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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5-31 | 點閱數: 1396

主旨:重申行政中立及兼任職務相關規範,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或政治團體之職務,請加強宣導並轉知嚴守,請查照。
說明: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同法第 14-3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次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行政中立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二、茲以,政黨雖係屬前揭服務法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惟公務人員依行政中立法規定仍不得兼任政黨或政治團體之各項職務,以確保依法行政及執行職務時保持公正中立。
三、本案請各機關轉知所屬適用行政中立法規範之人員(包含該法第 17 條之準用對象),確實遵守上開規定不得兼任政黨之職務,以免違法而受議處。另本府所屬各機關倘知悉屬員有違反兼任政黨職務之情事,請確依服務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範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副知本府。
四、民選行政首長非屬行政中立法適用及準用之對象,惟兼任上開職務仍應依服務法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許可。至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則請依工友管理要點及各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