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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08-27 | 點閱數: 1992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入伍期間得否聘任代理教師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14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44921B 號書函辦理。
二、鑑於服役乃國民應盡之義務,爰倘經甄試錄取之教師,於入伍服役期間所遺職缺得聘代理教師任之,惟其代理教師之專業知能仍應符合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核釋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又因原聘之專任輔導教師服役期間留職停薪,爰教育部補助經費得轉換支用於聘任該代理教師之人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