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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5-12 | 點閱數: 7773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 113 年 4 月 30 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2 年 5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25570873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又於 COVID-19 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該部以 110 年 7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66601 號函周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略以,公務人員倘因 COVID-19 疫情嚴峻致無法於上開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 1 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三、茲因指揮中心業於 112 年 5 月 1 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前已依本部 110 年 7 月 12 日函規定,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含)以前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