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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4-11 | 點閱數: 1856

主旨:為統一辦理本縣高中、國民中小學教職員退休案件之審核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73 年 2 月 12 日臺( 73 )人字第 4930 號函釋略以,各級學校教師或校長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外,一律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期。茲依前開規定本縣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如擬申請於 102 年 8 月 1 日自願退休者(含 55 歲),請於本( 102 )年 4 月 16 日至 4 月 19 日前,函報本府同意後,復報送退休事實表等相關表件辦理退休事宜(學校公務人員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者一併報送)。
二、為利作業,上開來函報府時,請統一敘明:申請退休人員姓名、出生日期、任職年資(新、舊制年資、私校年資)、退休生效日、支領退休金種類及現支俸額(俸點),倘具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診所)診斷證明書,請一併檢附。
三、至屆齡退休者,請於本年 5 月 6 日前檢附下列證件逕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辦理:
(一)「教育人員退休事實表」3 份(曾任私校年資併計者 4 份),具私校年資者填寫私校年資空白領據(金額免填) 1 份,選擇公保養老給付直撥入帳(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者,請附優存帳戶之存摺影本 2 份。
(二)任職經歷證件 1 冊,請以 A4 資料夾分別將任職所有之「派令或聘書、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考核成績通知書暨退伍令、大專集訓證明或退伍相關證明文件或軍校畢業證書」等正本依序排列,俾利審核;並影印該員歷年服務證明書及最近 1 年考績通知書各 1 份(請人事人員蓋經核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送府備查。倘上開人員具有兵役代理(課)教師或懸缺代理(課)教師且連續滿 3 個月之年資,請務必提出申請,俾利審核;另有關幼教教師可採計納編前年資者,請再檢附「相關科系畢(結)業證書、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明、教師證、服務證明或縣府核備進用幼稚園教師之證明文件及縣府核准學校設立自立幼稚園證明文件」等正本,並影印 1 份送府備查。
(三)最近 3 個月內彩色 1 吋半身相片 1 張。
(四)在職證明書 1 份(註明現仍在職中)。
(五)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請人事人員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 1 份。
(六)同意書 1 份,請註明退休生效日期、支領退休金種類。如屬校長、教師年資滿 40 年或公務人員年資滿 35 年請於「教育(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欄內勾選並填列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採計之任職年資。另教師年資超過 35 年(含)以上請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並註明○○學年度(校長部分請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七)請將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 3 家行庫,任 1 家行庫存摺封面影本黏貼在「教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2 份。
(八)校長、教師及未銓敘職員,請附「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1 份(倘退休金種類選擇一次退休金者免填列)、「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年資試算表」1 份。
四、檢附退休調查表 1 份,電子檔案亦可至本府全球資訊網/人事處/檔案下載區/退休福利科項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