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14 期

◎ 訂閱網址:http://ccs.cyc.edu.tw ◎ 發報時間:2022-03-01

《最新消息》請協助宣導 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資訊

主旨:考選部函以,請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宣導「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報名訊息,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 111 年 2 月 15 日選秘一字第 111110006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暨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111 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照表

主旨:銓敘部為配合軍公教員工待遇自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函送「111 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照表」,請依該表計算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因待遇調整應發金額,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2 月 22 日部退二字第 111542851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11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及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正額(含同分正額)錄取人員相關分配作業事宜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辦理 11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及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正額(含同分正額)錄取人員相關分配作業事宜,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2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4327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暨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

主旨:本府 111 年 2 月 14 日府人福字第 1110028980 號函轉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說明三(三)文字誤繕,檢送修正後附表九 1 份,請查照並予抽換。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2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114000237 號書函辦理。

 


《最新消息》「闔家安康」-全國公教員工團體保險第 1 年度保險期間,將於 111 年 3 月 31 日屆期。

主旨: 110 年至 112 年「闔家安康」-全國公教員工團體保險第 1 年度保險期間,將於 111 年 3 月 31 日屆期,為維護在保者之保險權益,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2 月 17 日總處給字第 1114000249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保險業務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獲選承作,辦理期間自 110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3 月 31 日止,第 1 年度保險期間將於 111 年 3 月 31 日屆期。
三、相關內容請參閱附件資料,並請逕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 http://www.dgpa.gov.tw )/最新消息/給與福利處「福利文康」區及公務福利 e 化平台下載運用;另相關投保作業、宣導說明及文件收送服務,請逕洽中國人壽瞭解辦理(洽詢電話:0800-098-889 )。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納入「通過英語檢定」條件取代普通科目英文考試之需要性意見調查表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納入「通過英語檢定」條件取代普通科目英文考試之需要性意見調查表,如有研提意見請於 111 年 2 月 25 日(星期五)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傳本府人事處彙辦,無則免回,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 111 年 2 月 16 日選規一字第 1111300048 號函辦理, 併檢附原函、附件影本及意見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請於 2 月 25 日前完成 111 年度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校對作業

主旨:為利本府償還臺灣銀行 110 年度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墊付款,請各機關學校於本( 111 )年 2 月 25 日(星期五)前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台」(以下簡稱退撫平台),完成該年度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校對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111 年 2 月 16 日太保營字第 11100005711 號函辦理。
二、茲以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校對作業需至退撫平台辦理,請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一)至退撫平台進入「優惠存款計息校對系統/機關校對作業」,查詢本機關支領優惠存款人員計息資料,核對名單是否確為本機關退休人員或已亡故人員、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與歷屆退休人員清冊是否相符、支領優惠存款人員是否已於計息期間內死亡或計息期間有錯列之情形等。
(二)如有錯列機關或重覆計息等異常情形,請點選「註記」欄位,並維護「異常原因」及「異常註記」欄位。
(三)逐筆校對完成後,不論異常與否請勾選該筆資料,「每頁」各筆資料皆需分別勾選「ˇ」符號後,並點選「已校對勾選人員」,即可辦理完畢。
(四)如需臺灣銀行修正原始資料之機關學校,請於旨揭日前回報異常名冊 excel 電子檔至本府承辦人信箱 phoenix818@mail.cyhg.gov.tw 。(免備文及免回報名冊紙本)
三、檢送「優惠存款計息校對系統作業操作手冊」1 份。
四、各機關學校對金額計息有疑問請逕洽臺灣銀行各分行。


《最新消息》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相關疑義。

主旨: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相關疑義案,經內政部移民署轉准大陸委員會釋復,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 111 年 2 月 16 日移署入字第 111002274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 9 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最新消息》請於 2 月 17 日前回覆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意見表

主旨:檢送「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3 條、第 18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意見表各 1 份,倘有修正意見者請依試填列附表,並於 111 年 2 月 17 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府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無意見者免填),俾憑彙辦,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1 年 2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4200372B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差假批核流程,請轉知校長知悉並配合辦理。

