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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02-16 | 點閱數: 232

主旨:函轉有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學校護理人員專(兼)任行政職務釋疑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2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0082 號函辦理。
二、依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
三、另依學校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及第 7 條第 1 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 40 班者,應置護理人員 1 人; 40 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 2 人」。
四、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係就國民中小學及國民中學各類人員之設置予以規範,其中涉主任、組長等行政職務部分,業就人員任用資格予以明定,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組長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之;另輔導主任以專任為原則。
五、再查「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定為學校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之行政職務配置、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為護理師(士)人員員額編制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六、綜上,前揭員額編制準則及員額編制標準係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一級、二級單位員額編制及教師員額、職員員額之配置基準。學校護理人員(以下簡稱校護)工作職責,則依學校衛生法及護理人員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