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人事服務平台

主要選單
首頁
人事宅急便
最新消息
對話窗口
工作項目
人事SOP
組織任免
考核訓練
退休福利
其他業務
百寶挖挖哇
NG案例
法規輯要
表格下載
教學典藏
權力福利
即時飛來訊
新知雷達讚
gogogog電子報
樂學嬉遊趣
好站報報
資訊學習角
主要選單尾
今天: 8585
昨天: 8686
總計: 1868344818683448186834481868344818683448186834481868344818683448

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7-22 | 點閱數: 565

主旨:檢送教育部 111 年 7 月 1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14202189A 號令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7 月 1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14202189B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又立法院第 10 屆第 4 會期第 15 次會議審查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時通過 1 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修正曾任國家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
三、依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意旨,係為利優秀運動選手職涯發展,並促進運動產業之進步,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爰規定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者得接受商業代言。是以,基於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衡平,爰規定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得接受商業代言及其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