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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10-10 | 點閱數: 75

主旨:配合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556 號裁定意旨,請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請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資料卡(俗稱 AB 卡)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作為審酌教師輔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9 月 3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14391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