主旨:有關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差假批核流程,請轉知校長知悉並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 111 年 1 月 28 日便簽辦理。
二、本縣校長差假批核流程如下:
(一)出國申請單:申請人(校長)->職務代理人->各校人事承辦(登錄) ->駐區督學(上呈,退回)->教育處副處長(上呈,退回)->教育處處長(決行,退回)。
(二)請假單、公出差(未逾 3 日之差假單) 申請人(校長)->職務代理人->各校人事承辦(登錄) ->駐區督學(決行,退回)。
(三)請假單、公出差(逾 3 日之差假單) 申請人(校長)->職務代理人->各校人事承辦(登錄) ->駐區督學(上呈,退回) ->教育處副處長(上呈,退回)->教育處處長(決行,退回)。

 


《最新消息》請於 3 月 1 日前至 ECPA 票選本縣所屬機關學校績優兼任(辦)人事人員

主旨:為票選本縣所屬機關學校績優兼任(辦)人事人員一案,請轉知所屬人事人員(含專、兼任兼辦人員)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人事處表揚績優兼任兼辦人事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二、本縣各機關學校推薦參加本( 111 )年度績優兼任(辦)人事人員選拔業經初審完竣,符合參選資格者有機關組兼任(辦)人事人員 3 名、學校組兼任人事人員 3 名,共計 6 名,業將「111 年度嘉義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績優兼任(辦)人事人員選拔票選單」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ecpa ),請轉知所屬人事人員(含專、兼任兼辦人員)於本年 3 月 1 日(星期二)下班前依機關組兼任(辦)人事人員、學校組兼任人事人員 2 類進行票選(即每人票選機關組兼任(辦)人事人員、學校組兼任人事人員各 1 名)
三、檢附「參加績優兼任(辦)人事人員選拔人員具體事蹟表-機關組」、「參加績優兼任(辦)人事人員選拔人員具體事蹟表-學校組」各 1 份,作為所屬人事人員(含專、兼任兼辦人員)票選參考。

 


《最新消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111 年度標竿學習案例甄選暨推廣,請踴躍推薦。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為辦理「111 年度標竿學習案例甄選暨推廣」,請各機關踴躍薦送具標竿學習價值之施政案例 1 案,並於本( 111 )年 4 月 15 日前,填具「標竿學習案例薦送表」,免備文逕送本府本案承辦人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111 年 2 月 14 日人發綜字第 1110300136 號函辦理。
二、旨揭案例甄選及推廣注意事項如次:
(一)案例薦送:
1、案例內文應包含案例簡述、創新作為、問題解決、具體效益、標竿價值及未來延展等 6 項。
2、須為最近 5 年內自行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作辦理者,且不得薦送與前年度重覆或相似內容(例如:分年度之階段性計畫、每年度例行計畫等),及已獲得國內公、私部門其他獎項之案例。
(二)案例甄選及獎勵:
1、由該學院進行初審,並遴聘學者專家進行書面複審,視甄選結果按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分別取特優獎、優良獎及佳作獎各 1 名。
2、獲獎案例機關將獲頒贈獎座及團體獎金。
(三)案例推廣及發表:
1、該學院將洽請學者專家協助獲獎案例機關撰寫標竿教案及規劃相關課程,作為推廣及教學使用。
2、標竿學習案例獲獎機關,應配合該學院規劃,參與標竿案例發表之分享及協助教學活動等推廣事宜。
三、檢附該來函及實施計畫各 1 份。

 


《最新消息》國家文官學院與國立政治大學等六校合作辦理「公務學程」學分班

主旨:國家文官學院與國立政治大學等六校合作辦理「公務學程」學分班,請鼓勵未來 3 年具有參加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訓練資格者踴躍報名參加,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 111 年 2 月 14 日國院中訓字第 111130005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國家文官學院規劃辦理「111 年全球化英語班」

主旨:國家文官學院為強化文官國際接軌能力,規劃辦理「111 年全球化英語班」第 1 梯次,請轉知貴屬人員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文官學院 111 年 2 月 10 日國院交字第 1110600015 號函辦理。
二、旨揭研習班採全英語演講方式辦理,研習相關說明如下:
(一)研習對象:現職公務員,不限職等,共 500 人。
(二)課程內涵:包括國際政經情勢、環境永續發展、前瞻科技趨勢、多元社會與媒體、公共行政與領導力等 5 大課群。
(三)研習時間:自本( 111 )年 3 月 24 日起至 6 月 23 日止(6 月 2 日除外),計 13 週,每週 2 小時,上課時間以每週四晚間 7 時至 9 時止,研習總時數 24 小時。
(四)研習方式:採 Webex Meetings 虛擬教室進行,課程以影片撥放及線上 Q&A 互動,詳情請參閱附件一。
三、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方式:自即日起至本年 3 月 4 日前逕至該學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nacs.gov.tw )報名。
(二)參訓人員通知:參訓人員名冊預定於本年 3 月 15 日(星期二)公布於上開網站,不另函通知。
四、檢附前揭來函、五大課群議題內容及問答集各 1 份。

