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令不得兼職,請加強宣導並督促同仁務必遵守,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公務員違法兼職之情形迭有所聞,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時,發現本縣部分人員具有該等情形,特此重申相關規定,避免同仁因不諳法令而違反規定,致遭處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 13 條第 1 、 2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三)第 14 條之 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三、復查相關函釋如下:
(一)司法院 34 年 12 月 20 日院解字第 3036 號函略以,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銓敘部 95 年 6 月 16 日部法一字第 0952663187 號書函略以,一經任為受有俸給之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自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有違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三)銓敘部 98 年 7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0983085421 號書函略以,公務員(含考試錄取人員)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有違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3 年 12 月 31 日 83 局考字第 45837 號書函略以,未擔任公職前之投資經營商業行為,於任公職時,未立即辦理撤股(資)、撤銷公司職務登記、降低持股比率至未超過百分之十或將公司解散登記者,應認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經營商業之規定;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之責。
四、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處分規定如下:
(一)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二)司法院 37 年 6 月 21 日院解字第 4017 號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五、請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或辦理員工教育訓練講習,並於本年 6 月 30 日前依式填列「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令不得兼職」宣導情形填報表報府彙辦(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承辦人信箱),檢附「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年來相關解釋彙整表」及「宣導情形填報表」各 1 份供參。
主旨:檢送修正之「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5 月 1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056266C 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8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040056266B 號令修正發布,主要修正原條文第 2 至 4 、 6 、 9 至 10 點,其中第 3 點關於發放機關應辦理之退撫給與領受人查證等事項,請各學校切實運用「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進行作業。
主旨:教育部函以,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加強宣導並確實遵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本(104)年 5 月 13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1857 號函轉監察院本年 4 月 17 日院台教字第 1042430140 號函及院台教字第 1042430133 號函辦理。
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復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一)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第 14 條之 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四)依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四、又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教師之兼職事宜,重要規定如下:
(一)第 2 點:「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並不適用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
(二)第 8 點:「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三)第 9 點:「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四)爰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五、綜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請加強宣導專任教師兼職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教師因不諳法令規定違法兼職,致遭處分。
六、請於本年 6 月 30 日前依式填列「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令不得兼職」宣導情形填報表報府彙辦(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承辦人信箱),檢附原函及宣導情形填報表 1 份供參。
主旨:考選部函以,有關「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原住民族考試」報名訊息,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 104 年 5 月 26 日選秘一字第 10411003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公共電子看板及 Line 官方帳號訊息各 1 則。
主旨:檢送嘉義市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聯合辦理「博物館遇見你 幸福百分百」未婚聯誼活動實施計畫 1 份,歡迎各單位未婚同仁報名參加,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嘉義市政府 104 年 5 月 20 日府人給字第 1042401816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如附件)。
