三、為詳實了解各機關學校推動情形,旨揭統計表請依下列期程分別填報,免備文回傳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
(一)第 1 次填報:統計至本年 8 月 31 日止;同年 9 月 5 日前回傳。
(二)第 2 次填報:統計至本年 9 月 20 日止;同年 9 月 25 日前回傳。
《最新消息》「十力變形,搭高鐵」網路學習活動
主旨:國家文官學院自即日起於「文官e學苑」辦理「十力變形,搭高鐵」網路學習活動,請轉知所屬踴躍參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文官學院 101 年 7 月 27 日國院數字第 1010800157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本縣社會局網站特建置托育服務
主旨:為使子女托育有完善之服務,本縣社會局網站特建置托育服務(包含托兒機構、校外課後托育中心及社區保母系統等)相關資訊,請 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同仁如有需求者可逕至該局網站查詢並參考利用。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01 年度「安心顧嘉─推動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托兒服務資訊,請至本縣社會局網頁─便民服務─兒童及少年服務專區─托育服務─托兒機構(網址: http:/
/www2.cyhg.gov.tw/chinese/child/e_2_1.asp)查詢。
《最新消息》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
主旨:重申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不受上述限制,但須遵守相關規範,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01 年 8 月 8 日府教學字第 1010284398 號函暨 101 年 7 月 10 日本縣 101 年度已立案短期補習班訪視工作檢討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10 日「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會議決議,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之規定如下:
(一)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不受第一點之限制,但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 、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媒介、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益。
2 、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事務。
3 、教師不得洩漏、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
4 、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都應給予公平之對待。
5 、未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情事。
(三)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
《最新消息》天然災害被迫遷移得否繼續支領地域加給疑義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高雄市政府略以,原支領地域加給有案人員,因天然災害被迫遷移至非屬得支領地域加給地區辦公(教學)期間,得否繼續支領地域加給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8 月 7 日總處給字第 1010045104 號函;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刷聯邦‧好事接 2 連 3」優惠活動
主旨:聯邦商業銀行為提供『國民旅遊卡』多元化服務與優惠,即日起舉辦「刷聯邦‧好事接 2 連 3」刷卡活動,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聯邦商業銀行 101 年 8 月 3 日聯銀信卡字第 1010003656 號函辦理。
二、聯邦商業銀行『國民旅遊卡』即日起舉辦「刷聯邦‧好事接 2 連 3」刷卡加碼回饋活動,活動內容如附件。活動如有疑義,請致電聯邦商業銀行 24 小時客服專線 02-25455168 或 07-2269393 轉 333 ,更多國民旅遊卡相關優惠活動請詳見聯邦銀行信用卡網站https://card.ubot.com.tw。
三、檢附上開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公保之保險費率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8.25%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8.25%,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7 月 31 日總處給字第 1010044482 號函辦理。
二、檢附附件電子檔 1 份。
《最新消息》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
主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0 日以臺參字第 1010122811C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7 月 10 日臺參字第 1010122811F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aspx)/法令規章 2001-2012 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本部 2012 年
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教司黃昭莉小姐(聯絡電話: 02-77366826)。
四、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辦理之三個月以上之中小學代課、代理教師甄選作業完竣後,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免報本府備查。
五、依據本辦法第三條之二辦理之再聘作業,免報本府備查。
附錄:(轉載自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即時新聞-101.08.10)
教育部修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表現優良之代理教師且具教師證者經教評會審查通過最多可聘任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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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於代理教師的聘期最多是 1 學年,所以許多有熱忱、受肯定的優質代理教師,若要持續的留任教育現場,依現行法令須再次參加甄選。教育部今(101)年 7 月修正發佈施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份修正條文,讓在校表現優良且具教師證的代理(課)教師,可由學校直接再聘繼續任教。 |
二、 |
對於代理教師的流動性高,近年來許多縣(市)政府及學校反映,人力的流動往往影響學校教育品質與政策推動的延續性,且對於校內提升教師專業能力的教師專業社群運作也是一大隱憂;家長也表示,若是擔任學童導師的是代理教師,師資的不穩定,對親師的互動與學生學習適應及生活輔導都有負面的影響。 |
三、 |
教育部為回應各界意見,最近已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在學校擔任 3 個月以上的代理(課)教師,若表現優良且具教師證者,就可以免經公開甄選由學校直接再次聘任。如此,若在中小學擔任 1 年 1 聘的代理教師,就可在同一校任滿 3 年,其所任教的班級更不用年年換老師,對學生學習權益更有保障。 |
四、 |
此外,此次辦法的修訂,也讓藝術才能班聘任具藝術專長之兼任教師有法源依據,只要藝術才能班兼任教師具有藝術相關專長,學校就可聘任,不像修法前對於聘任藝術才能班兼任教師之兼任未能有明確規範,徒增學校聘任教師之困擾。 |
五、 |
教育部國教司表示,已修訂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可將優質的代理教師留在學校,穩定校園師資,亦增加具有教師證之代理教師至偏鄉服務及留任之誘因。 |
六、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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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中小學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三條原明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任方式,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代課教師,於聘約期滿後則需重新公開甄選。因教師育嬰、進修、請假及借調之需求,且受少子化影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控管員額,致學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之比例甚高,倘學校之代理、代課教師仍為一年一聘,則每年學校教師流動率過大,將嚴重影響學生之學習權益,且若代理教師亦擔任導師之職務,其每年變動更將對於國小學生生活常規及國中生生活輔導管教產生嚴重之影響;又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教學型態之特殊性,長久以來均須從校外聘請兼任教師授課,以期教師之藝術專長得符合學生多元實際學習所需,然該等外聘師資大部分係屬相關藝術科、系、所畢業,並無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從而中小學藝術才能班有從校外遴聘具藝術專長教師之實際需求;另因教師法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第十四條,爰本辦法第三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涉及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相關部分,亦需配合修正,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明定中小學藝術才能班所聘兼任教師,得不受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之修正,爰修正明定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三、配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之修正,修正有關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之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處理方式及薪資待遇之支領。(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中小學所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如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二) 附件:
1.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2.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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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各級政府單位辦理性別事務專業人才名冊
主旨:「各級政府單位辦理性別事務專業人才名冊」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更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於辦理性別平等相關事務時查詢運用。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1 年 7 月 30 日總處組字第 1010044960 號函辦理。
二、旨揭名冊內容業已由相關機關更新至 101 年 6 月 30 日止之最新資訊,請至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網址:http://ecpa.dgpa.gov.tw/),查詢時請進入應用系統/B.人事資料服務後,點選「組編人力處-報表專區(連結)」下載參閱,並請於查詢運用時依法注意個人資料保護。
《最新消息》教師曾任私校未具合格教師年資得否採計退撫年資疑義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否採計為退撫年資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7 月 25 日臺人(三)字第 1010134292 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 99 年 6 月 28 日臺人(三)字第 0990092142B 號函略以,公立學校退休教師,曾於 81 年 8 月 1 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之私立學校服務年資,得依照原私校退撫會第 1 屆第 1 次管理委員會決議精神,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採計為退撫年資,並由原私校退撫會支給退撫金。
三、有關上開函中「曾於 81 年 8 月 1 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補充說明如下:
(一)教師於 81 年 7 月 31 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專任、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二)教師於 81 年 8 月 1 日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教師年資,須於 81 年 7 月 31 日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者,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三)教師於 81 年 8 月 1 日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需為編制內、專任、合格之教師年資,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四、有關本部 101 年 3 月 22 日臺人(三)字第 1010040246 號書函與本次補充說明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關於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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