 


《最新消息》本府 111 年度「扶老『嘉』挺─推動辦理高齡尊堂長期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主旨:檢送本府 111 年度「扶老『嘉』挺─推動辦理高齡尊堂長期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現今社會已進入高齡化社會,高齡父母之照顧儼然成為公教員工除工作外必須面對之課題,尤其是失能老人之照護,更是迫切需要。本府擬透過協助取得相關照護資源,以提供需求者運用,營造職場友善環境,俾提升本縣公教員工工作效能,同時兼顧良好家庭生活品質,爰訂定本計畫。
二、旨揭計畫實施方式為「協助洽簽優惠長期照顧機構」、「積極宣導長期照顧服務訊息」、「提供公教人員專屬長照保險商品」及「刊載公務福利 e 化平台」等,請所屬機關(學校)配合辦理。
三、本計畫列入本府人事處對所屬人事機構 111 年績效考核項目,各機關(學校)專任人事人員請依限將洽簽附件免備文逕送本處,並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路徑:檔案下載區)下載優惠商店統計表格,填列後以電子郵件寄至承辦人信箱;至兼任(辦)人事人員,洽簽優惠長期照顧機構 2 家以下(含 2 家)者敘嘉獎一次, 3 家以上(含 3 家)者敘嘉獎二次。

 


《最新消息》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2 月 9 日部退三字第 111541939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相關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584 期,可逕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查詢。

 


《最新消息》行政院調增 111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溯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旨:行政院調增 111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俟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總統公布後,溯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1 年 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100000011 號函辦理。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自 111 年度起調整為每點新臺幣(以下同) 129.7 元;至原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每點在 124.7 元以上者, 111 年度得在每點增加 5 元之範圍內,由本府核定調增。至鄉(鎮、市)公所得於每點 129.7 元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
三、旨揭相關表件請逕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創新服務」/「待遇福利專區」(網址: https://personnel.cyhg.gov.tw/cp.aspx?n=BD3B450373053909)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業務 Q&A」/「待遇加給」(網址: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list?uid=15&cid=53)下載運用。

 


《最新消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 111 年 1 月 1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2571 號令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2 月 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1000818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修正條文影本各 1 份。
二、本案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584 號,可逕至總統府網站( https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查詢。

 


《最新消息》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2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009901 號函辦理。
二、查留停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復查教育部 106 年 12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166967 號函規定略以,依勞動部 106 年 10 月 24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60131984 號函示,「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法院對受僱者聲請收養認可之裁定(含記載於聲請書或筆錄者)外,如因收出養媒合、近親或繼親收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致法院未再特別准其先行共同生活者,得以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又如係提出村、里長之證明者,須足堪認定當事人確有收養之意願。教育人員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四、再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同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又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明定,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五、茲以「收養」按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之關係可區分為「無血緣關係收養」、「親戚收養」或「繼親收養」,其中「無血緣關係收養」依兒少權法之規定,需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後,再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審酌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規定程序及實務執行現況,爰就旨揭「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補充規範如下:
(一)無血緣關係收養者:得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作為申請留職停薪之證明。上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名單」查詢。
(二)近親收養或繼親收養者:仍依教育部 106 年 12 月 11 日函規定辦理,即以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認定教育人員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
六、檢附教育部函文 1 份。

 


