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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5-23 | 點閱數: 721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申請防疫隔離假及因應措施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1 年 5 月 11 日公訓字第 1112160167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按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三、考量防疫隔離假係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明定應給予之假別,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防治,並兼顧考試訓練及考核成效,有關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防疫隔離假及相關因應措施,說明如下:
(一)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防疫隔離假及差勤管理因應措施,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10 月 20 日公告「防疫,假怎麼請」規定辦理,且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影響訓練成績考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二)為兼顧受訓人員考試訓練輔導與考核成效,並維護其訓練權益,爰參照訓練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之規範意旨,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防疫隔離假,請假日數在 14 日以內者,無須延長訓練期間,請假日數超過 14 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三)另考量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係配合 COVID-19 疫情防治申請防疫隔離假,係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且屬不可抗力、急迫之事由,為維護其訓練權益,其所請防疫隔離假日數,參照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等特別假,不列入訓練辦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定廢止受訓資格之請假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