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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10-10 | 點閱數: 746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銓敘部本(111)年 8 月 29 日部銓四字第 11154849531 號函釋,該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下稱原人事局)相關歷次解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9 月 29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9013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旨揭銓敘部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年 9 月 8 日公訓字第 1112160345 號函,業就非以進修為由之留職停薪期間得否進修,及於核准進修期間嗣依規定留職停薪並依前揭銓敘部函繼續進修之補助如何計發等案分別作成相關解釋。是以,原人事局 89 年 3 月 31 日八十九局考字第 006054 號書函、 95 年 3 月 15 日局考字第 0950007012 號書函、 95 年 11 月 30 日局考字第 0950031907 號書函、 98 年 2 月 12 日局考字第 0980000181 號函說明二,及該總處(含原人事局)歷次函釋與前開銓敘部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