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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2-17 | 點閱數: 522

主旨:有關本縣各級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6 條規定,統一規定於 2 年內補休完畢,並溯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05956A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