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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9-21 | 點閱數: 878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等法規之施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及該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如說明,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9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8905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及行政院 111 年 12 月 21 日訂定發布服勤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均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函釋停止適用情形如下:
(一)原人事局 79 年 6 月 2 日七十九局叁字第 20732 號函等 16 則函釋(詳如附件「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及該總處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二所列法規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有關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加班補休得否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疑義,如加班事實發生於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應依保障法第 23 條及支給辦法第 6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加班事實發生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者,仍依原人事局 95 年 12 月 12 日局考字第 0950032962 號書函辦理,且依停止適用前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3 點規定,其補休期限為 1 年,爰上開原人事局 95 年 12 月 12 日函自 113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