主旨:為查填本( 10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用人需求,貴機關(學校)如需提報考試職缺,請於本年5 月 28 日(星期四)前上網查填任用需求,並回傳任用職缺彙總表俾利審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5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40033857 號函辦理。
二、旨揭考試預定於本年 12 月 12 日至 12 月 14 日舉行,並預計 105 年 3 月放榜分發,請各機關(學校)確實依旨揭考試任用計畫提缺作業注意事項,查填實際需求及合理推估 105 年 2 月底以前之各科別需用名額,並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ECPA )填報,如於本次通案查缺前已填報,則無須再次填送,以避免重複列缺。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旨揭任用計畫提缺作業注意事項各 1 份。
主旨:本府訂於本(104)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辦理「104 年嘉義縣性別意識培力研習」(第 1 場),請依分配名額足額薦派,請查照。
說明:
一、為協助本府公務人員與民間社福團體人員,深入瞭解性別主流化政策,提昇性別敏感度及性別平等意識,於規劃或檢視各項政策及法令時納入性別觀點,落實性別主流化之推動,特辦理旨揭活動,本年度計規劃 6 場次,本次為第 1 場,特邀請本府前副縣長林美珠專題演講:「用性別的眼睛看見你我的不同」。
二、研習事宜說明如次:
(一)研習時間: 104 年5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 50 分至 12 時。
(二)研習地點:本縣創新學院大禮堂(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 8 號)。
(三)研習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及民間社福團體等,共計 400 人。
三、請貴單位惠予參加人員公(差)假登記,參加人員給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研習時數及研習條。
四、隨文檢附參訓名額分配表、簡章暨報名表各 1 份,報名表請於5 月 22 日前傳真: 05-3620372 。
主旨:檢送「嘉義縣各級學校辦理退休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請查照並確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為明確規範各校退休案件送審程序,促使各校及申請退休人員及早準備,避免舛誤情事發生,以利節省作業時間,提升行政效率,進而維護申請退休人員權益。
二、退休案件事涉退休人員權益,請各校人事單位務必按旨揭注意事項規定檢齊證件審慎辦理。
主旨:為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並確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5 月 14 日公保字第 104000704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主旨:為瞭解各機關學校 105 年度公保費率調增所需經費,請於本( 104 )年5 月 22 日(星期五)前上網填報調查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4 年 3 月 9 日銓敘部召開之「公教人員之保險費率釐定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三、有關被保險人數及保險費率調增所需經費,請按 104 年 5 月實際被保人數及薪俸,推估保險費率由現行 8.25%調增至 8.83%,每年負擔之增額部分。
四、警消人數及其新增經費請含於公務欄位中,各鄉鎮市公所填報資料包含所屬機關(構)。
五、各輔導區種籽教師、主任,請協助所轄機關學校完成本調查業務。
六、檢附調查表填報操作流程一份。
主旨:為辦理國民年金各項給付之審核作業,請配合提供退休(撫)金資料作業方式案,詳如說明,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4 年 5 月 11 日衛部保字第 1040112413 號函辦理;檢送原函影本(含附件)供參。
二、旨述提供退休(撫)金資料之申報內容,係指僅有退撫舊制年資所屬單位之未經銓敘審定、自行核定退休領取月退休金人員,及其遺眷領取月撫慰金者。
三、查現行作業,各申報主管機關均依規定按月以律定之媒體格式報送退休(職)金媒體資料至勞保局,因應銓敘部、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整合行政作業,共同建置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預計於104 年 6 月上線啟用,屆時各機關人事人員依據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管理要點需於該平臺登載、載入退休(職)金審定資料,已納入平臺之主管機關原按月報送退休(職)金媒體資料至勞保局,將改由銓敘部按月彙整平臺資料後,統一報送勞保局。
四、為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穩定性,請已納入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之機關,仍依現行傳送資料之方式平行作業將資料傳送勞保局至本( 104 )年 8 月止。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 104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即將返回實務訓練機關接受實務訓練,該會特將相關措施及資訊彙整如說明,請各機關(單位)轉知實務訓練輔導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5 月 11 日公訓字第 10421603611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供資訊彙整如下:
(一)實務訓練專區:提供最新修正法規、講習簡報、實務訓練答客問、實務訓練輔導員(含人事人員)工作手冊( 104 年 3 月修訂版)及講習錄影內容,置於該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csptc.gov.tw )/培訓發展業務/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業務/實務訓練相關業務項下。
(二)線上學習課程:置於國家文官學院「文官 e 學苑」/課程總覽/學習專區課程列表/學習專區/「實務訓練輔導員講習」項下,網址: http://ecollege.nacs.gov.tw ,文官 e 學苑客服專線: 02-26531653 。另為配合相關法規修正,該會已針對相關章節製作補充(修正)資料簡報,置於該課程之「參考資料區」,請務必點閱學習。
(三)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保險專區:置於該會全球資訊網站/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保險專區/訓練機關項下。
(四)以上相關訓練資訊,請各用人機關實務訓練輔導員及人事人員,自行參考運用,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督促、列管未能參加實地講習人員於文到 7 日內參加線上學習課程,取得終身學習時數,以落實實務訓練成效。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輔導員箋函,請將箋函轉致擔任實務訓練之輔導員。
主旨:檢送本縣 104 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日程及行政協助校長名單、注意事項及訪視流程參考表各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實施計畫辦理。
