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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12-15 | 點閱數: 1842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教師產後一併申請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得否併計甄聘代理教師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11 年 12 月 7 日嘉朴國教字第 1110050169 號函。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第 3 項)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第 5 項)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依此規定,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處理,可視學校之需求依聘任辦法聘任 3 個月以上或 3 個月以下之代理(課)教師。
三、次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7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66624 號函說明五略以,「本案教師於產後提出娩假,尚符合請假規則之規定;而同時提出育嬰留職停薪部份,由於教師請假之核給及(調、補)代課宜由貴局(或學校)依相關規定,就事實認定及學校運作、學生學習權益一併考量,若核定該師該次之請假時間(含差假或其他原因,非限差假)併計為 3 個月以上,自得依聘任辦法聘用 3 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四、綜上,貴校所詢教師產後一併申請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得否併計甄聘代理教師 1 案,若經學校核准當次差假或其他原因超過 3 個月以上時,應依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3 項辦理代理(課)教師聘任事宜;若經學校核准當次差假或其他原因係 3 個月以下時,則應依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5 項辦理代理(課)教師聘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