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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10-07 | 點閱數: 655

主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之認定標準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113947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