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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12-12 | 點閱數: 63

主旨:為調查 114 年度及預估 115 年度符合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下稱薦升簡訓練)受訓資格人數,請於 114 年 1 月 3 日(星期五)前填妥相關表件,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3 年 12 月 6 日公訓字第 1132160448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表件填寫說明如次:
(一)114 年度符合薦升簡訓練受訓資格人數統計表:
1、調查對象: 114 年 3 月 31 日止仍在職之現職人員;另「歷年成績不及格者」、「擬退休者」與「無參訓意願者」,仍應計入。
2、最近 3 年年終考績:係指 113 年以前(含 113 年)之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且非以連續為必要,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至「另予考績」、「以較低職等職務併資考績」、「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懲戒處分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之考績」,與「合併同官等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辦理之考績」,均不得列入計算。
3、填表說明:
(1)符合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2 款及第 3 項資格人數,請分別填入本統計表之「A」、「B」及「C」欄位。
(2)以專技轉任條例第 9 條規定辦理者,請就符合該條所定資格條件人數填入本統計表「D」欄位中,並請注意勿與上開符合任用法資格條件人數(即「A」、「B」、「C」欄位)重複或遺漏虛報,以免影響貴屬人員之參訓權益。
(二)預估 115 年度符合薦升簡訓練受訓資格人數統計表:調查對象為 115 年 3 月 31 日止仍在職之現職人員(含 114 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三)注意事項: 86 年 6 月 4 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簡任存記,或任用法修正施行前取得簡任任用資格,業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尚未晉升簡任職務者,無須再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是類人員請勿填列本表中。
三、各表件依式填列後,請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彙辦;無符合參訓資格者,亦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