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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9-21 | 點閱數: 988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人事、主計、政風一條鞭處長、主任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其申訴處理及雇主定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9 月 12 日總處綜字第 112100184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人員之定位如為內部單位主管,其雇主應為服務機關;該等人員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應循服務機關申訴處理要點辦理,並由服務機關踐行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之各項雇主責任。針對調查結果後續懲處或救濟作業,再送交各獎懲權責機關(單位)及救濟機關依規定辦理。
三、又機關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或其他功能相同之組織),其幕僚作業如由一條鞭單位負責,當一條鞭處長、主任為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時,服務機關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機制令人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