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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07-16 | 點閱數: 489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重申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 2 年內休畢,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5273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該總處 113 年 1 月 31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337 號書函(諒達)略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機關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三、為利各機關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加班補休情形,本年度預計於本府所建置之內部差勤系統(含本縣社會局、公共汽車管理處、人力發展所、家畜疾病防治所、家庭教育中心、各戶政事務所及各地政事務所)及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差勤系統內,新增「補休屆期」資訊及提醒預警功能,並俟相關功能新增完竣後另案通知。
四、至其餘各機關請儘速整備差勤系統,透過於差勤系統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或定期檢視所屬人員加班時數補休情形,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