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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5-04 | 點閱數: 1150
主旨:重申本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試錄取之教師,需在介聘學校實際教學滿 4 學期始得調離原介聘之學校,請查照。
說明:
一、經查 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 1 目規定:「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二、復查本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試簡章第拾肆點第六項規定:「經本次甄選錄取之人員,需在介聘學校實際教學滿 4 學期始得調離原介聘之學校...。」
三、因 104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 1 目業規定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除外,而本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試簡章第拾肆點第六項為本府另有之規定,故本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試錄取之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巿之服務條件,應依本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試簡章第拾肆點第六項之規定,需在介聘學校實際教學滿 4 學期始得調離原介聘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