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人事服務平台

主要選單
首頁
人事宅急便
最新消息
對話窗口
工作項目
人事SOP
組織任免
考核訓練
退休福利
其他業務
百寶挖挖哇
NG案例
法規輯要
表格下載
教學典藏
權力福利
即時飛來訊
新知雷達讚
gogogog電子報
樂學嬉遊趣
好站報報
資訊學習角
主要選單尾
今天: 131131131
昨天: 219219219
總計: 1871124918711249187112491871124918711249187112491871124918711249

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11-20 | 點閱數: 37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6 條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1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3206 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成員包含: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 1 人、行政人員代表 1 人、學校教師會代表 1 人、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1 人。
三、查解聘辦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 3 倍到 5 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 3 人或 5 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另明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其立法意旨為讓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校事會議成員以外的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以協助學校案件之調查。惟上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僅有陳述意見並無參與決定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