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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02-16 | 點閱數: 1273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有關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協助行政案,請貴校配合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3 年 2 月 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0010416 號函辦理。
二、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及第 17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三、綜上,兼任、代課教師係屬「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特定、特殊類科或編制內專任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者,依聘任辦法之規定,兼任及代課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各處(室)行政職務;另審酌兼任及代課教師係屬「部分時間」擔任學校課務者,爰亦不應再指派其協助行政工作(如:資訊、午餐、閱讀等相關業務),請貴校依前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