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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4-02-05 | 點閱數: 617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 2 年內休畢,並就相關人事管理措施預為因應,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31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337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函 1 份。
二、茲以 112 年 1 月 1 日(含)後加班補休將自 114 年 1 月 1 日陸續屆期,請各機關依該總處函所建議之事項預為因應,並妥為規劃下列事項: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 23 條有關加班補償規定,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機關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明顯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二)如有保障法第 23 條第 4 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所屬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產生應計發加班費之情形,建議先行規劃編列相關經費,以減少平時考核獎勵辦理結算之例外情形。
(三)各機關應定期自差勤系統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加班補休運用情形,並透過於差勤系統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及按月產製加班補休報表等方式,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