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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5-12 | 點閱數: 2275

主旨:有關本縣所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處理程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12 月 15 日府教幼字第 1090283155 號函(諒達)續辦。
二、查 109 年 6 月 28 日公布施行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明定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爰此,學校處分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代理教師不適任教師行為時,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承上,倘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涉有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情形之一者,其調查及輔導程序,說明如下:
(一)涉有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 4 條至第 7 條規定辦理,即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不適任情事,應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及啟動調查作業事宜。
(二)涉有本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請依解聘辦法第 4 條至第 8 條規定,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不適任情事,應召開校事會議審議及啟動調查、輔導作業事宜。
四、另如遇教保服務人員(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有疑似不當對待幼兒之案件,請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