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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6-28 | 點閱數: 684

主旨:重申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出國或前往大陸地區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 104 年 1 月 19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12239 號函略以,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出國或前往大陸地區本府核給公假原則,除應與校長職務有關且不影響校務運作外,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上級機關或本府遴派前往參加會議、觀摩、考察、參訪或交流者。
(二)經中央各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行政主管機關來函邀請者。
(三)經國內外各公私立大學院校教育、文化或體育相關系所來函邀請者。
(四)經國內外各縣級(含)以上教育、文化、體育或公益相關團體來函邀請者。
(五)各校組團進行國際教育參訪或交流,事先函報計畫經本府核准者。
(六)各校組團帶領學生參加各項國際競賽,事先函報計畫經本府核准者。
二、學校校長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一)依本府 112 年 1 月 10 日府人考字第 11200093961 號函略以,為避免公務員未經機關許可逕赴大陸地區,從而衍生違法之情事,爰請各校依規定事前申請。
1、適用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人員、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2、赴陸申請期限及程序: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應於 7 個工作日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自大陸地區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服務機關,機關首長送交本府辦理。
(二)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確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遵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
1、涉與共青團校交流:依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3 規定,兩岸校際合作書約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學校如與大陸共青團校(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關構)進行教育交流,請確依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1 規定,報經教育部許可後始可辦理。
2、接受陸方落地接待:如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等形式,接受大陸地區機關構落地招待,學校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三、另依本府 109 年 7 月 27 日府教幼字第 1090158266 號函規範,校長出國應於事前報本府核備,為行政作業需要,倘各校校長有出國或赴大陸行程,請至遲於出發前一個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報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