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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11-15 | 點閱數: 90

主旨:為落實校園職場霸凌之預防與處理工作,請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及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3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2986A 號函辦理;併檢送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 108 年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下稱安衛辦法)等規定,制定「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嗣並於 112 年修正相關流程在案,惟前揭規範係以保障法之適用及準用對象為準。
三、次查公立學校係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所規範之教育業,應適用職安法之全部規定。惟公立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函釋,應優先適用安衛辦法之規定,如安衛辦法未有特別規定,則再適用職安法之規定,而其餘人員則應直接適用職安法之規定。
四、承上,各校為處理職場霸凌事件,請依前開人事總處函示及勞動部所頒「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三版)」之「建立事件處理程序」規定,設置提供申訴受理窗口,並參考相關程序進行調查、處置、改善及後續個案關懷事宜。
五、另調查程序除依安衛辦法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下稱防護小組)或申訴處理調查小組辦理外,倘學校已依職安法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者,得免設防護小組而由學校安全衛生組織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8 年 9 月 19 日公保字第 1080010081 號函參照)。
六、至學校首長涉及職場霸凌案件依規定由具有管轄權之上級機關(本府教育處)受理申訴事宜,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