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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9-21 | 點閱數: 503

主旨:為落實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請各機關學校確實依規定按月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
二、茲就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說明如次:
(一)各義務機關(構)每月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係以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二)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三)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諸如:技工、工友及駕駛等,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四)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 1/2 以上者,進用 2 人得以 1 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三、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按月追蹤控管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人員之異動情形,並協助用人單位合理配置人員,如發現次月即將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情事,應立即呈請機關(學校)首長辦理甄補事宜,嗣後將徵才訊息公告於相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單位與其網站上,以期能儘快足額進用上開人員。
四、請各機關學校積極進用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人員,落實按月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規定,以維護是類人員權益,倘未能即依規定足額進用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本府並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