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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8-15 | 點閱數: 2906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1 年 8 月 5 日公保字第 1110010048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最新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4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 23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即 112 年 1 月 1 日)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