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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10-23 | 點閱數: 251

主旨:銓敘部書函以, 113 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有關「有限公司之具名出資股東」之查核資料,得免予辦理複查,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3 年 10 月 21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56033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茲以旨揭公務員取得有限公司出資額或為股東之比對結果納入兼職查核平台複查範圍,係配合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 3 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為期及時發現並提醒有上述持股情形之公務員能確依規定完成轉讓或信託,爰予納入本次複查範圍。
三、案經該部再審酌以,公務員取得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尚非服務法所禁止之事項,僅該營利事業不得與其所任職務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關係,此特殊情形已得於初任公務員就(到)職或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查填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知悉。倘各機關落實辦理查填該調查表作業,已能及時防杜上述極少數違法持股之情形,爰為期簡化各機關辦理旨揭查核平台之複查作業,本次查核平台比對結果中「有限公司之具名出資股東」資料,各機關毋需辦理複查,嗣後查核平台亦不再納入上開比對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