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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7-12 | 點閱數: 1993

主旨:有關本縣中小學 111 學年度長期代理教師聘任期限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暨嘉義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二、本縣中小學 111 學年度長期代理教師聘任期限如下:
(一)未兼行政職務之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不分編制內或編制外),聘任期限依所代理職務出缺聘任期限而定,惟聘期起日如遇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放假日,以該假日後一上班日為聘期起日,迄日則以維持 11 個月為計算基準,故 111 學年度聘任期限最長自 111 年 8 月 15 日至 112 年 7 月 14 日止;第 2 學期起聘者,聘任期限最長以開學上課日至 112 年 7 月 14 日止;若代理原因提前消失,應無條件解除代理。
(二)兼任行政職務(主任、組長)之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聘任期限最長自當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第 2 學期起聘者,聘任期限最長以 112 年 2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若代理原因提前消失,應無條件解除代理。
(三)國小附設幼兒園長期代理教師聘期比照國中小規定辦理。
(四)若有特殊情形,本縣中小學當學年度應專案報本府核准,始得延長長期代理教師聘任期限。
三、依聘任辦法第 17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為健全學校行政組織,行政職務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除學校情況特殊確有困難者,代理教師不得兼任主任、組長及導師。
四、依據本府 95 年 10 月 17 日府人任字第 0950140866 號函規定,自 96 學年度(96 年 8 月 1 日)起,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之代理教師, 均不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上開規定 請務必於甄選簡章內敘明,以免事後發生爭議。
五、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衛生福利部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因疫情尚未完全解除,本縣 111 學年度各校長期代理、代課教師若符合聘任辦法再聘之資格,學校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直接再聘,不受再聘二次之限制,並免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