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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9-15 | 點閱數: 638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應本(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2 條及第 26 條規定,並提升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以下簡稱查核平台)查核對象資料之準確性,請於本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查核名單維護作業,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1 年 9 月 12 日部法一字第 1115488989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本年修正之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6 條第 1 項,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之其他人員,均不再適用服務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之相關規範,爰自本年度起,上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之其他人員」,非屬查核平台查核對象,銓敘部不再辦理勾稽查核作業,是類人員則由相關權責機關(構)辦理相關作業。
三、茲為配合服務法之修正,請各機關以適用服務法之現職人員為準,於旨揭期限前於查核平台完成登載適用服務法而未將其資料建置於公務人力資料庫者(WebHR)資料;又貴機關依服務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就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應列冊報請銓敘部備查者,併請依限於查核平台登載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資料,俾利該部辦理後續作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