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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8-26 | 點閱數: 21806

主旨: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之資格,並宣導調查小組組成事宜,以落實教師法修法意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8 月 1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99634A 號函辦理。
二、邇來發現學校未按相關規定組成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之調查小組,或迭有案件調查未盡客觀、公正之輿情及爭議案件。為落實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修法意旨,重申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聘請符合資格之人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三、依解聘辦法第 4 條規定:「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前項校事會議成員如下:一、校長。二、家長會代表一人。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五、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四、復依解聘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學校調查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應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專審會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
五、前開規定雖未強制規範除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外之調查小組成員須由校外人員擔任,惟學校聘請調查小組成員時,仍須視案件類型斟酌判斷及校務行政實際需求,除於執行上確有窒礙難行之情形者外,以優先聘請適當校外人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為宜,以維案件調查之客觀、公正性。
六、有關校事會議成員之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產生方式及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之資格條件,本府前於 110 年 5 月 21 日以府教幼字第 1100116549 號函(諒達)敘明。
七、綜上,有關校事會議及調查小組外聘校外人員者,應由學校視案件情形及調查需求,就符合上開所定資格之人員予以聘任。
八、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5 月 19 日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055522 號函、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97565 號函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