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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5-07 | 點閱數: 1462
主旨:為維護長期代理教師之權益,本縣長期代理教師到職後一個月內請依規定核發核薪通知書,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4 條規定,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二、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同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三、請貴校核發核薪通知書時,應註明該師為公開甄選或再聘(再聘次數)聘任及其代理之職缺性質,及務必至人力資源資訊管理系統( WebHR )線上核定,俾保障渠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