《最新消息》本縣 111 年度優良教師、特殊優良教師暨師鐸獎評選實施計畫及前開計畫修正項目對照表

主旨:檢送本縣 111 年度優良教師、特殊優良教師暨師鐸獎評選實施計畫及前開計畫修正項目對照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00179866 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計畫修正重點如下:
(一)計畫附件順序:附件一推薦表、附件二校長意見、附件三具體優良事蹟。
(二)評選程序:初審選出以 35 名為原則之教師晉級複審,評選小組就 35 名晉級教師及教育處推薦(自薦)校長人選之推薦資料,至任教學校實地訪視後提報複審會議選出以 30 名為原則之特殊優良教師。
(三)具體優良事蹟之佐證資料:以上傳近 5 年內之資料為原則。
(四)評選推薦表:增列「職稱、最高學歷、個人簡介、擅長領域、教育理念、教育精神」等欄位。
三、貴校推薦人選請依據推薦標準,由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無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初評,於 111 年 2 月 28 日前將推薦表核章正本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承辦單位「太平國小」彙辦,逾期不予受理(郵送者以郵戳為憑)。
四、推薦表請務必至「本縣教師節活動管理系統」(https://tchday.cyc.edu.tw/)線上填報後列印紙本,俾利後續評選作業,附件推薦表僅供填報內容參考及初評使用,且只受理系統表格填報格式。
五、線上填報說明事項如下:
(一)填報時間: 111 年 2 月 14 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8 日下午 4 時止。
(二)瀏覽器:系統不支援過舊之 IE 瀏覽器,建議使用 Google   chrome 或 Firefox 。
(三)帳號及密碼:帳號及預設密碼均為教育部 6 碼代碼。如大 0 國小,帳號為: 104700 ,密碼亦為 104700(第一次登入後密碼強制修改),另公私立幼兒園帳號及預設密碼英文字母均為大寫。
(四)相關佐證資料請分別掃描成 PDF ,並個別加以編號註記於檔案名稱之前,再上傳系統。

 


《最新消息》行政院調增縣(市)長、副縣(市)長、鄉(鎮、市)長待遇溯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旨:行政院調增縣(市)長、副縣(市)長、鄉(鎮、市)長待遇,並俟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總統公布後,溯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11 年 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100000017 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111 年至 114 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方案賡續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

主旨: 111 年至 114 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方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賡續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期間自 111 年 2 月 22 日起至 114 年 2 月 21 日止,請查照轉知所屬運用。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2 月 9 日總處給字第 11140002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請於 111 年 3 月 1 日前以機關憑證登入銓敘業務系統進行機關授權自然人憑證帳號定期盤點作業

主旨:為符合資通系統防護基準之帳號管理規範,請於 111 年 3 月 1 日前以機關憑證登入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以下稱銓敘業務系統)進行機關授權自然人憑證帳號定期盤點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2 月 8 日部資一字第 111541741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操作說明影本各 1 份。
二、首次帳號定期盤點作業請於旨揭日前進行,嗣後以最近帳號盤點日期為基準,至少以半年(180 個日曆天)為週期進行帳號定期盤點作業,經盤點後確認為閒置帳號、已逾期之臨時或緊急帳號者,請逕予刪除,屬尚待確認者請先予終止授權,俟確認後再行啟用或逕予刪除;如逾期未進行帳號定期盤點作業,則機關授權帳號將由銓敘業務系統逕予終止授權。
三、經終止授權之機關授權帳號須由機關憑證登入銓敘業務系統執行「延長授權終止日」功能後方可再次啟用,並納入帳號定期盤點作業,後續類推。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法方向意見調查表

主旨:銓敘部為檢討研修公務人員陞遷法,檢送「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修法方向意見調查表」1 份,請依式填復調查表,於 111 年 2 月 15 日(星期二)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人事處彙辦,無則免回 ,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 111 年 2 月 7 日部銓一字第 1115423005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及調查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公教人員保險全國調薪保險俸(薪)額變更作業說明

