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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4-30 | 點閱數: 5845

主旨:有關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其服務年資採計、休假日數、休假補助費及服勤時間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於 102 年 2 月 19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200045163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自 102 年 2 月 21 日起生效。
(一)本辦法於 94 年 5 月 11 日訂定發布,爰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休假年資採計方式,應採計 94 年 5 月 13 日本辦法生效後迄今之各該教練服務年資。
(二)本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
1、有關旅遊補助及不休假獎金部分,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定,並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辦理。
2、有關 101 學年度休假日數,以學年度為單位全數核發。
三、另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於服勤時間是否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按實際情形簽到退乙節,請各單位本權責依相關規定逕行辦理。
四、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曾任約僱年資得否併計乙節,依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第 8 項規定予以併計,至休假日數請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