二、請嘉義縣家長協會依評鑑日程,每校核派 1 人擔任觀察員(不評分)。
三、評鑑當日評鑑委員、觀察員及行政協助校長之午餐由當日上午接受評鑑之學校提供,經費請領及核銷相關事宜請逕洽行政協助校長。
四、副本抄送承辦學校及行政協助校長服務學校,評鑑期間請核予相關工作人員及行政協助校長公差登記。
主旨:本縣 103 學年度中小學第二區校務經營與校長專業成長工作坊訂於 104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舉行,請貴校校長務必親自參加,並核予公假登記,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忠和國民中學 104 年 1 月 16 日嘉忠中教字第 1040000209 號函暨本縣中小學校務經營與校長專業成長工作坊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聯繫區域性學校與教育處督學及主管進行校務經營研討,分享各項校務工作績優之策略或緊急事件案例之應變,達成積極經營校務,審慎預防偶發事件之目標。
三、研討主題:(詳見課程表)
(一)主題一:學生自殺事件的處理與防範。
(二)主題二:校長經驗漫談-省思與翻轉。
(三)主題三:校長生涯回顧與省思。
四、時間及地點: 104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假本縣忠和國中視聽教室。
主旨:有關 104 年經臺閩介聘至苗栗縣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之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04 年 5 月 6 日府教務字第 1040092132 號函辦理。
二、經由他縣市介聘至苗栗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苗栗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
三、苗栗縣福星國小特殊教育班(身心障礙類科別)、藍田國小、西湖國小特殊教育班(身心障礙類科別)及苑裡高中特殊教育班(身心障礙類科別) 104 學年度預估因減班致有教師超額之情形,請轉知有意申請介聘至上開學校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
主旨:檢送「104 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聯合各機關辦理未婚聯誼活動實施計畫─單身尋愛啟事」、總行程表及報名表各 1 份,歡迎各機關(學校)未婚同仁報名參加,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5 月 6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33521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總處原函影本 1 份。
主旨:考選部函以,有關「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報名訊息,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 104 年 5 月 7 日選秘一字第 1041100276 號函辦理,並檢附公共電子看板及 Line 官方帳號訊息各 1 則。
主旨:檢送「嘉義縣政府 104 年度各機關參加線上英語營活動『線上閱讀及討論』完成情形表」1 份,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104 年度線上英語營活動實施要項辦理。
二、請各人事單位參照旨揭情形表,督促參加人員務必於本(104)年5 月 31 日前完成下列活動:
(一)線上閱讀:取得 e 學中心網站「104 年度線上英語營套裝課程」認證時數及完成組裝課程問卷,共計 9 小時。
(二)線上討論:於 e 學中心菁英社群網—社團-各地方政府之「e 英語」圈專區,參與並發表至少 6 篇以上討論主題或回覆。
三、表內「本縣報送資料」與「平台顯示資料」服務機關欄位不一致者,請登入 e 學中心後至個人資料修改服務機關代碼,本項目將影響報表產出結果,請務必進行修改。
四、另第二階段線上大會考日期預訂為本年 6 月 10 日至 22 日,考題由電腦系統隨機抽取 20 題,只有 1 次考試機會,及格分數 70 分,請預為進行準備。
主旨:檢送本中心 104 年度 5 月份「中興學術文化講座」場次表乙份,歡迎 貴屬同仁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講座訂於 5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邀請元培醫事科技大學林宜隆博士主講「大數據時代:資通安全管理與個資保護之新思維(NT)與新趨勢(NT)」。
二、歡迎貴屬同仁踴躍參加,並於 5 月 25 日前完成線上報名手續,額滿為止。
三、報名作業:至「e 學中心」網站( http ://elearning.rad.gov.tw )-「中文版」-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實體課程報名作業」-「報名作業」(中興學術文化講座報名代碼為 ch12345678 )-「報名」-輸入個人資料-詳細資料填畢-「報名」。完成線上報名人員,可自行在上述報名網頁查詢報名結果,若查詢結果為「未確認」或「未報到」,即表示已完成報名作業。。
四、請於演講當天上午 10:00 前至本中心文教大樓一樓國際會議廳辦理報到。本中心將核實給予 2 小時之學習認證與便當一份。
主旨:本縣表演藝術中心訂於本(104)年 5 月 17 日(星期日)辦理「天空音樂會」,請依分配名額足額薦派人員於本年 5 月 14 日前完成報名,並以公假登記準時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4 年 5 月 5 日天空音樂會工作協調會議內容辦理。
二、旨揭活動相關事項說明下:
(一)活動時間:本年5 月 17 日(星期日)16 時 30 分至 19 時 30 分。
(二)活動地點:嘉義縣大林鎮體育運動公園。
(三)參加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公務人員,計 800 人。
(四)演出曲目及嘉賓:
1、李佳薇: I will always love you 、你是我的眼、笑到流淚。
2、交響樂團經典樂曲:清晨、木星.快樂之神、歌劇魅影選曲、悲慘世界選曲。
三、報名相關事宜:
(一)報名期限:本年5 月 14 日(星期四)前。
(二)報名方式:
1、本府各處:請填具附件報名表後,逕送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統一辦理薦送報名。
2、本府所屬各機關:請由各人事單位至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後台辦理薦送報名(學習機關:嘉義縣政府;課程類別:人文素養/音樂;課程名稱: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天空音樂會」(嘉義縣場次)。
四、注意事項:
(一)依限完成線上薦送報名並於當日全程參加本活動之公務人員,核予終身學習及公假補休時數 3 小時,未獲機關學校薦送報名而於當日現場報名者,僅核予終身學習時數,辦理報到時間為活動當日下午 4 時起。
(二)歡迎攜同親友共襄盛舉,表演現場採席地而坐,可自行準備坐墊。
五、檢附參訓名額分配表、本府各單位報名表、活動簡介及場地示意圖各 1 份。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發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5 月 5 日部退四字第 10439340532 號書函辦理。
二、茲因銓敘部、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相關作業程序整合事項,共同建置「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此後,公務人員退撫給與之發放及查驗作業將改於退撫整合平臺執行;其中查驗作業改為每月執行(1 年共 12 次),查驗作業方式及流程改以電子自動交換方式進行,爰修正發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民國 104 年 8 月 1 日生效。
