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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12-20 | 點閱數: 27

主旨:有關各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查詢不適任學校人員,請逕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1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0119941 號函辦理。
二、性平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 4 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三、教育部另依性平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該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藉由本資料庫定期經由查詢平臺向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查詢下列資料,協助學校查詢擬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有無性平法第 30 條第 2 項情事」。
四、綜上,各校查詢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請逕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辦理查詢作業,本府並無另行提供個別學校或人員辦理函查作業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