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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4-22 | 點閱數: 4119

主旨:行政院函以,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準用及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 23 條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2 年 4 月 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00133071 號函辦理;併檢送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前揭院函及該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2 年 3 月 17 日公保字第 1120002046 號函之意旨,嗣後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加班補償結算機制」與「續行補休」方式,謹擇要說明如下:
(一)契約存續期間,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機關應計發加班費。
(二)聘僱人員因離職(契約期滿或終止)或亡故,無法補休假之加班時數,機關應計發加班費。
(三)另實務作業上,多有聘僱人員離職同日再經原(新)機關續(新)聘僱且年資銜接之情形:
1、離職同日再經原機關續聘僱者:
(1)考量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補休假時數,經原機關續聘僱後續行補休,執行上尚無窒礙,爰是否得續行補休,尊重各機關管理權責。
(2)各機關如欲採續行補休之作法,應於契約明定;如未明定,應結算加班費。
2、至離職同日並經新機關聘僱者:於原機關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補休假時數,離職時應由原機關計發加班費予以結算。
三、另請各機關於維護聘僱人員健康權之前提下,覈實指派渠等加班,並預為安排規劃及時之加班補休機制。又保障法第 23 條修正規定係自本(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爰前揭有關聘僱人員續行補休及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以施行日(即本年 1 月 1 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