主旨:本縣有意介聘至澎湖縣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介聘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澎湖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評估選填志願,請查照。
說明:依據澎湖縣政府 104 年 5 月 5 日府教學字第 1040903589 號函辦理。
主旨:為維護長期代理教師之權益,本縣長期代理教師到職後一個月內請依規定核發核薪通知書,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4 條規定,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二、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同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三、請貴校核發核薪通知書時,應註明該師為公開甄選或再聘(再聘次數)聘任及其代理之職缺性質,及務必至人力資源資訊管理系統( WebHR )線上核定,俾保障渠等權益。
主旨:為保障新進教師申請職前年資提敘,及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之權益,請轉知貴校是類教師,儘速檢證辦理提敘或改敘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4 條規定,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同辦法第 9 條規定略以,教職員因補繳新經歷證明或取得新資格申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二、為維護教師權益,請各校人事單位確實審查教師辦理旨揭事項所需證件,如有證件闕漏者,應立即通知其補正,並於教師提出申請或補正後儘速報府核敘。報府核敘案件如有證件未齊者,經本府(電話)通知,申請人或服務學校未於通知日起 3 天內(例假日順延)補正者,則全案退回學校補正。
三、因申請人證件未齊,致延遲核定其提敘案或改敘案而生損害者,如可歸責於申請人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可歸責於人事單位者,由本府人事處查處相關責任。
四、另重申本府 101 年 2 月 16 日府人任字第 1010036211 號函略以,本府授權學校自行核定之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之敘薪案件,其敘薪核定函請副知本府;另本縣各級學校辦理縣外介聘教師之敘薪業務時,人事單位仍應審查其相關證件是否符合敘薪相關規定,不得僅依其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逕予銜接支薪,其敘薪核定函亦請同時副知本府(含相關證件)。
五、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俾保障渠等權益,檢附「嘉義縣教師敘薪案件應檢附證件一覽表」1 份。
主旨:有關本縣 104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辦理。
二、符合上開作業要點第 8 點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資格之人員,得參加本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請依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繳交相關文件如下:
(一)遴選申請表 1 式 15 份。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橫書) 1 份。
(三)第一志願學校校務經營計畫書(內容以 4 頁 A4 為限,含個人教育理念、第一志願學校特色及對該校願景) 1 份。
(四)為延續學校特色,選填志願應考量自身之專長背景或經驗,以達適才適所, 5 個志願應予填滿,以利遴選作業。
三、上開表件請於 104 年6 月 5 日(星期五)前送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彙整(免備文),申請表內容由學校人事負責審查無誤後核章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含儲訓合格證書、學經歷證件、最近 3 年成績考核、獎懲資料等)免送本府。
四、至 104 年 7 月 31 日,一般地區學校任期屆滿 4 年及 8 年、偏遠地區(含特偏地區)任期屆滿 3 年及 6 年之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皆應提出申請;候用校長欲參加校長遴選者由本府另案轉知後提出申請;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得依個人意願提出申請。
五、檢附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遴選申請表各 1 份。
主旨: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部分規定,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5 月 1 日部管二字第 1043971921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函影本及其附件。
主旨: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0405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嘉義縣政府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自 100 年 5 月創刊以來,至今已發行 49 期。由於內容包羅萬象,規劃有【活動訊息網】、【溫馨關懷坊】、【法規看過來】、【人員在這裡】、【心得分享】、【靜思語】、【宣導小站】及【訊息預告網】等專欄,頗受同仁好評。
二、歷年電子報檔案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GO-GO-GO 電子報」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主旨:考選部函以,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資格,且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該部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准予保留部分科目免試資格,並得繼續報考 106 年 1 月 1 日起之社會工作師考試,請符合資格者儘速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 104 年 5 月 1 日選專三字第 104330072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一案,請依規定於每月 10 日前彙繳基金管理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並於繳納系統中以電子傳輸方式回報繳納日期,另每月 11 日於本府人事處檔案下載區公布尚未繳費之機關學校清單,請各資訊種籽教師及督導機關予以協助完成作業,俾利本府進行稽催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於當月 10 日前彙繳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如遇星期日及例假日順延之。逾期未繳,致參加本基金人員或其遺族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學校軍事單位負責。基金管理會應俟本基金費用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與。
