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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11-30 | 點閱數: 443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國民小學教師受聘主任資格疑義 1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1 月 2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140268 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甄選辦法)第 10 條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前揭規定係依據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前之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就國中小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等資格取得進行規範,爰取得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者,倘有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情事,則廢止其資格;至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及現職主任、曾任主任者則非前開規定之適用對象。
三、有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詢教師倘已依甄選辦法第 10 條規定廢止其主任資格,得否再兼代學校主任一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0 條略以,公立學校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均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另查本部 98 年 11 月 3 日台國(四)字第 0980186118 號函說明略以,所屬學校校長如因教師流動或其他特殊原因,致無法聘任具有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者兼任學校主任,仍由各縣市政府本權責就個案事實自行核處,惟其職稱仍應以代理主任核備。是以,前開公立學校主任為校長本權責聘用,且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個案事實自行核處。
四、上開教師得否重新參加主任甄選一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0 條第 5 項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 3 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主任甄選、儲訓及取得受聘主任資格: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以及甄選辦法第 7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 3 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爰此類人員最近 3 年若無上開情形,得以重新參加主任甄選。
五、至於是類人員得以重新參加主任甄選之時間,茲因上開甄選辦法第 7 條為消極資格要件,建議本權責依甄選報名日回溯 3 年計算為宜。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