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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10-10 | 點閱數: 117

主旨:有關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9 月 2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2622 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款、第 16 條第 1 項或第 18 條第 1 項情形者,由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依解聘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復依解聘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 3 倍至 5 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 3 人或 5 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
四、再依解聘辦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納入之人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其他調查專業人員;爰調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皆通過培訓且具備調查專業能力。
五、承上,本府提供學校調查小組名單時,除包括法律專家學者外,將視案件情形提供適合名單,不侷限單一類人員;請各校依據案件實際情形聘任符合資格之人員,以確保調查的適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