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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6-23 | 點閱數: 11904

主旨:教師代理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65977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一)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計算方式,比照公務人員改以實際代理主管職務所跨列之月數,按比例計算。
(二)倘於考核年度 7 月 31 日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以該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
三、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一)基於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之特殊性與主管職務加給之樣態不同,爰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者,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仍應按其實際代理之月數合併計算,又其代理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 30 日折算 1 個月,所餘未滿 30 日之畸零日數,以 1 個月計算。
(二)又教師於考核年度 7 月 31 日依規定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並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仍不適用考核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即不以該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仍應依本案說明三(一)方式計算之。
四、另該部 105 年 12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138771 號函、該函檢送「教師兼任職務加給之考核獎金支給標準相關議題結論一覽表」,及歷來函釋涉及教師代理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職務加給核算成績考核獎金之規定,自 110 年 6 月 17 日起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