主旨: 111 年度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業奉行政院核定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法應自同日起調整,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保險俸(薪)額變更手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1 年 2 月 8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24025 號函辦理。
二、各類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調整標準如下:
(一)特任(派)人員暨中央民意代表(包括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等)之保險俸(薪)額一律調整為 10 萬 2,160 元。
(二)一般公教人員之保險俸(薪)額,分別按其「月支俸額」調整。
(三)公營事業機構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應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辦理調整。
(四)經濟部及原臺灣省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理)事、監事人員之保險俸(薪)額,比照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五級「月支俸額」調整為 4 萬 9,050 元。
(五)私立學校教職員被保險人之保險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辦理。
(六)其他所支待遇標準不同之要保機關,應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標準,送經銓敘部核定後,再行辦理變更。
三、使用「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 e 系統」之要保機關,請以該系統辦理保險俸(薪)額變更作業,非使用該系統之要保機關,則請依本部隨函檢附之貴要保機關在保被保險人「保險俸(薪)額變更名冊」一式 2 份辦理,作業方式詳附件「全國調薪變更保險俸(薪)額作業說明」。
四、本部於本公司「臺灣銀行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bot.com.tw )「公保服務」項下之相關資料業已更新,貴要保機關如有需要,請自行上網參閱或下載使用,更新部分如下:
(一)保險俸(薪)額標準表。
(二)表格資料:「承保類」項下之「公教人員保險保俸(薪)額及保險費分擔計算表」及「公教人員保險繳納保險費清單」。
五、另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 110 年 10 月 28 日會銜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本部業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按下列保險費率核計保費,併予敘明:
(一)非適用年金費率: 7.83%
(二)適用年金費率: 10.16%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配合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配合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金額對照表(公教人員),相關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11 年 2 月 9 日台管業二字第 1111629933A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請於即日起依案附「基金繳納作業系統調薪作業更新版本操作說明」執行「基金繳納作業系統」版本更新作業,俾依修正後繳費標準繳納退撫基金費用;如 111 年 1 至 2 月份之基金費用業依待遇調整前之標準繳費,請於次一月份執行「基金繳納作業系統」補繳調薪差額功能。又若「基金繳納作業系統」無法進行更新,請至該會網站(下載專區/軟體下載)下載基金繳納作業系統升級版。

 


《最新消息》「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13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

主旨:「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13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
 說明:
 一、電子報內容係彙整每月在「最新消息」介面所公布嘉義縣政府轉知的公文及法令與相關人事訊息,每月初即迅速將上個月轉知的公文及法令編輯成電子報,並及時將新知 E-mail 傳送機關學校同仁參閱,感受人事人員超感動的貼心服務,進而達到溝通無障礙及提高行政效率與縮減蒐集公文及法令時間之目的。
 二、 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http://ccs.cyc.edu.tw)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新知雷達讚」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另外點選電子報內《最新消息》旁之主旨時(呈現綠色字樣),立刻迅速連結說明及附加檔案。
 三、「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13 期網址:
https://ccs.cyc.edu.tw/modules/tadnews/newspaper.php?op=preview&npsn=186


《最新消息》全國高中以下學校因配合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

主旨: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因配合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2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11921 號函辦理。
二、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應變措施,合先敘明。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倘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如 COVID 疫苗接種等,於前項情形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建請貴單位得宣布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有關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建議如下:
(一)「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最新消息》110 年度精進人事業務建議獎勵得獎作品,轉請查照參考運用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總處)業登載 110 年度精進人事業務建議獎勵得獎作品於總處人事服務網「精進人事建議研究成果專區」(網址: https://ecpa.dgpa.gov.tw ),轉請查照參考運用。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 月 26 日總處綜字第 1111000220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111 年度升等訓練及升警監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主旨:檢送 111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及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各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1 年 1 月 28 日公訓字第 11121600261 號函辦理;併檢送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最新消息》嘉義縣 111 年度數位學習必修課程表

主旨:檢送本縣本( 111 )年度「數位學習必修課程表」及閱讀操作手冊各 1 份,請轉知所屬於本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前,至「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網站組裝課程專區「+e 學院」選讀完成,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推動方案及行政院 107 年 10 月 30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54929 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應達成學習時數規定,仍維持業務相關學習時數 20 小時,其中 10 小時必須完成當前政府重大政策、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值等課程,為落實前開規定並建立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理念,爰訂定旨揭課程表。

 


《最新消息》性平法修正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5 條第 5 項於本(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 1 月 18 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於本年 1 月 18 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0846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 15 條第 5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該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得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關於本報】

◎ 主編:ccs人事服務平台

本電子報智慧財產權屬於「 C.C.S. 人事服務平台」,採用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授權條款臺灣 2.5 版授權散布。《授權條款全文》

若欲為上述授權範圍以外之利用,請與「 C.C.S. 人事服務平台」(person@mail.ccjh.cyc.edu.tw) 聯絡。

若欲訂閱或取消本電子報,請至以下網址:http://ccs.cy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