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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10-23 | 點閱數: 67

主旨:修正「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配合考核晉級機制之建立,增定另予考核之種類及修正年終考核之定義。復因考核結果係作為續聘僱與否之重要依據,爰考核之辦理以本府核定之年度聘僱計畫進用者為限(第 3 點規定)。
(二)為增加考核之彈性,新增丁等等次,並調整原丙等等次之考核分數級距,修正丙等及丁等等次之考核效果;同時明定聘僱人員考核晉級之要件,須符合「年終考核」、「累計3年」及「乙等以上」,於滿足上開要件後之續聘僱當年度晉敘一級聘僱之;另受考人不服考核結果,回歸所適用之法令規定提起救濟(第 7 點規定)。
(三)為免聘僱人員因故申請長假至聘期屆滿,爰增定請假逾限達扣除報酬之日數,已逾聘期之十二分之一時,機關得視用人需求及業務推展考量,辦理專案考核解僱(第 9 點規定)。
(四)基於程序經濟考量,爰修正將聘僱人員考核評核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考績作業程序,由各用人機關之考績委員會辦理(第 11 點規定)。
(五)配合實務作業所需修正相關規定(第 12 及 14 點規定)。
二、檢附修正「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