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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12-22 | 點閱數: 2384

主旨:檢送修正「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名冊)」、「嘉義縣政府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並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 109 年 5 月 1 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僱用辦法)第 8 條、第 8-1 、第 9 條修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第 3 項後段修法,旨揭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名冊及契約書格式自 110 年起適用。
二、旨揭計畫表(名冊)及契約書修正如下:
(一)僱用辦法於 109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於計畫表(名冊)增列「等別」欄位,及酌修部分文字與填表說明。
(二)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自 109 年 7 月 15 日修正發布,本縣約僱人員契約書配合修正第 8 條第 2 款,改為「乙方請假扣除報酬之日數於僱用期間十二分之一致影響業務正常推廣。但因安胎事由請假者,不在此限。」
三、本府各單位之約聘(僱)暨臨時約聘(僱)於續聘(僱)、新聘(僱)、留職停薪、回職復薪時,應於簽請續聘(僱)、甄選結果、申請留停或回職復薪時,併附聘(僱)名冊 2 份,送本府人事處列管存參。