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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7-20 | 點閱數: 744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包含「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3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064948 號函辦理。
二、查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茲依教師法第 49 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之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教師組織、申訴、救濟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該法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9 條並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之待遇、介聘、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均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以公立幼兒園教師之管理及其他權益事項均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爰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應與公立學校教師為一致性規範,爰為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稱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