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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11-29 | 點閱數: 3295

主旨:為調查 111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符合參訓資格人數及預估 112 年度符合參訓資格人數,請於 111 年 1 月 13 日(星期四)前填妥相關表件,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0 年 11 月 24 日公訓字第 110216035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表件填寫說明如次:
(一)「111 年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資格條件人數統計表」:
1、調查對象: 111 年 3 月 31 日止仍在職之現職人員;另「歷年成績不及格且迄今仍未取得升任簡任第 10 職等任用資格者」、「擬退休者」及「無參訓意願者」仍應計入。
2、最近 3 年年終考績:係指 110 年以前(含 110 年)合格實授薦任第 9 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以較低職等職務併資考績,以及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懲戒處分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之考績,與合併同官等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辦理之考績均不得列入計算),且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二)「預估 112 年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資格條件人數統計表」:
1、調查對象:預估 112 年 3 月 31 日止仍在職之現職人員(含 110 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2、計算範圍: 86 年 6 月 4 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任存記,或任用法修正施行前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業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尚未晉升簡任職務者,毋須再參加薦升簡訓練(詳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爰是類人員請勿填列於本表中。
(三)另歷年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重新依規定遴選參加訓練者,「不占」當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爰該人數應與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人數分開採計,不得重複。
(四)各式表件依式填列後,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彙辦,倘無符合參訓資格人員亦請填復,俾利查考。
(五)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