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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08-24 | 點閱數: 3440

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 101 年 8 月份 】重要釋示 4 則:  

●被保險人因借調他機關(構)而辦理留職停薪者,應在何機關加保?是否須填具同意書辦理續保?

A :

:(一)依銓敘部 98 年 4 月 3 日部退一字第 0983022101 號函釋,被保險人借調至其他公保要保機關者,應由留職停薪機關退保,至借調支薪機關加保;借調至非公保要保機關者,被保險人應先暸解借調機關(構)所屬社會保險(勞保、農保、軍保)規定,並確認有無未具該保險加保資格及須否強制參加該保險不得放棄等情事,再選擇「續保」或「退保」。
(二)是。為保障是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之權益,要保機關應由其填寫「被保險人借調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再據以辦理續保或退保,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 60 日內未填具同意書亦未繳納保險費者應予退保。

●公保被保險人因案解聘退保,但年滿 55 歲已參加公保 20 年,退保後可否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A :

可以。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 

●公保被保險人之母親如另改嫁,死亡時被保險人可否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A :

可以。被保險人之母親雖改嫁,其母子關係並未喪失,是以其母親死亡時,得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案例解說:某甲係乙私立學校之公保被保險人,於 100 年 4 月 25 日經解聘退保,乙校於 100 年 9 月檢送其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以其 99 年 11 月 29 日確定成殘,請領其公保殘廢給付。承保機關於審查其殘廢給付案時發現,某甲於 99 年 4 月 9 日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停聘在案,某甲於 99 年 4 月 9 日至 100 年 4 月 24 日期間之加保年資應按誤保處理,無法請領殘廢給付。

A :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第 12 條前段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同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被保險人除服兵役期間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退保,俟其原因消滅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二、依法停職人員復職補薪者,追溯自補薪之日起加保,並補辦給付。…」另銓敘部 90 年 10 月 24 日 90 退一字第 2076679 號函示略以,如教師於停聘期間向服務學校申請發給半數以下數額之本薪(年功薪),僅屬對其基本生活所需之補助,不宜據以擴張解釋為有給專任,爰停聘期間內,不得參加公保並採計保險年資。
某甲於 99 年 4 月 9 日即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停聘在案,依上開規定,乙校應自同日辦理某甲退保,惟乙校遲至 100 年 4 月 25 日某甲解聘之日始為其辦理退保,準此,某甲 99 年 4 月 9 日至 100 年 4 月 24 日期間之加保年資應按誤保處理,予以註銷。是以,某甲 99 年 11 月 29 日確定成殘之日,非屬保險有效期間,致無法領取殘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