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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2-03-08 | 點閱數: 464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及第 51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 2 月 10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3 月 4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300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