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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09-03 | 點閱數: 29

主旨:「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 10 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 113 年 8 月 29 日修正發布,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8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11300023425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及考試院為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爰會同修正旨揭訓練辦法條文,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以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
三、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