二、為了解所屬機關及學校繳費作業情形,請於繳費作業辦理完成後,至退撫基金繳納系統「媒體申報」作業中,以「網路傳輸」回報繳納情形;另原採用之電子郵件回報繳納情形作業則免予辦理。
三、依據上開繳費情形查詢系統彙整出尚未繳費機關學校名單並於每月 11 日公布於本府人事處檔案下載區,並請各輔導區之資訊種籽教師及督導機關予以協助完成繳納程序作業,俾利本府進行稽催作業。
四、上開業務執行情形將列入「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年度業務績效考核」評核項目,爰請各機關確依上開規定於當月 10 日前將撥繳之基金費用,彙繳基金管理會,以維護參加人員退撫權益及本縣人事業務評核成績;另本案執行情形將列入年終考績(專任人事人員)或各機關(學校)辦理人事業務配合度執行情形(兼任【辦】人事人員)之重要參據。
主旨:本縣有意介聘至屏東縣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屏東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請轉知欲參加介聘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請查照。
說明:依據屏東縣政府 104 年 5 月 1 日屏府教課字第 10413621000 號函辦理。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該會業以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9 日公地保字第 1040006425 號令修正發布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2 條及第 7 條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4 月 29 日公地保字第 10400064252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其附件 1 份供參。
主旨:行政院函以,為因應地方需要及落實地方自治,有關地方行政法人設立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另該院 100 年 5 月 11 日院授人企字第 1000035941 號函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5 月 1 日院授人綜字第 1040033025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 105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 份,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5 月 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40033178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函及其附件各一份。
主旨:考選部函以,有關「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等 5 項考試」報名訊息,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 104 年 4 月 30 日選秘一字第 1041100259 號函辦理,並檢附公共電子看板及 Line 官方帳號訊息各 1 則。
主旨:重申本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試錄取之教師,需在介聘學校實際教學滿 4 學期始得調離原介聘之學校,請查照。
說明:
一、經查 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 1 目規定:「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二、復查本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試簡章第拾肆點第六項規定:「經本次甄選錄取之人員,需在介聘學校實際教學滿 4 學期始得調離原介聘之學校...。」
三、因 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 1 目業規定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除外,而本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試簡章第拾肆點第六項為本府另有之規定,故本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試錄取之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巿之服務條件,應依本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試簡章第拾肆點第六項之規定,需在介聘學校實際教學滿 4 學期始得調離原介聘之學校。
主旨:行政院函外交部以,各機關得以小額採購方式為因公赴歐盟申根國家出差人員購買醫療旅遊保險之辦理期限,因相關保險採購作業問題,擬展延至 104 年 4 月 30 日止一案,同意照辦,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4 年 4 月 2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32036 號函辦理;檢附前開函影本 1 份。
主旨:行政院函以,各機關學校於 103 年以前如有辦理各項核發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且 104 年度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同意 104 年得依原規劃辦理各該項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至 105 年以後,應於「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之獎勵額度內自行辦理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4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31937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院函影本 1 份。
主旨:「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33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
說明:
一、電子報內容係彙整每月在「最新消息」介面所公布嘉義縣政府轉知的公文及法令與相關人事訊息,每月初即迅速將上個月轉知的公文及法令編輯成電子報,並及時將新知 E-mail 傳送機關學校同仁參閱,感受人事人員超感動的貼心服務,進而達到溝通無障礙及提高行政效率與縮減蒐集公文及法令時間之目的。
二、 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http://ccs.cyc.edu.tw)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新知雷達讚」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另外點選電子報內《最新消息》旁之主旨時(呈現綠色字樣),立刻迅速連結說明及附加檔案。
三、「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33 期網址:http://ccs.cyc.edu.tw/modules/tadnews/newspaper.php?op=preview&npsn=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